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是以不實之辭毀人,那么你知道誹謗的道歉信是怎么寫的嗎?下面我整理了誹謗的道歉信,供你參考。
誹謗的道歉信范文一:XXX:
本人由于與南京帝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客戶經理的私人矛盾,之前在網站上發布了一些誹謗南京帝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不實信息,信息內容為南京帝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騙取一家公司的評估費,該內容屬本人在一時沖動之下胡亂編造的,由于內容被大量的個人網站轉載擴散,以造成對南京帝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名譽的嚴重傷害,本人深感內疚,本人已將之前所發表的文章自行刪除,但由于有些屬個人網站轉載復制的。本人無法刪除,但我會盡力去刪除,現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以此方式公告,向南京帝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致歉,希望此公告能夠彌補本人之前的過失
道歉人:XXX
時間:XXXX年XX月XX日
誹謗的道歉信范文二:XXX:
2013年9月,石河子地稅局與我解除勞動關系,因此產生了勞務糾紛,為泄私憤,我與石蘇慶于2014年1月使用“ SSQ625”的虛擬網名通過互聯網在論壇發布了“石河子地稅局書記狂言:我是政府,你是百姓,胳膊擰不過大腿”的帖子。后來又因為對勞務糾紛的一審和二審的訴訟結果不滿,從2014年7月底起我和石蘇慶又使用“悲傷石河子”、“狐兔之悲” 的虛擬網名在互聯網發布“石河子地稅局領導章桂蘭與偷漏稅分子狼狽為奸中飽私囊 ”,“新疆稅務之殤”的貼子,并在后面的跟貼中使用“ZYR331”、“SSQ625”、“把悲傷留給自己”、“新聞爆料人”、“無情的雨”、“日光海岸”、“曾經以為”等多個網名跟帖,散布捏造虛構的事實,對寧香蘭、章桂蘭、李鳴等三位石河子地稅局領導進行了誹謗和污蔑。
由于網絡的快速傳播和擴散,這些由我和石蘇慶發布的不實的貼 子造成的影響,使寧香蘭、章桂蘭、李鳴等三位領導的個人名譽受到了嚴重影響,使其個人及家庭受到了無辜傷害,更損害了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形象,使之在網民和百姓眼中備受質疑,造成了稅務干部公信力的損害。
在看守所羈押的兩個多月中,我和石蘇慶也在不斷地反思及反省之前的所作所為。
首先,在我與石河子地稅局的勞務糾紛中,我本來可以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合法的方式來解決,而不應該通過在虛擬網絡發貼的方式來宣泄個人情緒,由于論壇的貼子的瀏覽和轉發及跟貼是個人無法控制的,因此發貼帶來的后果也是無法想象的,因此我和石蘇慶所發的不實的貼子,給石河子地稅局以及寧香蘭、章桂蘭和李鳴三位領導帶來了不良影響,也使她們受到了巨大傷害。為此,我和石蘇慶特別懊悔,在此深表歉意。
其次,勞務糾紛是發生在我和石河子地稅局之間,不應該因法院的判決不滿,而對她們三人進行惡意誹謗和人身攻擊,給她們三人的個人和家庭都帶來了無端傷害,對此我深感后悔,在看守所中我痛定思痛,通過調解得到了和解,能將對她們三個人的傷害和損害降低到最小,也希望三位領導能原諒我和石蘇慶的過錯。
“石河子地稅局書記寧香蘭,局長閆勇執法違法,草菅百姓”、“|石河子地稅局長閆勇與石河子公安局長陳大疆互相勾結草菅百菅”,在天涯社區、網易、亞新論壇、天山網、凱迪社區等網站大量轉發,為了給石河子地稅局的領導施加更大的壓力,2014年11月15日,我們使用網名“悲傷石河子”發布了內容為“實名舉報新疆自治區地稅局書記、局長違反八項規定的”貼子,捏造事實,對兩位省局級領導進行誹謗污蔑,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
我們的所作所為不僅觸碰了法律的底線,也違背了做人的最基本的操守。因為我們的網絡誹謗言行給寧香蘭、 章桂蘭、李鳴等稅務干部造成了名譽,心理和精神上的巨大傷害,是無法挽回和彌補的,對此我們悔恨不已。今天,我們清醒地發自內心的,真誠的向被害人表達自己深深地歉意也在此保證一定會好好珍惜這次機會,重新做人,做一個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心懷坦蕩,對社會有用的人,請再一次相信我們今后絕對不會于再做出這種誣陷、誹謗他人的惡劣行徑,如有再犯愿意隨時接受法律的嚴厲制裁,請大家為我們作證!
“對不起,請你們原諒”
道歉人:XXX
時間:XXXX年XX月XX日
誹謗的道歉信范文三尊敬的吳先生:
現如今,我真知道錯了,我不應該這么羞辱誹謗你。我也得到了應有的法律懲罰,此時此刻我真的覺得很對不起你。
特此,我向你遞交這份羞辱誹謗的道歉信,向你表示我深深的歉意,并且表示我愿意接受你提出的一些賠償補償方案。
我向您保證:首先,我將盡我所能消除因我過錯給您造成的聲譽影響。其次,我將力所能及地給您一些精神損失彌補。接著,今后逢年過節我給您送一份禮品,以表示我的歉意。
名譽權是我國人身權的一項重要內容,隨著我國人民人權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和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有關名譽權糾紛的案件近幾年也有不斷增加的趨勢。以下是我為大家帶來的關于網絡名譽權糾紛案例,歡迎閱讀!
案例一:徐大雯與宋祖德、劉信達侵害名譽權民事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18日凌晨1時許,著名導演謝晉因心源性猝死,逝世于酒店客房內。2008年10月19日至同年12月,宋祖德向其開設的新浪網博客、搜狐博客、騰訊網博客上分別上傳了《千萬別學謝晉這樣死!》《謝晉和劉xx在海外有個重度腦癱的私生子謝xx!》等多篇文章,稱謝晉因性猝死而亡、謝晉與劉xx在海外育有一個重度腦癱的私生子等內容。2008年10月28日至2009年5月5日,劉信達向其開設的搜狐網博客、網易網博客分別上傳了《劉信達愿出庭作證謝晉嫖妓死,不良網站何故黑箱操作撤博文?》《劉信達:美×確是李××女兒,照片確是我所拍》《宋祖德十五大預言件件應驗!》《宋祖德的22大精準預言!》等文章,稱謝晉事件是其親眼目睹、其親自到海外見到了“謝晉的私生子”等內容。2008年10月至11月間,齊魯電視臺、成都商報社、新京報社、華西都市報社、黑龍江日報報業集團生活報社、天府早報社的記者紛紛通過電話采訪了宋祖德。宋祖德稱前述文章其有確鑿證據,齊魯電視臺及各報社紛紛予以了報道。成都商報社記者在追問宋祖德得知消息來源于劉信達后,還通過電話采訪了劉信達。劉信達對記者稱系自己告訴了宋祖德,并作出了同其博客文章內容一致的描述。徐大雯以宋祖德、劉信達侵害謝晉名譽為由起訴,請求停止侵害、撤銷博客文章、在相關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40萬元。
(二)裁判結果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博客注冊使用人對博客文章的真實性負有法律責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義務。宋祖德、劉信達各自上傳誹謗文章在先,且宋祖德稱消息來源于劉信達的“親耳所聞、親眼所見”,而劉信達則通過向博客上傳文章和向求證媒體敘述的方式,公然宣稱其親耳聽見了事件過程并告訴了宋祖德。兩人不僅各自實施了侵權行為,而且對于侵犯謝晉的名譽有意思聯絡,構成共同侵權。誹謗文章在謝晉逝世的次日即公開發表,在此后報刊等媒體的求證過程中繼續詆毀謝晉名譽,主觀過錯十分明顯。宋祖德、劉信達利用互聯網公開發表不實言論,使謝晉的名譽在更大范圍內遭到不法侵害,兩被告的主觀過錯十分嚴重,侵權手段十分惡劣,使謝晉遺孀徐大雯身心遭受重大打擊。綜上,判決宋祖德、劉信達承擔停止侵害、在多家平面和網絡媒體報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開賠禮道歉的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徐大雯經濟損失89951.6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00000元。宋祖德、劉信達不服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三)典型意義:精神損害賠償應與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相適應
本案是一起利用博客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案件。正如一、二審判決所言,在公開博客這樣的自媒體中表達,與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方式表達一樣,都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博客開設者應當對博客內容承擔法律責任。本案兩被告利用互聯網和其他媒體侵犯謝晉名譽,法院根據其行為的主觀過錯、侵權手段的惡劣程度、侵權結果等因素,判處較高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體現了侵權責任法的理念和精神。
案例二:蔡繼明與百度公司侵害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作為政協委員公開發表假日改革提案后,引起社會輿論關注。網絡用戶于百度貼吧中開設的“蔡繼明吧”內,發表了具有侮辱、誹謗性質的文字和圖片信息,且蔡繼明的個人手機號碼、家庭電話等個人信息也被公布。百度公司在“百度貼吧”首頁分別規定了使用“百度貼吧”的基本規則和投訴方式及規則。其中規定,任何用戶發現貼吧帖子內容涉嫌侮辱或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或違反貼吧協議的,有權按貼吧投訴規則進行投訴。蔡繼明委托梁文燕以電話方式與百度公司就涉案貼吧進行交涉,但百度公司未予處理,梁文燕又申請作“蔡繼明貼吧”管理員,未獲通過,后梁文燕發信息給貼吧管理組申請刪除該貼吧侵權帖子,但該管理組未予答復。2009年10月13日,蔡繼明委托律師向百度公司發送律師函要求該公司履行法定義務、刪除侵權言論并關閉蔡繼明吧。百度公司在收到該律師函后,刪除了“蔡繼明吧”中涉嫌侵權的網貼。蔡繼明起訴百度公司請求刪除侵權信息,關閉蔡繼明吧、披露發布侵權信息的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以及賠償損失。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一審認為,百度貼吧服務是以特定的電子交互形式為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條件的網絡服務,法律并未課以網絡服務商對貼吧內的帖子逐一審查的法律義務,因此,不能因在網絡服務商提供的電子公告服務中出現了涉嫌侵犯個人民事權益的事實就當然推定其應當“知道”該侵權事實。根據《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網絡服務商僅需對其電子公告平臺上發布的涉嫌侵害私人權益的侵權信息承擔“事前提示”及“事后監管”的義務,提供權利人方便投訴的渠道并保證該投訴渠道的有效性。百度公司已盡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訴渠道的事后監督義務,未違反法定注意義務。百度公司在2009年10月15日收到蔡繼明律師函后,立即對侵權信息進行了刪除處理,不承擔侵權責任。由于百度公司已經刪除了侵權信息并采取了屏蔽措施防止新的侵權信息發布,蔡繼明繼續要求百度公司關閉涉訴貼吧于法無據,且蔡繼明因公眾關注的“國家假日改革”事件而被動成為公眾人物,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出于輿論監督及言論自由的考慮,應當允許公眾通過各種渠道發表不同的聲音,只要不對蔡繼明本人進行惡意的人身攻擊及侮辱即可。而“蔡繼明吧”只是公眾輿論對公眾人物和公眾事件發表言論的渠道,以“蔡繼明”命名吧名只是指代輿論關注的焦點,其本身并無侵害其姓名權的故意,對關閉蔡繼明吧的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蔡繼明訴前要求百度公司提供相關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百度公司依照《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未直接向蔡繼明提供侵權網絡用戶信息,并無過錯。蔡繼明訴訟請求百度公司提供上述信息,百度公司亦當庭表示在技術上可以提供,故蔡繼明要求百度公司通過法院向蔡繼明提供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信息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一審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二審認為,百度公司在收到梁文燕投訴后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直至蔡繼明委托發出正式的律師函,才采取刪除信息等措施,在梁文燕投訴后和蔡繼明發出正式律師函這一時間段怠于履行事后管理的義務,致使網絡用戶侵犯蔡繼明的損害后果擴大,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根據本案具體情況,百度公司應當賠償蔡繼明精神撫慰金十萬元。
(三)典型意義:不宜僅以侵權信息的出現即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侵權事實的存在
本案涉及到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邊界問題,在三個方面具有參考意義:一是通知人通知的方式及效果與網絡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存在關系,只要通知人滿足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公示的通知方式,網絡服務提供者就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二審法院認定原告委托的代理人投訴至原告律師函送達之間這一段期間的責任由百度公司承擔,即以此為前提。二是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網絡用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權益,不能僅以其提供的服務中出現了侵權事實就當然推定其應當“知道”。三是要注意把握對公眾人物的監督、表達自由與侵權之間的界限,實現兩者之間的平衡,一、二審法院對刪除蔡繼明吧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利益衡量妥當。
網絡名譽權糾紛案例篇2:一、案例文本
2000年11月的一天晚上,俞某在網友聚會上認識了網名“紅顏靜”的女孩張某。2001年3月至5月,俞某以“大躍進”的網名在e龍西祠胡同網站的公開討論版(BBS)上連續發出大量帖子,稱“紅顏靜”是個“水性楊花的網絡三陪女”,“我和‘紅顏靜’有一腿”,“紅顏靜”與他網戀并懷上了他的孩子,帖子多次使用了侮辱性的言詞,有一些文字不堪入目。張某數度回帖警告俞某停止侮辱他人行為未果,遂將俞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俞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元。這就是所謂的中國“網絡名譽侵權第一案”。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根據已被大量證據證明的事實,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網名為“大躍進”的俞某侵權事實成立,向網名為“紅顏靜”的原告張某在西祠網站上賠禮道歉,并賠償張某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元。
(案件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1年05期。)
二、思考討論題
(一)俞某要不要對自己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上的言行負法律責任?
(二)俞某的行為侵犯了張某何種權利?
(三)俞某應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三、案例分析
網絡空間,是指包括BBS/論壇、貼吧、公告欄、群組討論、在線聊天、交友、個人空間、無線增值服務等形式在內的網上交流空間。網絡空間是現實社會生活的網絡化、信息化。
網絡空間盡管是虛擬的,但是網絡空間背后的人們的行為,卻是客觀實在的。虛擬社會是現實世界的真實反映。作為人類科技高度發達的產物的網絡空間,是人們傳播信息和交流的場所,像現實社會生活需要安全和秩序一樣,網絡空間也要受到法律的約束,網絡空間并不是無法無天、可以為所欲為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利用網絡空間侵犯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全國人大會在《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六條第二款中規定:“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所以,網絡空間上的行為一樣要遵守現實社會的法律。網絡空間的行為如果違反法律,一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名譽,是社會上人們對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聲譽、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名譽權,人格權的一種,是指公民、法人獲得社會客觀、公正評價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種形式侮辱、毀損他人的名譽。
俞某和張某雖然各自以虛擬的網名登錄網站并參與網站的活動,但在現實生活中通過聚會,已經相互認識并且相互知道網名所對應的人,且張某的“紅顏靜”網名及其真實身份還被其他網友所知悉,“紅顏靜”不再僅僅是網絡上的虛擬身份。知道對方真實身份的網友間,雖然繼續以網名在網上進行交流,但此時的交流已經不局限于虛擬的網絡空間,交流對象也不再是虛擬的人,而是具有了現實性和針對性。
俞某通過網站的公開討論版,以“大躍進”的網名數次發表針對“紅顏靜”即張某的言論,捏造事實,使用侮辱性語言貶低“紅顏靜”即張某的人格,在在主觀上具有對張某的名譽進行貶損的惡意,客觀地實施了侵權他人名譽權的行為,降低了他人對張某的社會評價,構成了侵犯張某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據此,被告俞某侵犯了原告張某的名譽權后,張某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于法有據,應當得到法院支持。關于原告張某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判令被告俞某賠償,具體賠償數額由受案法院根據俞某違法行為造成的實際影響酌情確定。
四、教學建議
1.本案例的教學目的和用途
本案例的教學目的在于培養和增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提高大學生綜合運用法律規范分析、判斷以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訓練大學生的法律思維。
本案例適合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2008年版)的第五章第三節“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規范”,或者第八章第二節“我國的實體法律制度”中使用,在講到全國人大會《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或者民事權利制度時,可以使用本案例進行案例教學。
2.本案例使用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本案例的關鍵是從主觀、客觀兩個方面對俞某行為的法律性質作出判斷,然后在準確定性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依法作出處理。
網絡名譽權糾紛案例篇3:2001年6月期間,在北京賽龍家園網業主委員會美麗家園的BBS論壇上,一網民發表名為《我在美麗園的36種死法》的帖子。其中有這樣的語句:“被德蠅騙去50元錢,后悔死;開發商答應德蠅和高螈又免物業費又調大房子,嫉妒死;看到德蠅在業主大會上的拙劣表演,笑死;與德蠅這樣的小丑做鄰居,臊死。”此后,又有《德楹就是這樣做的》等文章出現,稱德楹“以當時委托登記的128戶業主為籌碼,私自與開發商、區房屋土地管理局達成協議,出賣業主利益”。當年7月13日15時53分,此BBS上再次刊登《業主代表(指德蠅)無權與公司簽協議》的文章。
作為美麗園業主委員會代表德楹、高原兩人認為,稱文中“德蠅”和“高螈”就是影射自己,文中侮辱性文字及對事實的捏造,嚴重損害了兩人的名譽權和公眾形象,降低了其社會評價。故他們認為,對此賽龍網未盡到審查和刪除的管理義務并拒絕提供侵權文章作者的資料,應承擔相應責任,⑵之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為上網者提供服務,不得隨意刪除信息,因此賽龍網刊登侵權文章無主觀過錯。此外,因原告提出時間已超過網站保留個人資料的期限,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賽龍網提供文章作者個人資料的要求。并當庭宣判賽龍網公司行為合法且無過錯,不應承擔法律責任。兩原告當即表示不服判決將繼續上訴。
這是我國首例涉及網上電子公告服務(BBS)名譽侵權案。僅從案情出發,法院判決原告敗訴大體有這樣幾個原因:(1)沒有在網站信息記錄保存的規定時間60天內,要求通過網站找出發布信息的直接作者;(2)對于三篇文章及相關文字涉及的侵權內容,如“德蠅”、“高螈”等文字除特定范圍內的知情者外,社會公眾難以判斷這些文字是在貶損特定的民事主體的人格,賽龍網公司的行為并無主觀過錯;(3)作為網絡服務商的賽龍網公司,為用戶提供網上服務,負有不得隨意刪除用戶信息的義務。
原告實質性敗訴是由于沒有在規定的60天里,要求網站找出信息發布者,而對于原因(2)(3)法院的判決也有些含混不清。第二條是關于網上文字的影響范圍,法院沒有明確指出判斷網上信息影響范圍的標準;對于第三條更是基于一個先入為主的判斷,即發布者的信息是合法的。如果信息帶有侮辱、誹謗性質,作為網絡服務商的賽龍公司,當然應當盡到刪除的義務。而恰恰是(2)(3)才真正反應出網絡名譽侵權案的特殊性。
一般新聞侵犯名譽權的理論分析
公民的言論自由是現代社會中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人權,是公民參政議政,進行輿論監督的基本前提。現代社會中,大眾傳媒是公民輿論集散地和代言人,肩負著輿論監督的任務,是社會民主化進程的重要標志,從法律上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不僅是大眾傳媒實現社會責任的基本前提,更反映了一個社會的民主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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