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單位實際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的時候,此時需要同時就保密的具體內容與保密費進行明確的規定,而這也屬于保密協議內容中的一部分。員工保密協議的內容包括哪些一、員工保密協議的內容包括哪些一份好的保密合同至少應該考慮到以下十二個方面的內容:1、商業秘密的內容和具體范圍;2、員工職務成果與非職務成果的確認;3、員工任職期的界定;4、員工在競爭企業任職、兼職活動的限制;5、員工在職期間不得自行組織公司與雇主競爭;6、員工不得引誘其他雇員離職;7、員工離職前不得搶奪雇主的客戶;8、員工離職后繼續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9、員工離職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區域內,不得開展競爭性業務或受雇于競爭公司;10、保密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11、違約責任;12、發生糾紛后訴訟地的選擇。二、員工簽保密協議注意什么?商業秘密的流失,70%是從本企業員工渠道流出的。有些企業在受到侵犯后欲尋求法律的保護,但由于事前沒有與員工簽訂保密合同,導致專有技術或經營信息構不成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有些企業與員工的保密合同簽得很籠統,導致企業、員工、法院對商業秘密的范圍以及其它事項產生不同的理解,使舉證工作變得異常艱難。許多企業因此耗費大量的精力和財力,仍然難以在訴訟中取勝。如果企業與員工之間有一份保密合同,預先明確了有關事項,情況將會大不相同,因為,只要這些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抵觸,就受到《合同法》的保護,僅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就可以輕易完成舉證工作,贏得訴訟的主動權。因此,與員工簽訂保密合同,是商業秘密保護工作中的十分重要的一環。在閱讀了上文之后,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員工保密協議的內容有哪些了吧。在具體簽訂保密協議的時候,需要格外注意上述的內容,這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還是比較大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分析:公司員工保密協議主要包含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1、嚴格遵守公司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不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如果公司承諾不泄露屬于他人的保密信息,員工也不得泄露該保密信息。2、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公司的商業秘密泄露給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如果公司對外承諾不泄露屬于他人的商業秘密,則員工也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泄露。3、依約使用公司或者雖屬于他人、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保密信息。4、不得利用公司或者雖屬于他人、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為自己或第三方牟利。5、妥善保管公司或者雖屬于他人、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6、將公司或者雖屬于他人、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私自抄錄、復制、電郵或以其他形式攜帶出公司范圍或者提供給他人閱讀、復制、傳遞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法律依據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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