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推定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公平原則。舉證責任,又稱“舉證的必要”。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提出證據的義務。二、民訴中舉證責任倒置有哪些情形民訴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有:(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三、民事訴訟的舉證期是多長時間民事訴訟舉證期的期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民事舉證責任分配規則1、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即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以及有關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反訴也要舉證加以證明;第三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請求,也應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2、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實行無過錯責任的高危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勞動事故等訴訟,依立法精神原告方或反訴方只需要舉證證實發生了侵權后果即可,被告方必須證明對方是故意的或者是重大過失并提供充分的證據,否則就要承當民事責任。3、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在執行推定過錯的責任中,原告方或反訴方的責任是證明自己因為對方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而受到了傷害或損失;被告則必須承擔舉證證實自己已經盡到了法定責任。《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道路、公共場所施工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否則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提供了相應的警示標志并采取了安全措施的除外。”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方或反訴方一要證明自己因為對方的失誤給自己造成了人財損失,二要證實對方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而被告方則要舉證證明自己確實履行了法律規定的警示和安全義務。從數量上看,原告方或反訴方似乎去證明兩個法律事實即損害結果和損害原因;但實質上,舉證的重心依然在被告方,因為受損害事實已經是鐵定了,否則就不會有訴訟(欺詐訴訟除外)。被告方不舉證,就意味著自己敗訴,這是法律事先設定的。法律的天平是向受損害方傾斜,特別加重了施工方的義務。4、過錯原則。無論是有關合同的訴訟還是有關侵權的訴訟,過錯原則都是適用的。從證據學的意義上講,證實對方的過錯,侵權之訴中的權利主張者必須用證據證實法律事實,而相對方也必須如此。即使是合同中一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合同雙方都有將運用自己已經掌握的證據來放大自己利益要求,削弱對方證據的攻擊力,并減小權利要求的幅度。這種訴訟舉證責任是對等的。5、公平原則。在民事訴訟中有一種特殊的案情,就是原被告雙方都不能舉出足夠的證據來證實自己主張。但是,如果不對原告方或反訴方予以賠償或補償,或者要求被告方承擔一定責任,就不足以體現法律的公平、公共,不足以安慰受害方,不足以安慰受害方及其親屬的心靈。于是法院按照《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的“公平原則”,當事人各方對損害結果都沒有過錯或責任,但是一方因為該民事行為享受了權利或避免了損害,應當對另一方予以補償。
法律分析:在欠款合同糾紛中,債權人債務人互負舉證責任。債權人舉證責任分配,在欠款糾紛案件中,債權人作為原告行使債權請求權,首先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并已經屆滿,為此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并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發生 租賃合同糾紛 的,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認為對方違約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 訴訟代理人 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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