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的食物變質或有異物怎么辦?
從事餐飲行業,食品安全衛生是必須保證的,做得好不好吃是一回事,但一旦菜品中出現蒼蠅、頭發、昆蟲等異物,那性質可就完全不一樣了。
可能這種情況只是偶然發生,并不能說明餐店的環境衛生有什么大問題。但顧客前來就餐花的錢可能不多,他的心理卻不好受,這種事情既傷害了顧客的健康,也對自己的品牌形象產生不利影響。
菜品中吃出異物是每個做餐飲的人都會遇到的事情,如何高效率、低成本地處理這件事也是餐飲人士的必修課。
在法律上,顧客有這4項權利
首先要明確的是,顧客在就餐時吃出異物是有權利做出以下行為的,這是法律規定的,不要單純的覺得顧客是在無理取鬧。
1、退換
顧客在餐廳吃飯吃到蒼蠅、蚊蟲、頭發等異物,屬于食品不符合質量要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是:餐廳應當按照顧客的要求為其退貨或者換貨。
退換貨是顧客最進本的權利,如這個環節沒有處理好、顧客不滿意,他們還有下面的權利——
2、投訴
顧客吃出異物可持有異物的實物樣品或實物照片、就餐證明發票等證據,向食品藥品監督局、工商局、衛生局、消費者協會等進行投訴。
3、賠償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如果事件發生到這里,顧客依然不依不饒,更差的情況如果發生,比如顧客產生身體不適等情況,餐廳還有其他責任——
4、雙倍賠償
顧客就餐后,如明顯出現身體不適,應及時就醫。就醫后可向餐廳主張補償性賠償以及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其中補償性賠償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誤工費;造成殘疾的,應包括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若造成死亡的,還應包括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這里順便說一下《食品安全法》對商家的處罰規定,餐飲老板們引以為戒。
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把這些羅列出來,是想給每個餐飲同行朋友遇到此類問題時,事先了解“最壞的結果”,然后做出更利于自己的判斷和處理方式。
對于餐廳經營方來講,不管這些法律法規是否合情合理,顧客如果堅持不和解,餐廳方確實面臨巨大的經濟風險。
吃出異物,餐廳怎樣處理才明智?
1、摸清顧客心理底線,一步步來
態度友好、誠懇道歉這些不必說了。首先要做的就是,摸清顧客心理底線——即他們想達到的“最大賠償”。
退換菜,是第一步;
如果不滿意,協商是否贈送下次用餐餐券或者其他贈送;
如果還不滿意,協商全單打折;
如果還不能解決,全單免單。
事情處理到這里,一般性顧客,只要矛盾沒有被激化,基本可以和解。
2、站在顧客角度想問題,切忌激化矛盾
在這個過程中一定切忌激化矛盾——“吃個蟲子很正常,你家青菜沒蟲子嗎?”“有什么大驚小怪的,哪家餐廳沒個蟲子蒼蠅?”“有蟲子代表綠色,沒農藥!”……
此類話語,堅決不要說!
一定站在顧客角度想問題,體會他們正常的一餐因為吃出異物心情被破壞,盡可能的站在對方立場和他們溝通,小事化了!
之前還有餐廳服務員或者管理人員當眾把蟲子或者其他異物吃掉的情況,這樣的處理方式,除了會給新聞媒體提供“話題”和“爆料”之外,對餐廳經營沒有一點好處!
3、避免顧客投訴到法律機構
一位餐飲同行說:“這種小事,一旦投訴到食藥監局、工商局,事情就變得可大可小,不由我們來控制了。這時候,就要動用各種關系、走后門、拖關系,牽涉時間精力不說,送禮欠人情的花費遠遠大于免單的錢!所以,作為我們經營方,開張做生意是大,和顧客斤斤計較是小,盡可能避免顧客投訴到政府部門。”
4、如被曝到新聞媒體,損失不可估量
一旦發生此類事件,顧客曝光到新聞媒體,新聞媒體往往會“推波助瀾”、把事情弄大。
前段時間,一位沈陽餐飲同行因為魚變質被顧客曝光到新聞媒體并網上貼圖發帖,一天時間閱讀量破10萬,生意直線下到谷底,品牌影響更不可估量!
食品衛生(或異物)抱怨常見問題解答
1、顧客對食品衛生(或發現異物)提出抱怨,你如何正確應對?
應該:首先要保持禮貌和關心的態度,感同身受地對于發生這樣的事情表示抱歉與遺憾。
“真是對不起,給您帶來不好的用餐經驗,我也非常理解您現在的心情和感受,您看,我幫您換一個好嗎?”
(如果顧客不想再吃)“要不,我幫您把這種產品給您退掉。”(僅限問題產品)
不應該:“這是什么東西,您在哪兒吃到的?”
“沒關系,我可以保證,這種東西對您的身體絕對沒有害處!”
“異物是從哪兒來的呢,餐廳并沒有這種東西啊!”
2、如果顧客對你提出的方式不滿意,你該怎么辦?
應該:如顧客不滿意,可在更換產品或退產品款的基礎上,再贈送與食品等值的餐券。仍不滿意,可禮貌誠懇地征求顧客的意見,并立即報備你的主管或公司相關部門。如果有必要的話,也可以委婉地建議顧客到消協去咨詢。
不應該:“對不起,我的權限只能到此為止。”(不要給顧客不同權限會有不同解決結果的感覺,而應該委婉地告訴顧客無論是你還是你的主管,解決這類事情都有一致的原則和標準。)
3、如果顧客需要就醫治療,怎么辦?
應該:如果顧客因食品問題身體不適,應派專人或協助送醫院檢查,必要時為其聯絡親友或在請示主管后為其墊付醫藥費。
不應該:不聞不問,不表示關心,或沒有了解具體情況,就立即承擔責任。
4、對于出現問題的產品,如何處理?
應該:在可能的情況下收回有疑問的產品,并妥善保存,以便公司追查原因,進行整改,也可減少媒體渲染的機會。但如收回有困難則不應勉強,以免顧客誤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件已經解決,雙方達成諒解,則應由餐廳收回問題產品。)
不應該:收回問題產品后就隨手扔掉。
5、如果顧客堅持寫事件的書面說明,怎么辦?
我們并不主張為顧客提供書面的東西,即便是顧客意見聯系單,其主要目的也應當是記錄顧客的要求和聯系方式,而不是事件過程的描述。
應該:“如果您有任何的意見或要求,您隨時都可以與我們聯系。今天,我們對這件事情已經有了一個良好的共識,作為一個有著良好信譽的企業,我們之間可以隨時針對此事進行溝通,我們對顧客非常信任,正是因為相互信任才是解決問題的前提。”
(如果顧客堅持要寫,你需要請示你的主管或相關部門,并且內容一定要簡要、客觀,例如顧客投訴稱……等。)
不應該:未經主管同意即給顧客書面說明。
6、如果顧客稱要投訴到消協、衛生防疫或媒體等部門,如何應對?
應該:“如果您覺得有必要的話,您也可以到消協(衛生防疫、媒體)咨詢,這也是您擁有的權利。但我認為如果事情經過我們之間的良好溝通取得解決,豈不更好,也不會牽扯您的精力和時間。希望我們保持聯系。”
如果顧客要投訴到以上部門,請立即報備主管和危機小組。
不應該:“您想去就去吧,我也攔不住您。那不是您的權利嗎?”
7、如果上述部門到餐廳或打電話詢問事件經過,怎么辦?
應該:“您好,請問您是哪個政府部門?”
“非常感謝您對xxxx的關注,我們公司有專人負責這件事,您能否留下您的聯系方式,我會盡快報備我的主管和此事的負責人,他會盡快與您取得聯系,并給您作好相關的解釋工作。”
不應該:“對,有這回事,事情是這樣的……”(不了解對方的背景,并且隨便發表言論)
(無論任何時候都應記住,你所發表的言論都代表了公司的態度和立場,并且是給相關部門的第一解釋。)
8、如果衛生防疫部門要求提供書面情況或進行筆錄調查,如何應對?
A、立即報備主管及危機小組。
B、在品管部指導下接受詢問或進行筆錄,不要簡單地回答是與非,表達力求詳盡。
C、不可以未經主管允許,便提供書面情況說明。
9、如果顧客要求精神賠償,如何答復?
應該:“我想,給您帶來的不便我們確實感到遺憾和抱歉,在此我代表餐廳再次向您表示歉意。我也了解您對此事很有解決的誠意,從餐廳來說,自始至終的做法也充分體現了我們對這件事的遺憾和解決問題的真誠心愿。我們還是站在更現實的角度看待和解決這個問題,更有利于事情的解決。我想您也了解目前國內法律對精神賠償有著相當嚴格的限定。所以,我還是建議您考慮一下我提出的方案。有必要的話,您可以先回去,我們保持聯絡。”
10、針對發生的這種投訴,你該做好那些善后工作?
A、妥善保存問題產品,以便于品管部追查原因,進行整改。
B、事件處理如果超出你的權限范圍,請立即報備主管及公司相關部門。
C、我們不主張出具書面的說明,即使是顧客意見聯系單也一定要謹慎。
D、任何情況下與顧客溝通,都要保持良好、耐心和真誠的態度。當顧客出現抱怨時,感同身受非常重要。
E、任何投訴都是你的餐廳進行改善的機會點,事后追蹤原因,進行餐廳整改。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安全無小事,小事可能帶來大損失。一旦有投訴發生,一定要重視,妥善處理。
當然,餐飲人士除了要掌握解決此類事情的方法,更重要的是要注意食品安全衛生,從源頭上杜絕此類事情的發生。
消費過程中,你遇到過“霸王條款”嗎?
我沒有遇見過。近期,有關“加拿大鵝”的維權事件備受關注。
今年10月,上海消費者賈女士花11400元在上海一家“加拿大鵝”專門店購買了一件羽絨服,回家后發現商標繡錯、縫線粗糙,甚至還有刺鼻異味。賈女士次日向商家討要說法時,先是遭到“所有中國大陸地區專門店售賣的貨品均不得退貨”的推脫,后來又被要求出具質量檢測證明。
最后,在上海市消保委和全國眾多媒體的多重監督之下,賈女士在一個月之后才退貨成功。
類似的“霸王條款”一再出現,讓消費者詬病不已。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但是諸如“禁止自帶酒水”“消毒餐具收費”“特價、促銷商品概不退換”等規定,仍然時常出現在生活中。
“我就用快遞寄些紫菜,非要讓我多付1元錢保價,否則就不予承運,這不就是‘霸王條款’嗎?”采訪中,福建福州市民雷明(化名)說起近日他給朋友寄紫菜時的遭遇,頗為氣憤。最后,為了盡快將物品寄出,雷明只得“被迫”付了這1元錢。
湖南郴州市民唐天宇(化名)也曾遇到過這種情況。去年冬天,唐天宇和朋友吃完晚飯后去KTV唱歌,順便把尚未喝完的啤酒、飲料也打包帶了過去,但服務員看到他們飲用后立即沖進包房,強令唐天宇將啤酒飲料放置前臺,理由是“本店不允許自帶酒水”。
“這不就是變相強迫我們購買KTV的酒水嗎?后來因為口渴,我們不得不花了56元購買KTV的飲用水。”唐天宇說。
“‘霸王條款’的特點是,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或店堂告示、告知、通知等推卸或免除責任,并限制或排除消費者應享有的權利。”中國法學會消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告訴《法治日報》記者,目前,“霸王條款”存在于各行各業,比如在一些店鋪會以通知、告知、宣傳單、告示牌等形式設置“霸王條款”,一些大型互聯網平臺的交易規則或用戶協議中也存在不少“霸王條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實際上,我們所說的‘霸王條款’就是指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陳音江說,格式條款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成本,但若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排除或減輕自身責任,就可以視為“霸王條款”,其涉嫌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然而,因為部分消費者維權意識不強,使得這些“霸王條款”大行其道。
“現實中,部分消費者認為經營者在交易發生前已經給予提示,或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脆自認倒霉。其實這類條款并不具備法律效力,但由于部分消費者并不了解,誤認為這些條款具備法律效力,從而放棄維權,客觀上會縱容商家肆意妄為。”陳音江說。
多名受訪者也表示,因為整個維權過程較為漫長,維權成本太高,十分消耗精力,所以一般遇到“霸王條款”也不會去維權,只能默默忍受。
遇到飯店偷換食材,該如何維權?
近日,南京一飯店被曝偷換蟹鉗。顧客反應明明精心挑選的大蟹鉗,怎么吃飯的時候發現變成了小蟹鉗遇到飯店偷換食材,首先是保留證據,然后撥打工商局12315維權電話。
飯店偷換食材的事情可謂是司空見慣,屢見不鮮,前不久上海的劉先生算得是上演了一出教科書式的維權案例。
話說劉先生去到某飯館吃飯,點了一條魚,這個魚是點殺的,飯店老板先是讓劉先生親自去魚池挑選魚,然后當著他的面給魚上秤,上秤之后,活魚按照25元每斤的價格算錢,當時劉先生挑選了一條白鰱,共計四斤,100元,飯店老板把魚拿進去宰殺,然后做好之后端出來,劉先生覺得不對勁,明顯感覺魚少了,一個四斤的白鰱,宰殺過后最少也有三斤,不可能就湯缽里這么一點點,他將魚骨頭全部拼在一起,結果魚果然少了中間一截,被飯店給偷工減料了。
劉先生后來撥打了12315維權電話,飯店因為偷工減料的事情受到了處罰,同時也賠償了劉先生的損失。
當然了像劉先生這樣的人很少,就拿去年春節的時候我在離家不遠的一個飯館吃飯,他們主要經營的就是活魚點殺,當時我點殺了一個三斤重的白鰱,可是等到端上桌子,我就感覺不對勁了,首先魚頭只有半個,明顯的感覺魚肉少了,但是我覺得如果打工商局的維權電話,勢必和老板撕破臉,我也不愿意去得罪人,再加上總共也才一百多塊錢,就沒有投訴。
很多人在飯店吃飯,遭遇了店家偷換食材的情況,往往都是選擇沉默,大不了就是下次不來這里吃飯了,往往不愿意去得罪人,這也讓無良商家越發放肆,越來越肆無忌憚,這種情況尤其在車站和旅游景區最為常見,反正車站和旅游景區開飯館的老板,他們想的是,自己這里客流量大,騙一次是一次,有沒有回頭客無所謂,就是這種思想,導致很多旅游景區和車站附近的飯館名聲很臭,雖然每天都是人來人往,生意卻是冷冷清清,殊不知現在信息時代,你只要騙了一個顧客,人家在網上給你一宣傳,你這生意就別想再好了。
做生意就得憑良心,每一個進店的顧客都是衣食父母,都要用最好的食材,最好的服務去接待,這樣才能樹立起好口碑,有了好口碑,才能有更多的回頭客,生意才會更好,才能賺更多的錢,這才是正道,靠坑蒙騙的方式做生意,雖然一時間獲得了點小利,殊不知砸了自己的招牌,如同撿了芝麻,卻丟了西瓜。
遇到飯店偷換食材維權操作指南
一、收集證據
在飯店吃飯,遇到店家以次充好、偷換食材、偷工減料、食材霉變、有異物等情況,首先是收集證據,用手機拍照或者錄像,然后為下一步維權做準備。
二、舉報投訴
證據收集完成后,可撥打12315消費者維權電話,等待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到達,然后將自己收集的證據提交,并說明情況,要求店家賠償損失。
三、注意事項
一、控制情緒
在發現問題的時候,收集證據之前,不要告知店家,免得對方提前銷毀證據。這個時候一定要控制情緒不要發怒。
二、避免和店家發生直接沖突
在維權的過程中,不要和店家發生沖突,避免爭吵或者引發斗毆等情況,發現食材問題,收集證據后,可直接撥打維權電話,先不要告知店家,以免和店家發生沖突。
三、注意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
在維權的過程中,特別要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在諸多飯店維權的案例中,不少當事人遭到飯店方面的毆打,主要原因就是在維權的時候,沒注意到自己人身安全的問題。
遇到飯店偷工減料或者偷換食材等情況,可撥打12315維權電話進行維權投訴。
你在點外賣時都遇到過哪些消費刺客?
江蘇臺記者走訪發現,有商家存在渾水摸魚嫌疑,收取2元餐盒費,卻并未使用任何餐盒;有消費者表示,點單時很少關注包裝費,一結算包裝費七八塊,高得離譜… 多家媒體近日報道了一些外賣商家收取打包費的亂象:“一份13.14元的奶茶,打包費竟要4元,而送來的這杯奶茶外面就只有一個塑料袋”“18元的麻辣燙外賣,包裝費要6元”……此類現象引發了網友廣泛關注。
隨著外賣行業的迅速發展,網絡訂餐已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不少外賣商家卻趁此機會,在打包費上動起歪心思。據媒體報道,目前一些外賣平臺上的商家存在“包裝刺客”現象,有時即使購買無需打包的產品,也會被默認收取打包費,甚至存在反復收費的情況,讓消費者直呼“吃相太難看”。
事實上,外賣商家就外賣收取適當的包裝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這主要是因為外賣不同于堂食,需要使用一定的容器來打包食品和飲品,且依據相關政策規定,外賣商家需要使用環保型包裝材料進行打包,而這些投入都是需要成本的,于是外賣平臺便設置了打包費這一收費項目。不過,對于外賣包裝費應該收多少,平臺并沒有統一的標準。現實中多數商家收取的費用從1元到幾元不等,由于打包費是“隱藏”的必選項,稍有不慎,就可能會被“刺”到。
還要看到,一些外賣商家對于有紅包優惠的顧客收取打包費多,沒有紅包優惠的顧客收取打包費少,其實說白了就是商家用打包費來彌補打折后的利潤損失。此外,打包費的定價遠高于成本。有業內人士稱,商家的包裝成本都能控制在0.5元左右。保溫袋價格約0.6元/個,塑料袋約0.08元/個,如果大量采購或有固定的供應商,價格會更低。這也說明,一些商家已把打包費異化為一種“賺錢套路”,認為多收一份打包費就多賺一筆錢。
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還在于一些商家把包裝費當成了利潤而非成本。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商家不敢在菜品上加價,于是就在包裝費等細枝末節處“做文章”,最大程度提高自身的經濟效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或服務的知情權與自主選擇權,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違背消費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務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一些商家亂收打包費,相當于捆綁消費、強制消費,是對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的侵犯。
面對外賣“包裝刺客”現象,必須要有所治理。相關部門應指導外賣平臺盡快制定統一規范的外賣包裝及打包費收取標準,并對過度包裝、強制收費等違法行為及時進行處罰。平臺要對過度包裝、強制收取打包費的商家進行嚴格約束。廣大外賣商家也要依法誠信經營,少耍小聰明,公平合理收取外賣包裝費,既要讓消費者知情,還要給予消費者一定的選擇權。消費者發現“包裝刺客”后,有權拒絕交易,也可以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強制消費并非留客之道
長遠來看,強制消費并非留客之道,也不利于行業健康發展。雖然對外賣商家而言,盈利是一個必要的目標,但對于消費者來說,支付了虛高的包裝費,導致自己權益被侵犯,只會讓他們對商家心生不滿,甚至“用腳投票”。外賣商家要想留住客源,必須誠信經營,只有提供高質量的食品和服務,確保包裝費等費用的合理性,才能贏得消費者的信任。當然,作為占據強勢地位的平臺,也應該通過合理的規則設置來降低商家的經營壓力,構建一個公正公平的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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