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抗辯權?并舉例。
如果你只問抗辯權,那廣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僅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抗辯權的作用在于對抗請求權,又可分為一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
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jù)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以法律規(guī)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jù),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對方請求權的消滅或者使其效力延期發(fā)生。
保證人的抗辯權則是指,主合同債權人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時,保證人根據(jù)一定的抗辯事由所享有的反駁債權人請求,拒絕或延緩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權利。其實,保證人的抗辯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保證人享有的屬于主債務的抗辯權,另一類是專屬于保證人的抗辯權即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抗辯和抗辯權,是民法上極為重要的概念。但是對這兩個相關的概念的不同含義及其類型,學界的認識較為模糊。例如,在我國學者中,大多認為廣義的抗辯權包括了抗辯的概念,即廣義上的抗辯權包括狹義的抗辯權和訴訟上的抗辯。這是認識不符合抗辯權概念的歷史發(fā)展的,顛倒了這二個概念之間的種屬關系。
抗辯權包含在抗辯之中。抗辯權乃專指對抗他人請求權行使的權利。抗辯權具有永久性、無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單獨讓與性、無相對義務觀念性等四個特征。抗辯和抗辯權之間、抗辯和反訴及否認和反駁之間,都存在著明顯的區(qū)別。
我國有學者認為,抗辯可分為三類:其一,權利障礙的抗辯,即主張原告之請求權,基于特定的事由而自始不發(fā)生。例如法律行為的當事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未得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內(nèi)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內(nèi)容違反社會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無權代理未得本人追認;合同不成立和自始客觀給付不能。其二,權利毀滅(或消滅)的抗辯,即主張原告的請求權雖一度發(fā)生,但其后因特定事由已歸于消滅。例如,已清償及代物清償;免除;混同;給付不能;提存。有人認為,抵銷和撤銷權的行使也屬于權利毀滅的抗辯。對此,我們將在后文中進行分析。其三,抗辯權,即被告對于原告之請求,有拒絕給付之權利。
抗辯權又可分為永久抗辯權(永久有效)和延期抗辯權 (暫時有效)。延期抗辯權有不安/同時履行/先履行抗辯權,債務已罹于訴訟時效之抗辯為永久抗辯權。
不過在行使權利時,也要看你所處的事件是什么性質(zhì)的,比如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jù)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jīng)]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終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guī)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屆期未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嚴重不符合約定條件時,相對方為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或為保證自己履行合同的條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先履行抗辯權本質(zhì)上是對違約的抗辯,在這個意義上,先履行抗辯權可以稱為違約救濟權。其他還有順序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等....
實際就是要看你需要行使什么樣的抗辯權,這得根據(jù)你的情況看。
什么是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 是在一般保證中,如果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 債務人財產(chǎn) 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有權拒絕向債權人 承擔保證責任 。 根據(jù)《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 債務人破產(chǎn) 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jù)證明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guī)定的權利。《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jù)證明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guī)定的權利。
什么是先訴抗辯權
法律主觀:
民法典中的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chǎn)訴請強制執(zhí)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就其性質(zhì)而言,先訴抗辯權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
法律客觀:
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人所專屬的抗辯權,基于一般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而產(chǎn)生,由一般保證人直接取得和專門享有的對抗債權人之請求權的一種抗辯權。中國《擔保法》于第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款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依然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中國《擔保法》第17條第3款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chǎn)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顯然屬于給付拒絕權,即狹義的抗辯權,因而它具有狹義抗辯權的共同屬性,同時因為它是保證債務中專屬于保證人的抗辯權,因而又有其自身的屬性,具體表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1)從先訴抗辯權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與阻卻性。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如從保證人的角度觀察,先訴抗辯權只有在債權人行使請求權時才可以對抗,如債權人并不行使請求權,保證人便不得主動對抗。所以,此項抗辯權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擊。如從債權人的角度觀察,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停止或延緩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消滅對方的請求權。所以,此項抗辯權又在于阻卻,而不在于消滅。(2)從先訴抗辯權與主債權或主債務的關系上看,它具有獨立性與專屬性。這也可以從兩方面觀察:一是從與主債權的關系來看,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自己不必有對債權人的債權存在,僅對于債權人的債權請求進行抗辯,這與同時履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是不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須自己有向?qū)Ψ秸埱髮Υo付之債權,其抗辯權即從屬于此債權而存在。而先訴抗辯權則無須依賴于自己對債權人享有給付請求之債權,何況保證人根本就無此項權利。二是從與主債務的關系來看,由于保證債務具有相對獨立性和補充性,因而保證人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可不受主債務人的權利的限制和影響,它可以獨立存在,并專屬于保證人享有,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均無此項權利。所以,先訴抗辯權具有獨立性與專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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