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經抵押權人同意,否則轉讓行為無效。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還同時規定,未經通知或者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如受讓方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轉讓有效。即受讓方通過行使滌除權滌除轉讓標的物上的抵押權負擔的,轉讓行為有效。上述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旨在實現抵押權人、抵押人和受讓人之間的利益平衡,既充分保障抵押權不受侵害,又不過分妨礙財產的自由流轉,充分發揮物的效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該規定確定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結果相區分的原則。物權轉讓行為不能成就,并不必然導致物權轉讓合同無效。
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買賣是否有效
根據《物權法》第191條、擔保法第49條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經抵押權人同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或者同意并能夠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抵押權人應當協助辦理抵押注銷登記,出賣人應當在抵押權消滅后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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