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
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締約過失責任是指預約合同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造成對方損失的,合同另一方可以就損失請求違約方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特征是:
1、是在締結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民事責任;
2、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民事責任;
3、是以補償締約相對人損害后果為特征的民事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成立要件
1、締約過失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2、一方違背其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
3、造成他人信賴利益的損失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承擔締約過失 責任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一、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于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原因締約過失責任的產生,前提是企業在簽約過程中有不規范的行為。
二、主要包括:
1、惡意磋商行為。很多經營者認為,合同沒有成立之前的行為就不受約束,甚至將利用惡意磋商貽誤對方的商業競爭時機視為很好的競爭手段。企業經營者通過與競爭對手進行磋商,貽誤對方與他人合作的機會,這種方式的惡意磋商活動將使企業面臨被追究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風險。
2、應當披露的的信息未披露。這種情況是較為常見的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原因,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時,經營者認為對方沒有詢問就不必向對方說明物品瑕疵或權利瑕疵,或者經營者為了促成交易故意隱瞞瑕疵,該法律風險體現在企業已經簽訂的合同之中。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風險產生于簽約過程,但其往往存續在活動中,法律危機與法律風險之間時間差比其他合同簽訂過程的法律風險更長。
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按照目前法律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類型:
1、惡意磋商。
2、欺詐諦約。
3、違反人格和人格尊嚴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
4、擅自撤銷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5、合同訂立過程未盡通知、保密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
6、合同訂立時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物權。
7、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
8、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
9、合同被變更或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
10、合同不被追認的締約過失責任。
三、企業怎樣避免締約過失糾紛?
由于國內經濟未明確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司法實踐中對無效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一般依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即判令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等。在處理涉及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糾紛案件時,應注意確認締約過失責任。企業要想避免締約過失糾紛,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要確定責任范圍,根據有關司法實踐的經驗,締約過失責任的范圍應包括簽訂合同、解決糾紛的支出、未達到正常合同收益等造成的損失,這些都應當是締約過失責任范圍,在權利人請求賠償時,應予考慮。
(二)應注意劃分責任界限,劃分責任界限主要依當事人主客觀過失原因劃分:
1、如果合同無效是一方當事人主體資格不具備,則應確認該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對方當事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2、因雙方當事人合同主體資格不具備造成合同無效,則應由雙方當事人承擔締約失責任,共同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3、合同無效系一方當事人欺詐、協迫,使對方違反真實意思簽約,應由采取欺詐、協迫手段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對方當事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4、合同無效系內容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由雙方自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以上就是“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以及企業該如何避免締約糾紛”的相關內容。在這里要注意,企業經營者在遭受他人惡意磋商導致損害時,往往會認為雙方沒有簽訂合同無法追究對方責任,自認倒霉。結果企業的正當權益未能得到實現,帶來的否定性結果又造成新的法律風險。為了避免企業因締約過失出現損失,建議企業簽訂合同時委托律師對合同進行前期的審核避險,審核合同條款是否完備以及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從根源上減少發生締約過失糾紛的可能,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成立的條件包括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先合同義務、或者是法定附隨義務的行為。
2、一方當事人因違反先合同義務、或者法定附隨義務的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信賴的利益損失;
3、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或者法定附隨義務,其在主觀表現上必須是存在一定的過錯,過錯包含了因故意導致的、也可以是因過失所導致,但無論是因為故意還是因為過失,只要是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并導致合同最終無法成立、或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就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4、一方當事人如果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或者法定附隨義務的行為,則與對方所受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締約過失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信賴的利益遭受損失,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
締約過失責任,又稱先契約責任,有的學者直接稱為締約過失。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規定締約過失責任的具體概念,但國內民法學界通說認為,《民法通則》第61條第1款就是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即“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什么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締約人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締約過失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等。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進行解答。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什么 1、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1)締約人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就合同訂立者來說,締約雙方在締約的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互相保密等義務的行為。締約人一方如有上述違反義務行為時,就有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而合同利益包括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包括既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利益,事實上,合同當事人在締約期間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主要是期待利益。 (3)締約過失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如果另一締約人的損失非因對方的過錯而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其不得向對方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順利訂立時就不存在締約過失。這里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條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二、締約過失責任有什么類型 1、惡意磋商。 2、欺詐諦約。 3、違反人格和人格尊嚴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 4、擅自撤銷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5、合同訂立過程未盡通知、保密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 6、合同訂立時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物權。 7、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 8、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 9、合同被變更或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 10、合同不被追認的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民法典》規定,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締約人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締約過失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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