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貸款條件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自然人借款人基本條件
借款人為自然人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合法身份證件或境內有效居住證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信用良好,有穩定的收入或資產,具備按期還本付息能力。
二、自然人借款合同成立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于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2、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
三、合同成立的作用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過程的成功結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訂立失敗,不發生具體合同,也就無所謂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問題。
2、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條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會發生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合同沒有成立,當然也就談不上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是區分合同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志。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訂約失敗,造成他方損失的,過失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合同關系尚不存在,這種賠償責任只能屬于締約過失責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因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一方違反合同的,才會發生合同的違約責任。綜上所述,自然人成為借款人最基本的條件就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且有能力還款付息。
借貸關系的成立的法律規定
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條件是:
(1)形式要件,即達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條、借款合同、口頭約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雙方借款合意的形式;
(2)實質要件,即款項的實際交付。
只有借條不一定能認定借貸關系成立,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不應簡單地將借條作為完全排斥其他證據證明效力的唯一債權憑證。在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辯主張后,認為出借人所主張的借款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和高度蓋然性標準,存在明顯不合理性,無法就借款的實際交付形成心證的,應認定借款未實際交付。
通常情況下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借貸關系即成立。
1、當事人之間具有借貸關系的意思表示;
2、經過協商,達成了借貸協議;
3、出借人支付了借款。
借貸關系成功確立的判斷標準主要可以根據以下兩點
1、有借貸的意思表示,最主要的借款借款數額。
2、發生借貸行為。形式要件即達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條、借款合同、口頭約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雙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對自然人借款,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約定形式。而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包括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并按約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如何簽訂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是比較正式的關于借款的協議,但是在生活中,人們更多的是用“借條”“欠條”來代替。那么借條和欠條是借款合同嗎?簽訂的借款合同只有借款人一方的簽名,該合同成立嗎?
借條”、“欠條”多用于民間借貸,但是“借條”和“欠條”都不是借款合同。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則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條”或者“欠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后,再開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離。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罢鎸崱⒑戏ǖ摹敖钘l”和“欠條”都是有效的債權憑證,持有人可以憑借“借條”和“欠條”主張債權。
簽訂的借款合同只有借款人一方的簽名,合同是否成立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借款合同是《合同法》明確規定的一種有名合同,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滿足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一般情況下,書面形式的借款合同需要雙方簽字(蓋章)才能成立。但是,我國《合同法》也規定了合同成立的特殊情況。《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八?,在出借人已經將借款實際交付給借款人的情形下,即使借款合同只有借款人的簽名,合同也是成立的。
2、有些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約定“在規定的合同期內,利率為,若逾期不還,則逾期部分加收利率”,這種約定是否合法呢?在約定借款利息時,對利息應該怎么約定呢?
從法律的規定來看,借款合同中是可以約定利息以及逾期利息的,判斷是否合法,在于約定是否明確以及是否在法律保護的范圍之內。根據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在借款合同中,雙方約定得借款利息以及逾期還款利息,不超過年利率24%,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對于年利率在24%以上不超過36%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部分利息約定并非無效,對于借款人已經支付給出借人的該部分利息,借款人無權要求返還;而對于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是無效的,對于已經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返還。
在約定借款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時要明確是月利率還是年利率,而且最好不宜超過年利率36%,折算成月利率就是3%,也就是民間借貸中常用的月息3分。
3、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具體的還款時間,貸款人在要求借款人還款時應該要遵守哪些規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貸款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借款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在實踐中,貸款人可以以書面的形式要求借款人在一個合理的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也可以和借款人達成還款協議,明確約定還款時間。
4、在實踐中,若雙方當事人并沒有簽訂借款合同,也沒有寫借條、欠條等,借款人后來又不承認存在借款事實,貸款人應該怎么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呢?
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簽訂借款合同,也沒有寫借條、欠條的情況下,貸款人可以用錄音、轉賬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來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在實踐中,借款的交付最好采用銀行轉賬的方式,而且轉賬時可以注明用途是借給對方的借款。如果采用的是現金交付,要讓借款人出具收條,收條上最好也注明是借款,這樣在發生糾紛是也能起到借條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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