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因第三人導致違約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在合同訂立以后,當事人一方可能因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例如,甲乙簽訂一份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乙在公路上運輸時,由于丙違章行駛而將乙的運輸車撞壞,致使乙未能按時將貨物運達甲指定的目的地,即屬第三人行為造成的違約。在此情況下,應當如何確立違約責任呢?《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該規定實際上是進一步確認了合同責任的相對性規則。根據該規則,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然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也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在承擔違約責任以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第三人承擔的責任一般是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上例中,乙應先向甲承擔遲延交付的違約責任,再向丙求償,要求其賠償撞車的損失和因向甲承擔違約責任而發生的損失。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利他合同,或者為第三人合同,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第三人直接取得請求權的合同。合同的第三人亦稱受益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生活中可多見。例如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可以約定保險人向作為第三人的被保險人、受益人履行,被保險人、受益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除應具備債權人與債務人合意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還需具備兩項特別要件。一是債務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不是向債權人履行。二是不但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權利,第三人亦直接取得請求債務人履行的權利。第三人未取得請求權,則不是真正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多是合同履行地點為第三人處。例如,匯款人通過郵局向第三人匯款,收款人即直接取得請求郵局交付匯款的權利。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并不是以第三人表示接受利益為成立要件。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結構是基本合同加第三人約款。例如發貨人用火車將貨物發送第三人,發貨人與鐵路局訂立的鐵路運輸合同為基本合同,鐵路局將貨物運至第三人為第三人約款。鐵路局之所以將貨物運至第三人,是由于發貨人交付了運費,發貨人與鐵路局形成補償關系。發貨人使鐵路局將貨物運至第三人,多是因與第三人有對價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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