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賦予違約方 合同解除權 。實踐中,如有下列兩種情形,合同可以解除。 第一種是協商解除,違約方對守約方充分賠償,與守約方達成一致解除合同。 第二種是法院判決解除。違約方與守約方無法達成 解除合同協議 ,守約方訴至法院,違約方在 承擔違約責任 或損害賠償的基礎上,且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合同可以解除。 1.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2. 繼續履行合同 費用過高, 合同標的物 不適合強制履行。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 債務 ;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一、民法典關于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其特點在于,法律規定了在何種情況下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在該情況發生時通過行使解除權導致合同解除。在法定解除權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無需征得對方當事人同意。
法定解除的情形:
(一)因 不可抗力 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合同解除的性質是什么
合同解除的性質是:
(一)合同解除是一種 民事法律行為 ;
(二)合同解除具有法定程序,即合同解除需要通知對方,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三)合同解除是一種停止行為,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四)其他性質。
三、解除合同有期限的限制嗎
解除合同有期限限制,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行使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解除權行使期限 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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