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訴訟管轄法院是如何確定的
法律主觀:
合同違約的訴訟管轄法院是:
1、管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
2、但當事人約定了由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的,按其約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人民法院管轄權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本轄區內的案件享有管轄權。對于特定情形,例如跨行政區劃的案件、異地合同糾紛等,則需依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哪家法院有管轄權。
在中國司法體制下,人民法院是最高司法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對于管轄權的問題,民事訴訟法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其中,第二章“管轄”中列舉了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和原則,包括:1. 對本轄區內的案件享有管轄權;2. 跨行政區劃的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3. 異地合同糾紛,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標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4. 具體管轄范圍還需要依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此外,還有一些特殊的案件,如跨國民事案件、涉外經濟貿易案件等,其管轄權也有一些特別的規定。對于人民法院管轄權的確定,既需要遵循以上規定,也需要考慮案件本身的具體情況。例如當事人的住所、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額等因素都會影響法院的管轄權判斷。因此,在實際應用中,需要仔細分析和判斷,確保法院的管轄權得以正確確定。
人民法院對什么樣的案件沒有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轄權的案件包括涉及國家賠償的案件、海事行政管理處罰案件等。此外,一些特殊的案件,如知識產權糾紛、勞動爭議等也存在一些特別的管轄規定。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進行判斷。
人民法院的管轄權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問題,確保其正確確定有助于維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公正。實際應用中,需要仔細比對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 本法未作規定的,按照訴訟當事人的住所或者被告的住所確定管轄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法院。
如何確定糾紛管轄的法院?
如下:
1、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級別管轄是在我國法院系統內部確定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權限的法律制度。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是根據案件標的額、影響、復雜程度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范圍。一般而言,由于我國基層法院設在縣一級行政區,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基層法院受理;
2、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轄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來劃分同級別、不同地區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法律制度。地域管轄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適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
3、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轄主要適用于經濟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票據糾紛,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等。
4、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具體規定是: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引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的管轄的種類有幾個
(1)級別管轄,是指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管轄。延慶縣的王老漢因為土地承包糾紛來到我院起訴,法院告訴他:您的案子我院不能受理,您應該到延慶縣法院起訴。因為,法律規定: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是也有例外,同樣是離婚官司或經濟合同糾紛的官司,有的由基層法院一審,有的由中級法院一審,這也是法律規定的。我院作為中級法院,除了受理轄區內的大量二審民事案件外,直接受理的一審案件有:
A、重大涉外案件,即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B、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即我院所轄九個區縣內,爭議標的額在250萬元以上的民事案件,爭議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經濟案件,除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知識產權案件外的所有知識產權案件以及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2)地域管轄。如果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管轄范圍,那么,地域管轄就是劃分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范圍。我國對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被告的住所地在哪個法院轄區,就由哪個法院受理。如果您告的是某個人,比如:他的戶口所在地是西城區楊柳胡同,但他長期居住在朝陽區勁松北里,這時,您就應該到朝陽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二十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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