房屋買賣賣方違約應承擔哪些責任
在房產交易中,若是由于賣方的個人行為造成交易無法繼續履行的,買方可以向賣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且追究其法律責任,而賣方不但要把已收取的定金返還給買方,還要依法賠償買方的損失。房主簽約后卻反悔,購房者的利益變得十分錯綜復雜,至于違約金的數額,一般為定金的兩倍,但也要看合同具體約定的數額是多少,如果約定數額很大,那賣方屆時就很可能是得不償失。
二手房交易常見的違約
1、出售方將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
如果出售方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根據法律規定,原買房人有優先過戶的權利,可以向法院請求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出售方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并已辦理了過戶,那么出售方就已經構成了惡意違約,造成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這時買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要求出售方根據房屋差價賠償違約責任。
2、出售方要求提高房價辦理過戶
在實際買賣過程中,很多出售方在簽訂合同后認為房子賣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錢過戶。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應該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凍結所購房屋,進行財產保全,防止出售方將房屋賣與第三人,進而使所簽訂的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同時要求法院判定出售方繼續履行合同。
3、出售方賣房后反悔并證明合同無效
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如果在買房時已經知道了房屋還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經過共有人同意而購買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無效時,是可以獲得支持的。
二手房交易單方面毀約怎樣賠償
1、定金罰則
買賣雙方在簽署購房合同后,一般買方會向賣方支付一定金額的定金,具體金額由雙方協定,最高不超過購房款的20%。如果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是定金條款,那么如果遇到單方毀約問題,則適用“定金罰則”,即如果賣方(也就是業主方)毀約,則需要向買方給付雙倍定金作為賠償。如果買方(也就是購房者一方)毀約,則已經支付的定金,賣方將不予退還。
2、賠償違約金
違約金一般是買賣雙方在簽署購房合同后,另行約定于《補充協議》中,也就是說并非所有交易過程中都涉及違約金問題。同時,違約金的數額也是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的。在目前接觸的交易中,部分買賣雙方都沒有另行約定違約金賠償,而是直接選擇支付定金。但是如果購房者和業主對于合同賠償問題存有擔憂,則可以就違約金問題簽訂一份《補充協議》,如遇毀約則可以根據定金和違約金的賠償數額,擇優選擇,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房屋買賣合同一方違約怎么辦
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出現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無論是合同簽訂后的預期違約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后的實際違約,如另一方堅決要求繼續履行的,應責令雙方繼續履行。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另一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終止中合同違約的情形有哪幾種?
1、預期違約
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以看出預期違約分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兩種形式,且守約方有選擇權,可以積極要求賠償,也可消極等待。
2、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從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當事人雖然能夠履行但是拒絕履行,也可能是當事人不能履行債務。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拒絕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3、遲延履行
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接受履行。
4、不適當履行
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
在購買房屋時,購買人都要與開發商簽訂書面的購房合同,但是并不是簽訂了合同就不會出現意外,有時候還會出現一方違約的糾紛發生,作為購房者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的請求,通過法院進行裁定。
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有:(一)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二)因違約行為而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三)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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