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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30萬買到積壓了11年的庫存表,商家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談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策略)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4-18 01:52:51

消費者知情權的意義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生產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br />  根據上述規定,消費者知情權的內容大體有三個方面:
  1.2.1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基本情況
  商品或者服務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稱、注冊商標、商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消費者應當特別關注商品的注冊商標、產地和生產者的名稱、住所。商標是一種產品與其他產品區分開來的重要標志,它隱含著產品的質量、信譽、售后服務等等情況,消費者對商品的選擇,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對商標的選擇。
  對于某些商品來說其出產于何地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你購買中藥材當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這就不能不注意產地,其它商品也是如此。此外,對生產者的名稱也要注意,特別是名牌產品不同廠家的產品質量有時并不完全相同,即使是非名牌產品不同廠家的產品質量也有異。另外,如果商品上未標明廠家姓名,一旦發生質量問題就難以向生產者索賠。
  1.2.2有關商品的技術指標情況
  商品的技術指標情況主要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等等。
  購買商品是為了使用、了解該商品的使用用途和性能是非常主要的。主要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當可能會給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帶來危害,例如某些電器產品、數碼產品等等。
  了解商品的主要成分對消費者來說也是十分必要的。不論該商品是食品、藥品、化妝品還是衣料、用具,標清楚它的主要成分不僅對消費者的健康有利,還可以避免經濟上的損失。對商品的保存或使用的有效期限,消費者一般在購買食品、藥品、化妝品類的商品時都要了解清楚。這主要是由于上述三類商品與人身健康有直接的關系,食用或使用超過保存期的食品、藥品、化妝品對人體健康會產生危害。有些商品沒有使用期限,是因為使用該商品的環境、條件不同,其使用壽命也不相同,很難有確切的期限。對這類商品,消費者應當在購買和使用前多做了解,增加有關方面的知識。如電線外皮老化造成漏電現象時有發生,消費者在使用時應當具備這方面的知識,以防事故發生。
  1.2.3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以及商品的售后服務情況
  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是商品、服務交易的關鍵性內容,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消費者應當對價格有確切的了解,尤其是對提供的服務的價格。
  有無售后服務與消費者的利益有切身關系。了解售后服務,主要是看其有無質量保證期、服務的方式、服務是否收費等。實行售后服務一般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是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前提。只有對某種消費的情況了解之后,才會產生這方面的欲望并附諸實施。任何一個消費者都不會花錢去進行一種一無所知的消費。如果消費者不能在知悉真實情況的條件下進行消費活動,就會與他的本來愿望相去甚遠,達不到預計的消費目的。不真實的消費信息不但不能保證消費者合理、科學地消費,甚至會使消費者蒙受人身、財產方面的損失。
  第三節 消費者知情權的特征
  1.3.1消費者知情權主體的特定性
  消費者知情權的主體只能是消費者,且僅為生活消費者。正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那樣:“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生活消費是指人們為了滿足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質產品或消耗勞動服務的行為。它是人們為滿足物質文化生活需要消耗各種生活資料、勞務和精神產品的過程和行為。 它既是社會生產的對象和動力,又是恢復和發展勞動力必不可少的條件,也是保證生產過程不斷進行的前提。之所以只將生活消費者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范圍,而不包括生產消費,是因為生產消費是指物質資料生產過程中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的消費,它屬于生產過程本身。生產的結果是生產出了新產品,因而人們一般不將其作為消費,而是作為生產本身。盡管生產消費也要影響到生活消費,但它對消費者來說只是一種間接的影響。對生產消費活動和行為的調整原則和方法,在很多方面與對生活消費的調整有著很大的區別,因而一般不將其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所以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僅調整生活消費,不調整生產消費。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附則第五十四條中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盡管參照不同于適用,但也應引起注意。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樣規定是因為:雖然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在性質上應屬于生產消費,本不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范圍,但考慮到我國目前農民和農業的實際情況,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在普通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情況下,一方面,農村生產力還很不發達,農業規模經營和農業社會化生產的程度很低,基本上還是農戶的分散經營,這使農業的生產消費與工業生產消費差別很大,而與生活消費的情況更接近,聯系也更緊密。與農業生產資料的經營者相比,農民處于弱勢地位。另一方面,農民購買、使用的農業生產資料如種子、農藥、化肥等的假冒偽劣情況非常嚴重,在不少地方因此造成了范圍廣泛、后果嚴重的損害,而農民受損害后又往往缺少適當的途徑和方式尋求到有力的保護。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做出這樣的特殊規定,使得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的農民也受到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但也應注意,只有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才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能漫無邊際地擴大保護的范圍。即除農民之外,只有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消費者才適用本法保護。
  消費者知情權中的消費者必須是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而不是經營者,他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生活需要。這里的為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是指為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國際標準化組織也將消費者定義為“以個人消費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個人作為主體,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這無庸置疑。那么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單位是否可以也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在制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過程中,這方面不同意見的爭論是非常激烈的,曾經是討論的熱點之一。一種觀點認為:單位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目的可大致分為兩種,一是為生產經營,二是為本單位成員滿足物質、文化需要。當單位處于第二種情況時,就是當單位為本單位成員滿足物質、文化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也應同樣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而與此種觀點相對的觀點則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在市場交易中處于弱者地位的個體社會成員,而單位是有組織的群體,并不像個人那樣處于弱者地位。單位在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時,可以依照有關《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尋求保護。單位本身是不能直接進行生活消費的,最終仍表現為個人消費,承擔消費者權益的主體仍然是個人,并且單位本身也承擔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義務。故消費者僅指個人消費者。其實消費者之所以受到保護是因為其在社會中的弱者地位,這也是消費者保護思想出現的根本原因。而許多人認為消費者不限于自然人,單位或法人也可以成為消費者,其實這種觀點并未完全把握消費者保護法的實質。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自然人的集合體,即使其購買的商品最終由自然人使用,但這種使用通常不以生活消費為目的。某些特殊情況下,法人或其他組織所購買的商品即使最終由自然人用于生活消費,如公司購買日用品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但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從事交易活動時不具有弱者地位,在其與經營者有可能發生的利益沖突之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足夠的經濟實力或團體力量與之抗衡,由此,法律上無給予特殊保護的必要。所以應將消費者知情權的主體限定于個體社會成員。國際標準化組織消費者委員會在 1978 年 5 月的首屆年會上便將消費者定義為“以個人消費為目的而購買或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英國 1974 年頒布的《消費者信用法》中的消費者,也以個人為限。所以說,消費者知情權的主體應是為生活消費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這即是消費者知情權主體上的特征。
  1.3.2消費者知情權的客體具有抽象性和相對可確定性
  消費者知情權的客體是消費信息,它和其他類別的信息一樣,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對于信息的定義,各個不同領域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出發有多種說法。例如:信息論中的信息是指“用符號傳送的報道,報道的內容是接受符號者預先不知道的”;傳播學當中認為“信息是物質和能量在時間和空間上具有一定意義的圖象集合或符號系列”;經濟學當中普遍將信息視為是一種資源,它具有稀缺性也具備有用性,通過對人們決策的影響而體現自身價值。作為消費者知情權客體的消費信息,本身即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因此有些學者認為它屬于“無體物”。相對于信息的抽象性,信息的載體則多具有實在的物質屬性(如說明書、產品合格證等),這就保證了消費信息能夠以各種方式被確定下來,更方便地為消費者所用。
  作為消費者知情權客體的消費信息,除了其自然屬性之外,還應當具有符合法律及消費現實需要的某些特性,主要是真實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這些特性要求能讓高度抽象的消費信息具備相對可確定性。
  第一,真實性。這是消費信息必須具備的首要性質。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就強調了消費者有權知悉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該法第四十九條對欺詐行為加倍賠償的規定,更說明對消費信息的真實性不可忽視。真實性實際包括不虛假和不誤導兩方面的要求,但我國法律只注重對虛假(欺詐)行為的打擊,對誤導行為的規制基本空缺。虛假是指信息與真實情況完全相違背;而誤導則指信息的表述真假混淆、語意模糊,結果導致消費者產生了與事實不同的理解。在現實生活中,因信息誤導給消費者造成的危害已經顯而易見,今后立法中應當增加對該類行為的規制。
  第二,充分性。充分性主要是指消費信息應當完整并足以包含重要的實質性內容。對經營者來說,信息充分性要求他們在履行法定的披露義務時不得有所隱瞞,也不得避重就輕。對信息是否包含“重要的實質性內容”的判斷標準,應該是看該信息是否會對消費者決策產生決定性影響、是否會阻礙消費者正當行使權利或正常使用商品、接受服務。例如,某房地產商出售一棟別墅,但他并沒有告知購買該房的消費者曾經有人在該房里自殺,雖然不說明此信息并不會阻礙消費者正常使用該房屋,但購房者若得知該信息就不會購買此房。那么,這項信息就具有實質性內容,而售房者就因為隱瞞該信息而違反了對信息充分性的要求,需要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有效性。有效性包括明白易懂和及時傳遞兩個層次的要求。消費者并非鑒別產品質量的專家,他們對于商品信息的認知能力、理解能力和經營者相比要低得多。因此,在提供消費信息時,經營者應該盡量使用淺顯易懂、清晰直白的語言,避免使用過多的專業術語和抽象晦澀的技術名詞,這樣才能幫助消費者有效地接受相關信息。另外,消費信息要具有及時性,不能在消費行為終結之后才傳遞,也不能傳遞已經失效的信息。
  1.3.3消費者知情權利的行使的特殊性
  消費者只對自己準備購買或已購買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享有了解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過程正是消費者消費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消費者滿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如今社會分工更加多樣化、更加精細,每個人都不可能完全實現自給自足,都要通過交換來滿足自己的生活需要,通過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等手段來實現。每個人都是消費者,每個人生活需要的實現都要借助他人的商品或服務。消費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關的,只有通過消費這一手段消費者才能實現其預期目的。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行為屬于消費活動,將其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是理所當然的,因為它們都表現為消費者以支付貨幣為條件而直接從對方獲得商品或服務。但對于使用商品這一消費形式,是否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在世界上也還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當然,提出這個問題的前提是商品的購買者和使用者并不是同一個人,如將購買的生活消費品贈與他人使用、在別人家里看電視等等。在這種情況下,商品的使用者在使用商品的過程中,服務的接受者在接受服務的過程中,也有可能因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問題而受到損害。 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對社會弱者權利的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對象以消費者為核心,所以也應將商品的使用者、服務接受者納入其調整范圍。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有這樣的情形,有些消費者購買產品時往往并非供自己使用,如建筑商將蓋好的新房屋賣給消費者,而購買房屋的消費者又將房屋轉讓他人。此時附著于房屋的設備若有瑕疵致人身財產受損害時,與原買主不同,房屋的買受人與零售商或開發商之間不存在任何契約上的關系,依照美國《統一商法典》第 2-318 條修正款的規定:“出賣人對于合理情形下被認為使用消費品或受產品影響的人,因產品的瑕疵導致個人生命傷害時,均應該承擔明示或默示的保證責任,而不是任意排除此適用”。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將這種情形納入調整范圍,這種對消費者的保護是全方位的、充分的。同樣在接受服務的時候,也存在支付費用者與實際接受服務者不一致的問題。這種情況同樣可看作是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之中,這就是消費者知情權客體和實現手段上的特殊性。
  1.3.4消費者知情權實現時間上的特殊性
  消費者只有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才享有知情權,其他時間段不具備知情權行使的條件。固然每個人都可能成為消費者,每個人都離不開消費,然而同時消費并不是人生活的全部。人們在生活中除了扮演消費者這一角色外,還會以其他面目出現,如學習、生活、工作、交往、休息等。在這些場合下,人們不再是消費者,盡管具有成為消費者的可能性,但并未實然地享有消費者知情權。只有當人們以消費者身份出現,現實地進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才實然地享有、實現消費者知情權。所以,不能因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了消費者知情權,人們就不分時間、不分場合地強調自己的知情權,否則就會導致權利的濫用,而這樣最終結果也不能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權利行使的起始時間應該是消費者開始以作為方式實踐其消費意圖或者經營者主動發出要約誘使消費者與之進行交易的時刻,如消費者為了購買商品在特定交易場所向經營者咨詢有關情況就可以視為是消費行為開始;
  第二,交易完結不等于消費已經完成,如消費者在使用商品過程中發現經營者曾侵害了其知情權,只要不超過法定的時效期間仍可行使權利。
  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意義
  1.5.1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是消費者合法利益實現的需要
  設立消費者知情權制度的初衷在于保護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權益,實現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使得在實際上失去平衡的交易關系得以恢復和矯正。消費者了解商品和服務的相關的真實信息是消費者做出消費決定的前提。如果連自己所要購買或接受服務的相關信息都不了解就去消費,這顯然不是理性消費,結果往往就會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根本無法實現預期的目的。這恐怕是每一位消費者都不愿看到的,也是應該極力避免的。但是通過法律,尤其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中確立消費者知情權,通過法律上的昭示,使消費者知道原來法律還賦予了自己這樣一項權利,法律還給予了自己這樣一個武器來保護自己,這樣消費者就可以堂堂正正、理直氣壯地行使自己的這一權利,才能更好地了解自己所要購買、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務的真實信息,才能根據自己獲得的這些真實、準確的信息謹慎地決策,才能得到自己稱心如意的商品、接受到自己滿意的服務。如果沒有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規定,消費者的這項權利就失去了法律依據,消費者就無法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會少了許多保障,這顯然對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極為不利的。尤其是當今社會,隨著產品和服務的日益復雜化,消費者很難就某項產品或服務及其真實的使用價值和價值作出完全準確的判斷,而且消費者經濟實力薄弱,缺乏有力的組織保護,市場信息的主動權常被生產者與銷售者掌握,消費者處于被動地位,往往成為廠商廣告轟炸和促銷手段的奴隸及犧牲品。在現實生活中,消費者常常由于知情權的損害而使自己的財產、人身利益受損害,甚至嚴重威脅到整個社會利益與社會安全。由于生產經營者、廠家沒有提供給消費者充足的、真實的消費信息致使消費者財產、人身遭受損害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如今在法律上賦予了消費者知情權,使許多不知情的消費者開始認清自己的權利,這樣就會喚醒消費者的權利意識,積極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主動了解相關產品、服務的真實信息。通過法律對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賦予消費者知情權,同時規定生產經營者的各項義務,讓生產經營者清楚地看到自己應履行的義務,因為一旦違背自己的義務就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這種法律上的震懾可以促使他們主動履行自己的義務。 所以,通過在法律上規定消費者知情權,一方面使消費者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從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使生產經營者主動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樣就為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創造了條件,進而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所以說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對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5.2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是建立市場信用體系的需要
  消費者知情權的行使對于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對于生產與消費的有效連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廣告法》等市場規制法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可以有效遏制市場上的不正當商業經營行為,增強消費者同經營者平等交易的能力,擴充競爭產品信息的來源,從而有效地破除經營者在市場上的壟斷地位,使作為市場要素的交易信息高效流動,建立透明的市場信用體系,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如果經營者提供的產品信息是非真實的,而消費者的權益經常受損,那么作為弱者的消費者就容易對消費活動產生一種抵觸、戒備甚至恐懼與怨恨心理,這會無形中促使消費者減慢消費速度。其結果往往是造成買方市場冷落,需求不振,給經濟的健康發展帶來巨大障礙。因此,在當前我國逐步建立市場信用體系,擴大內需,鼓勵消費的經濟背景下,更應該對消費者知情權加以切實保護,以使經濟運行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
  1.5.3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首先,通過法律規定消費者知情權,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實際上是通過法律賦予消費者知情權這種方式,讓消費者清楚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并認真對待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認真行使自己的權利,這本身就會形成一種消費者人人積極行使權利的氛圍。消費者自身權利意識的覺醒對社會經濟的意義是非常重大的。因為如果人人對自己的權利都置之不理或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那么整個社會中權利被侵害的次數將會更加頻繁。而一旦人們發現自己的權利屢受侵害,則會對人們產生許多消極的影響,尤其是打擊人們生活、生產的積極性,這顯然不利于社會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 同時,消費者對自身權利尤其是知情權的漠視也會在很大程度上縱容生產經營者,使其放松自己的注意義務,不積極履行自己應有的義務,該告知的不告知,該提供的不提供,偷工減料,不利于生產經營者加強生產經營管理,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不利于生產經營者推廣使用先進科學技術和運用先進的管理經驗和管理模式,又怎能提高企業自身競爭力和綜合實力呢?企業自身實力無法得到提升,顯而易見就會對整個社會經濟發展造成許多不利的影響,就不能推動整個社會的健康發展,畢竟企業的發展在整個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是舉足輕重的。只有企業發展了,才能加速整個社會的良性發展。通過規定消費者知情權,加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實際上對企業經營者的經濟活動也是一種監督,就會督促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產品質量,這樣就會促進整個經濟健康發展。
  其次,加強消費者知情權法律保護,會引導和刺激消費行為,這反過來也會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任何產品都不是生產出來就萬事大吉了,而是要通過消費來完成整個流通過程。消費不僅使產品成為商品,而且也讓生產者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生產者。消費并不是與生產毫無關聯,完全割裂開來的。實際上消費是生產的實現,它使生產者生產的產品最終成為商品,在消費者方面實現了商品的使用價值,滿足了消費者的生活需要,同時在生產者方面實現了商品的價值。因而消費必然刺激生產,必將推進生產的發展。正如近幾年人們經常討論的那樣,如今我國消費在一定程度上的疲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生產。畢竟投資后生產出來的商品賣不出去,那投資者、生產者就無法得到回報,就無法達到預期的目的。這也將極大地打擊投資者、生產者的投資和生產熱情,連鎖反應就是會嚴重阻礙社會經濟發展。而通過加強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消費者清楚自己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就可以明明白白地消費,而消費正常積極地增長,就會刺激投資者、生產者加大投資、生產力度,更加合理地配置資源,改進技術、引進人才,采用先進的生產管理方式,從而為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創造各種有利的條件。企業整體素質的提升無疑對整個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
  最后,通過在法律上加強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加強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監督和管理。由于法律賦予了國家這種監督權力,這樣消費者就有了一種國家的保護,會讓消費者更加安心地消費、生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刺激消費。而且這種國家監管可以給生產經營者一種威懾,使其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這就會將對個人利益的保護與社會整體利益聯系在一起,協調結合起來,這將會有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談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策略

談有關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策略

   摘要: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消費者對其權益的法律保護意識也在不斷地增強,并逐漸成為一焦點問題。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安全權、選擇權、求償權、公平交易權、結社權、受尊重權知識權以及監督權九項權利,但真正落實起來卻存在著很大困難與桎梏。本文將對當前我國消費者知情權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研究,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法律保護策略,以供參考。

   關鍵詞: 消費者 知情權 法律保護

   一、案例

  西安的陳女士在觀看電影《唐山大地震》時,因放映之前耗費了很長的時間播放片頭廣告而感到非常的氣憤,隨后便將電影發行方與電影院一同告上了法庭;雁塔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電影院退還陳女士電影票款35元。法院在一審中認定侵權行為成立。

  2010年7月22日,陳女士在西安保利博納影城觀看11時55分的影片《唐山大地震》,但屆時影城并未如約播放電影《唐山大地震》,而是先播放了很長的一段植入性廣告。2010年10月9日,陳女士因不滿影城放映廣告的行為而將西安保利博納影城、發行方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版權方一同告上了法庭,訴訟請求要求被告退回電影票所花費的金額35元,并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陳女士與被告西安保利博納影城之間已經形成了消費合同關系,被告電影城在提供影片放映服務的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對其實施履行義務;據國家廣電總部2004年頒發的關于貼片廣告管理文件之精神,明確規定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經版權方的同意隨意植入貼片廣告。根據前兩款之規定,被告西安保利博納影城不僅存在著隨意植入貼片廣告,而且還在影片放映之前沒有對消費者盡到告知的義務,即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被告這一行為,導致原告被迫觀看長達12分鐘的廣告,因此西安保利博納影城應當向消費者陳女士承擔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基于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西安保利博納影城退還原告陳女士35元,但對陳女士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在該案宣判以后,法院雖然駁回了原告陳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但是仍然以司法建議的形式向被告方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服務制度的司法建議。其內容是:本案在審理陳女士訴西安保利博納新天地影、版權方以及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發現在電影貼片廣告播映中存在違反《關于加強影片貼片廣告管理的通知》相關規定,尤其是任意地搭載各種貼片廣告,最終導致貼片廣告用時過長,同時對所播映的貼片廣告沒有對消費者盡到全面的告知之義務?;诖?本法院建議在以下兩個方面加強重視:第一,停止在電影《唐山大地震》播放之前植入貼片廣告;第二,積極履行廣告播放前的告知義務,告知方式可明確表示在電影票的下面,尤其是影片放映的時間、貼片播放時間及片長,同時還可以以店堂告示、網站以及咨詢電話等方式予以公示或者明示。

  法院一審宣判完畢,陳女士收到判決書后對判決結果表示很滿意,她說:“雖然法院并沒有完全支持我所提出的所有請求,但是仍然確認了被告承擔違約和侵權責任,判令其退還電影票費、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用,這對類似訴訟的消費者維權有著示范意義。”陳女士還說:“如果電影院再無視消費者權益,訴訟中將承擔敗訴風險。相信今后電影放映方貼片廣告的行為將受到更多約束,法院就該案發出《司法建議函》,進一步對貼片廣告行為做明確要求,使商家更加重視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由該案我們可以看出,作為消費者,人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的增強,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責任也得以落實。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的陳女士其實是一名律師,對于作為一名消費者其對自己的知情權有一定的敏感性,可是如果變成其他的人、不懂法律的人,可能也就沒有這種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著各種各樣的侵權行為,尤其是消費者對自己的知情權并不在意,甚至不知道那是一種怎樣的權益,因此加強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

   二、當前存在的消費者知情權侵權現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之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但實際中我們卻看到很多形式的侵權案件,總結之,主要表現為以下類型:

  (一)沒有向消費者盡到全面告知的義務

  消費者張某,于2011年6月28日在某婚紗影樓拍寫真照片,影樓的服務員熱情地為其推薦了一款1888元的方案,并帶其參觀了影樓中的上千套各式各樣的婚紗禮服。張某感到非常滿意,隨即交付定金并簽下了訂單,并在訂單中注明了影樓將為其提供8套精品禮服。2011年7月2日,張某與朋友相伴前去影樓試裝,接待她的服務員告知其上次看到的那些婚紗中實際上只有十幾套是訂單上確定的“精品禮服系列”,而其它的幾套婚紗均是VIP會員禮服,如果想選擇這些禮服,則每套要加收100元使用費。至此,張某認為自己已經上當,于是要求影樓退還定金,隨后遭到拒絕;張某將影樓告上了法庭。針對該案件而言,影樓未向消費者盡到全面的告知義務,這與商家在其所做的活動中注明的“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商場所有”情況相類似,客觀上來說它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之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而在本案中,作為被告方的影樓在為消費者張某提供攝影服務過程中,故意隱瞞“精品禮服”與“VIP會員禮服”的差別以及服務費用,并帶領消費者張某參觀了上千套實際上其并不能享受服務的精品禮服,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誘導張某與之簽訂訂單,該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尤其是侵犯了消費者張某的知情權。

  (二)向消費者提供虛假信息

  所謂向消費者提供虛假信息,主要是指通過虛假的廣告宣傳,來誤導消費者,并向消費者傳達虛假的信息,這也是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一種方式或手段。對于此類的侵權行為,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便是醫藥品和保健品銷售,在這些領域中的很多產品,其功能宣傳與價格信息都存在著一定虛假成分。比如,某商場為處理其庫存尾貨,對羽絨服等商品進行促銷活動,其制作的宣傳廣告中稱,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為促銷期,在該期間購買指定商品可享受買100送50的優惠服務(其中所贈送的50元是代金券)。然而,事實上卻并非如此,消費者購買某羽絨服后獲贈代金券再去消費時,意外地發現該商場大廳中有一則告示,對該代金券的使用增加了2個額外的條件,即必須購買某品牌的羽絨服方可使用該代金券;必須購買商品總數達到了2000元,所贈的代金券才可以沖抵50元人民幣使用且每件商品不能使用3張代金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該商場的行為不僅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而且還侵犯了其自主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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