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是答辯狀的一個分支,這一部分解決民事中的租賃合同糾紛問題,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又是怎樣一個模式?以下挑選了三篇優秀的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范文,供大家參考閱讀。
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 XX酒樓
被答辯人:
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案號:XXX),現答辯人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違約在先,其無權解除合同。
1、被答辯人提供的租賃房產固有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約定,且被答辯人拒不履行維修義務。
20xx年3月份,答辯人接收租賃房產后在裝修過程中,發現租賃房產固有附屬設施(包括中央空調、消防系統等)存在質量和安全問題,無法滿足酒樓正常經營使用,為此,答辯人多次通知被答辯人,請求被答辯人予以修繕,但被答辯人均置之不理。
為保障酒樓正常開業和實現合同目的,答辯人只能自行聘請施工單位修繕相關附屬設施(包括中央空調、消防系統等),并支付維修費609,456 元。
2、被答辯人拒不履行協助答辯人辦理有關政府手續的義務。
《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協助等義務。
但在租賃期間,被答辯人未履行協助答辯人辦理有關政府手續的義務,主要包括:
(1)被答辯人未協助辦理答辯人與XX有限公司(簡稱“原出租方”)簽訂的原租賃合同注銷的手續(見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X),也未辦理新租賃合同的登記手續(見雙方提交的租賃合同)。
眾所周知,工商、消防、衛生、環保等政府手續均需提供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被答辯人不協助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對答辯人辦理相關政府手續以便及時開業造成不利影響。
(2)被答辯人拒不協助辦理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導致酒樓一再推遲開業時間。
由于被答辯人不配合,該手續迄今尚未辦妥。
(3)被答辯人未協助辦理答辯人外墻廣告的手續,對酒樓的營銷和營業均造成負面影響。
答辯人從20xx年底簽訂租賃合同,并從20xx年12月即開始支付租金,但直至20xx年2月份才開始試業,其一再推遲營業時間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被答辯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包括租賃房產固有附屬設施的維修義務以及協助辦理政府手續的義務),致使答辯人遭受重大損失。
因此,答辯人系違約在先,其無權解除租賃合同。
二、考慮到本案實際情況,租賃合同也不宜解除。
1、答辯人在酒樓營業前的前期準備工作長達一年,投入近2000萬,從20xx年2月才開始試業,20xx年4月30日正式成立,目前正處于正常營業之中,如解除合同將使答辯人遭受重大損失。
2、解除合同對被答辯人也未必有利。
答辯人系個人獨資企業,由于前期酒樓投入過大,目前投資人名下并無其他有價值財產,其主要收入完全依靠酒樓的正常經營,一旦解除合同,被答辯人對租金的主張更無著落。
且租賃合同是否解除,并不影響雙方關于租金、維修費等爭議的解決。
3、如合同解除,酒樓將面臨清算解散,拆除部分裝修以恢復原狀,騰空房產期間如何結算租金和相關費用,以及酒樓大批員工失業(酒樓目前雇有170余名員工)等眾多問題,這對本案雙方以及法院的'強制執行都是非常棘手的問題。
在目前的經濟形勢下,最高院近期也接連出臺了若干審判指導意見,其總的傾向是盡力維持合同效力并促使合同的繼續履行,結合本案具體情況,租賃合同實不宜解除。
三、答辯人有權從被答辯人應付給答辯人的款項中抵扣應付租金。
1、如上文所述,因被答辯人不履行維修義務,致使答辯人發生租賃房產附屬設施的維修費609,456 元。
租賃合同第11條約定,被答辯人應確保交付的租賃房地產及其附屬設施能實現租賃目的,并保證其安全性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
租賃合同第13條也約定,被答辯人應承擔租賃房產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費用(除非因答辯人過錯造成損壞)。
《合同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21條,《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30條,《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第18條以及《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80條也對出租方的相關義務做了相應規定。
因此,被答辯人作為租賃房產固有附屬設施的產權人和維修的長期受益人,承擔維修責任屬于其約定和法定義務,上述維修費用理應由被答辯人承擔,答辯人有權從應付給被答辯人的租金中抵扣。
2、另外,因被答辯人未及時履行維修義務,致使答辯人裝修工期延遲兩個月(維修上述附屬設施花費約兩個月),答辯人因此發生額外費用274,425.69元(包括租金、物業管理費和水電費等),
因被答辯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給答辯人造成的上述額外費用理應由被答辯人賠償,答辯人也有權從應付給被答辯人的租金中抵扣。
3、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實際交付租賃房產的時間是2008年3月,之前租賃房產一直由原租戶經營并承擔相關義務。
根據租賃合同補充條款關于免租期的約定,雙方約定的實際起租期也是從20xx年3月開始。
但當時迫于被答辯人的壓力,答辯人支付了本不應由其承擔的20xx年12月以及20xx年1月、2月三個月租金。
其中,20xx年12月的租金系支付給原出租方,由答辯人與原出租方另行交涉。
20xx年1月、2月兩個月租金193,282.8元系支付給被答辯人,屬于被答辯人的不當得利,被答辯人理應返還或從答辯人應付租金中扣除。
就此問題,答辯人多次積極主動與被答辯人聯系協商,要求抵扣租金,尋求解決辦法,但是被答辯人態度消極,一直未予妥善解決。
因此,在租金未能及時支付問題上,被答辯人存在過錯。
答辯人要求抵扣租金的主張是合法合理的,在此問題未解決前,被答辯人簡單地以解除合同方式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實屬不妥,其主張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四、被答辯人無權就物業管理費、水電費、排污費、垃圾處理費、本體維修基金主張權利。
1、物業管理費系支付給物業管理公司。
水電費、排污費、垃圾處理費系繳納給有關部門,目前暫由物業公司代收。
本體維修基金(根據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已變更為“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依法本應由業主承擔,但被答辯人在與答辯人簽訂租賃合同之時,擅自變更原與原出租方簽訂的合同,讓答辯人承擔該費用,該費用目前也是支付給物業公司進行管理。
2、被答辯人提供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清單與答辯人財務核算的數字有較大出入,且上述費用也牽涉到原租戶所拖欠的費用,目前答辯人正與物業管理公司核實,并已就上述費用的處理達成初步方案。
3、即使答辯人確實拖欠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該等費用的債權人也是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公司并未將其債權轉讓給被答辯人且被答辯人并未墊付該等費用的情況下,被答辯人目前無權就該等費用提出主張。
因此,被答辯人無權要求答辯人向其支付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
綜上所述,答辯人希望法庭考慮被答辯人系租賃房產附屬設施的產權人和長期受益人,就維修費的承擔問題作出公正裁決;考慮本案中被答辯人也存在違約情形且酒樓處于正常營業之中,結合目前的經濟形勢和最高院的審判指導原則,就合同解除問題作出慎重處理,并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XX酒樓
日期:
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張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xxxxxxx。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黃XX、王XX房屋租賃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20xx年4月28日簽署第一份租賃合同之前,廣州國際輕紡城就已經在涉案樓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樓房屋實際上成為了“負一樓”。
而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產平面圖及答辯人提供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一顯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墻,并不存在被答辯人所說的大門,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辯人將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說,因為該房屋臨街一面本身就是低于地面的一堵墻。
2、按照之前所說,由于廣州國際輕紡城將涉案樓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樓變成了“負一樓”,二樓變成了“一樓”,因此,答辯人依靠涉案樓房的外墻做成了商鋪,實際上依附的是二樓的墻面,和被答辯人是沒有關系的。
3、所謂門市,指的是工商業者經營零售業務的店面,并沒有法律規定門市必須是臨街的。
實際上,答辯人做了商鋪后,將地上的商鋪和涉案的地下房屋連為一體,除了被答辯人所說的“鐵欄桿窗戶搭梯子”進出外,根據答辯人提供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二顯示,還有一扇門可以進出。
而在答辯人的日常經營中,這間租賃的房屋并不是作為倉庫適用,而是答辯人的貨品展示間,是與答辯人的地上商鋪合為一體作為答辯人的門市適用。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拆除自建房屋沒有法律依據。
1、根據答辯人提交的第一組證據顯示,答辯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經納入廣州國際輕紡城的正式管理范圍,且是建在輕紡城的土地之上,與被答辯人沒有任何關系,是否拆除答辯人自建的房屋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
2、《廣州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執法機關是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如果被答辯人認為答辯人的房屋屬于違建,可以向該執法機關投訴,而不應該在本案中處理。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肯定法庭查明事實,公正審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及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3】
答辯人:仇XX,男,19XX年1X月1X日生,湖南省XX縣XX鎮XX村八組人。
住址:文山市XX鎮XX校旁。
被答辯人:龍XX,女,1962年X月X日,漢族,住文山市XX鎮XX場XX號。
答辯人因原告龍XX訴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完全是被答辯人為達到解除合同目的而編造的一面之詞,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公證判決。
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協議后,答辯人一直按照雙方的約定全面忠實履行協議,并不存在違約的行為。
而被答辯人以答辯人租金已經超期多次催收未果的說法沒有事實依據。
二、答辯人租賃的是被答辯人的機械設備及相關證照(詳見合同),租金為每年30000元。
廠房是被答辯人代租每年12000元,費用由答辯人支付。
20xx年3月,因產品質量及證照不全,被技術監督局責令停止銷售。
20xx年11月被答辯人將答辯人以前租用的廠房租給了別人。
答辯人就僅使用合同約定的租賃設備,因此答辯人只存在支付設備租金的問題。
20xx年3月,因被答辯人不予配合辦理QS認證手續,導致被工商部門罰款20000元,按合同約定,被答辯人應承擔10000元,但是被答辯人分文未承擔。
經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協商,自20xx年11月開始,答辯人的設備租金30000元/年按月支付,每月2500元,答辯人支付到3月份后被答辯人就拒絕收取租金,導致答辯人無法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責任不在答辯人。
三、答辯人租賃的設備一直完好無損,現在只使用空壓機、吹瓶機、烤箱、小秤、鐵床(兩臺)天平秤、吹風機,其他的都由被答辯人收回(在現在租賃給仇方東等人的租房內或已被被答辯人出售)。
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無事實和法律的依據。
綜上,答辯人認為答辯人沒有違約行為,也沒有損壞被答辯人的所租賃設備,答辯人不存在違約。
此致
文山市人民法院
近年來,關于買賣合同的糾紛越來越多,法院受理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也是越來越多。下面是我整理的幾篇關于買賣合同糾紛的答辯狀范本,歡迎閱讀參考。
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一
答辯人:陜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住所地:西安市灞橋區××村157號
聯系電話:13709290232
被答辯人:陜西××工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區××五組81號
聯系電話:18049561277
因被答辯人陜西××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不服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XX)灞民初字第01257號民事判決書向貴院提起上訴一案,現答辯人陜西××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朝公司”)答辯如下:
一、××公司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證明其向漢朝公司交貨的事實,一審認定事實正確。
按照常識來講在交易過程中作為賣方只有在收到交易款項后才會給買方開具對應數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雙方并無其他約定的情況下,僅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證明漢朝公司已經付款的事實,而不能證明××公司向漢朝公司交貨。
故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相關的供(交)貨證明,僅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無法達到其交貨的證明目的。
根據最高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一審認定××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履行了2012年8月27日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供貨義務完全正確。
二、××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漢朝公司存在欠付貨款37979元的事實,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請并無不當。
××公司作為本案原告一方,其起訴要求漢朝公司支付37979元貨款,首先就需要有證據證明上述貨款對應交易事實及欠款事實的存在。
但縱觀全案,××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對應交易事實及欠款事實的存在,就連其自己也無法說清該37979元欠付貨款源自哪一次(批)交易。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應當自行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公司作為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漢朝公司存在拖欠37979元貨款的事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審法院據此駁回其訴請并無不當。
綜上,(20XX)灞民初字第0125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公司的上訴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答辯人:陜西××設備有限公司
代理人: XX
20XX年06月01日
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二
答辯人:××市××廠,住所地:××鎮××經濟開發工業區,電話: ××
答辯人:××廠,住所地:××鎮××經濟開發工業區,電話:××
被答辯人:××市××經營部,地址:××市××鎮××鋪,負責人: ××,電話:××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根據事實與法律,現 答辯如下: 一、在送貨單上收貨簽章的并非答辯人,答辯人沒有與被答辯人發生 買賣關系,因而答辯人無需支付其貨款。
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在送貨單上“收貨人簽名”一欄上簽 名分別是“××”“××” 、 “××”等人,經查,答辯人公司內并無與其同 名的員工;而且在“公司蓋章”一欄上蓋的是一枚方形的“××廠收貨章” , 而答辯人公司的收貨章一直都是圓形的,答辯人從未啟用過方形的收貨章, 因此答辯人并沒有收到過被答辯人的貨物,依法不需要支付貨款。
二、 退一步講, 即使雙方發生過交易, 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 被答辯人并不完全具備訴訟的主體資格,且其起訴的數額有錯誤。
(一)被答辯人提供的送貨單有很大一部分(共計 106717.1 元)并非 歸其所有,而是一家叫做“××有限公司”的企業,經查詢“××有限公 司”的主體并不存在,故該部分貨物的權利義務的承擔主體應該是在送貨 單上簽名的實際送貨人而非被答辯人。
被答辯人并非該部分交易的雙方當 事人之一,因此,被答辯人依法并不具有就該部分送貨單起訴答辯人的權 利,答辯人不需要向被答辯人支付該部分貨款。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中顯示,被答辯人送貨單上的重量與答辯 人實際收到的重量是有差別的(雙方在送貨單上對實際收到貨物進行了標 注) ,因此計算貨物的金額應該以答辯人實際收到的貨物的重量來計算(后 附表)而非被答辯人所主張的送貨重量,所以被答辯人主張的數額是錯誤 的。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中有一部分并非是送貨單,而是熱處理單 據(數額共計 8344.8 元) ,這部分單據是因為答辯人將鋼材送到被答辯人處 進行加工而產生的,屬于加工承攬的關系,并非買賣合同關系,被答辯人 在買賣合同案件中請求答辯人支付加工承攬的費用于法無據,答辯人無需 在本案中向其支付該部分費用。
由此可見,被答辯人請求的總金額 218103 元,應當減去屬于“×× 有限公司”的送貨單貨款 106717.1 元,還應減去熱處理的加工費用 8344.8 元及實際送貨的差額,答辯人充其量只需要再向其支付貨款 95857.98 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并無與被答辯人發生過交易。
退一步 講,即使雙方發生過交易,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有一部分貨物 不屬于被答辯人的,而且還有一部分是屬于加工承攬關系,依法不屬于本 案的審理范圍,除去以上兩部分,剩下的才是本案審理的范圍。
望貴院查 明事實,依法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市××廠 ××廠
二零××年××月××日
法律分析:買賣合同糾紛被告可以這樣寫答辯狀:1、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答辯人是組織的,應當寫明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2、答辯事由,針對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提出的答辯;3、答辯理由,被告人應當針對起訴書進行答辯,列出答辯的證據和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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