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銷贈與合同?需要什么條件?
一、房屋贈與合同撤銷方式
在房屋贈與合同經過公證或者已經過戶以后,贈與人在下列幾種情況下可以撤銷贈與:
1、附義務的贈與,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沒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2、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如果有以下三種行為中的一種: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就可以撤銷贈與,而不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
3、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與合同撤銷權約束的都是受贈人的行為,也就是說在受贈人不履行義務,對受贈人之外的任何人沒有約束力。贈與人想要以經濟狀況顯著惡化來主張撤銷贈與合同的,應當提交其經濟情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相關證明,且必須得達到嚴重影響的程度,一般性影響不在此列。
二、撤銷贈與合同的條件
1、無因撤銷的行使條件。
(1)贈與合同是非經公證證明訂立的;
(2)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3)贈與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道德義務性質;
(4)只能在贈與財產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
2、有因撤銷的行使條件
(1)受贈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②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2)應當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3)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3、繼承人或監護人撤銷贈與的條件
(1)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2)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贈與合同的撤銷條件
贈與合同可以被撤銷,但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如果贈與人違反約定,或者受贈人對贈與財產規定的用途未能履行,贈與人可以要求解除贈與合同。另外,贈與財產在接受后,如存在瑕疵或者缺陷,受贈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解除贈與合同。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贈與合同可以被撤銷。贈與人可以要求解除贈與合同,如果受贈人在接受贈與財產后對贈與財產規定的用途未能履行;也可以要求解除贈與合同,如果贈與人在贈與時作出了虛假的陳述或者隱瞞了贈與財產的事實。此外,在贈與財產存在瑕疵或者缺陷的情況下,受贈人也有權解除贈與合同。例如,贈與財產存在質量問題、使用期限已經到期或者所有權歸屬存在爭議等情況。但是,在贈與財產已經交付的情況下,受贈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內通知贈與人。需要注意,如果贈與財產規定的用途被受贈人履行,贈與合同就不可以被撤銷。因此,對于贈與合同的約定需要特別注意。另外,在贈與合同的撤銷過程中,如果贈與財產已經進入了第三人的手中,三人善意取得贈與財產所有權的情況下,贈與人不能再要求解除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的撤銷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一般來說,贈與合同的撤銷并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但是,如果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贈與財產無法撤銷的情況下,贈與人違反了約定,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則需要支付違約金。
贈與合同的撤銷需要滿足相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因此,在簽署贈與合同時,需要特別注意合同約定的條款和規定,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條 贈與人因受贈人的原因要求解除贈與合同的,應當履行保護贈與財產權益的義務。受贈人有過錯的,贈與人依法可以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本文《關于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專業律師根據我國合同法上對贈與合同的解釋而撰寫出來的,歡迎查閱本文。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在由現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的特定情形時,允許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合同。由于贈與從源頭上來說是一種恩惠,體現的是一種扶危濟困的道德品質,歸根結底是一種道義行為。贈與人將贈與物無償交付給受贈人,并沒有要求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在由現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的特定情形時,允許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合同。由于贈與從源頭上來說是一種恩惠,體現的是一種扶危濟困的道德品質,歸根結底是一種道義行為。贈與人將贈與物無償交付給受贈人,并沒有要求受贈人一定的物質回報。但是如果受贈人接受贈與以后,不但沒有感激之情,反而恩將仇報,以怨報德,實施了侵害贈與人利益的行為,或者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甚至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給贈與人精神上、物質上造成了損害。此時仍要求贈與人在受贈人忘恩負義的情況下恪守贈與義務,于情于理都很難講通。為了保護贈與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撤銷贈與合同。行使撤銷權的目的主要是對受贈人的忘恩負義行為或不履行義務的一種懲罰,而且這種撤銷權的行使有溯及效力,無論贈與標的物給付與否,都可發生使贈與合同失其效力的作用[8].
至于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條件,各國立法有不同的規定。而我國《合同法》第192條第1款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第193條第1款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根據以上規定,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可以分為贈與人的法定撤銷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兩種。
(一)贈與人的法定撤銷贈與人的法定撤銷贈與,主要有三種情形:
1.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有嚴重侵害行為。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當屬無疑,但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的近親屬的,贈與人能否撤銷贈與,各國法律的規定并不一致。筆者認為,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嚴重侵害的對象包括近親屬在內是非常合理的。因為贈與人的近親屬雖然不是贈與合同的當事人,與贈與沒有任何聯系,但是考慮到他們與贈與人身份上的特殊關系,受贈人對他們的侵害,將對贈與人造成精神甚至財產上的損害,實質上也就使贈與人本人受到了間接侵害。[9]至于贈與人的近親屬的范圍,應與《民法通則》和有關的司法解釋確定的近親屬的范圍相同,包括贈與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另外對于我國合同法第192條規定的嚴重侵害行為的認定,筆者認為應要求受贈人必須要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其侵害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行為在所不同。這不僅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及其近親屬所實施的觸犯刑法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而且也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及其近親屬所實施的嚴重有損道德聲譽的行為。如果贈與人對損害沒有過錯,實屬意外的,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此情形和第一種情形一起構成大陸法系國家所稱的忘恩負義行為。這里的撫養義務是僅指法定義務還是包括約定義務,學者有不同的觀點。有人主張主要是指法定撫養義務,也包括約定撫養義務。另外必須要有受贈人不履行對贈與人撫養義務的事實,此事實是在受贈人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而不履行所致。而受贈人在沒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的不履行屬于客觀不能,表明受贈人主觀上并無不履行的故意,為此贈與人不能產生撤銷贈與的權利。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90條的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對所附義務,受贈人須按照約定在贈與物的價值限度內履行義務。因為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僅負有履行贈與的義務,而且要在合同所附義務的范圍內對贈與標的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如果不允許贈與人在受贈人違反履行約定的義務時撤銷贈與,則對贈與人不公平,贈與目的也即受到損害。因此在受贈人拒不履行其所負擔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提出撤銷贈與。但也并不是意味著只要受贈人有輕微違約的情形時就可撤銷贈與。筆者認為,必須是能夠達到受贈人不履行義務致使贈與人當初設定義務的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時,贈與人才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
(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銷贈與的撤銷本應屬于贈與人,但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使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贈與人的撤銷權事實上已無法行使,而由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才能實現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和意愿。
至于贈與人的繼承人行使贈與撤銷權的法定事由,德國、瑞士和臺灣地區的規定不盡一致。我國《合同法》第193條第1款則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與其他國家和地區民法典規定不同的是我國法律不僅規定了繼承人行使撤銷權的法定事由,而且還規定了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條件,可見我國法律的規定對保護贈與人的利益更為有利。
一般認為,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贈與撤銷權應具備兩個條件。首先是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如果繼承人沒有死亡或者沒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其本人即可行使撤銷權。其次是贈與人的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是由于受贈人對贈與人直接或間接地實施了違法行為造成的。值得探討的是,如果贈與人非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造成死亡,且有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的,贈與人的繼承人可否撤銷贈與,各國立法均未作規定。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不應允許繼承人撤銷贈與。但在受贈人的行為嚴重違背所附義務和贈與本意或者妨礙了贈與人撤銷贈與時,贈與人死亡后,贈與人的繼承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嗎?
在特定情況下,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撤銷包括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 一、贈與的任意撤銷
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于贈與是無償行為。即便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也還可以允許贈與人因自身的某種事由撤銷贈與,這也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別。尤其是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欠于考慮,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太過苛刻,也有失公允。 當然,對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則等同于贈與合同無任何約束力,既對受贈人不公平,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對社會道德也是一種沖擊。因此對贈與的撤銷應當有所限制,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如果贈與的財產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轉移其權利,任意撤銷贈與僅限于未交付并未轉移其權利的部分,以維護贈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穩定。 2.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證明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訂立后,當事人交由公證部門公證,表明其贈與意愿的表達已十分慎重,因此,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3.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論當事人以何種形式訂立,不論是否經過公證,也不問贈與的財產是否已轉移其權利,贈與人均不得任意撤銷。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主要是指為了救災、扶貧、助學等目的或為了資助公共設施建設、環境保護等公共事業所為的贈與。此類贈與的公益性質,決定了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由于當事人之間有著道義上的因素,如果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則與道義不符。因此,此類的贈與也不得由贈與人任意撤銷。 二、贈與的法定撤銷 贈與的法定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時,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法定撤銷與任意撤銷的不同點在于:第一,撤銷贈與須依法律規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備法定事由,不論贈與合同以何種形式訂立以至經過公證證明,不論贈與的財產是否已交付,也不論贈與是否屬于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本是使受贈人取得利益的行為,如果受贈人對贈與人有加害行為或者其他忘恩負義行為的,法律應賦予贈與人有撤銷贈與的權利。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情形,均為受贈人的違法行為或者違反贈與合同約定的行為。贈與人依法撤銷贈與的權利,是法律對贈與人加以保護的必要內容。 1.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情形 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項: 第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其要點,一是受贈人實施的是嚴重侵害行為,而不是輕微的、一般的侵害行為;二是受贈人侵害的是贈與人本人或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親友則不在此列。 第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其要點在于:一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二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能力,而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如果受贈人沒有扶養能力或者喪失了扶養能力的,不產生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 第三,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其要點在于:一是贈與合同約定了受贈人負有一定的義務。二是贈與人已將贈與的財產交付于受贈人。三是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應當依約定履行其所負義務。在贈與人向受贈人交付了贈與的財產后,受贈人如不依約履行其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2.贈與人的繼承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銷條件 贈與的撤銷權本應屬于贈與人,但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使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贈與人的撤銷權事實上已無法行使。而由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才能實現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與意愿。同時,也只有在贈與人不能行使其撤銷權時,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才有撤銷贈與的權利。因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銷贈與必須基于贈與人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而致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這一法定情形。 3.撤銷權的行使 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為了盡早確定贈與關系的去留,贈與人或者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應當依法及時行使撤銷權。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為一年;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為六個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這一期間屬于除斥期間,即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撤銷權人如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不行使撤銷權的,其撤銷權即歸于消滅。 贈與的法定撤銷權,一經撤銷權人行使即發生效力,使贈與關系解除。在贈與的財產未交付時,贈與人可以拒絕贈與;在贈與的財產交付后撤銷贈與的,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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