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以下是一些相關的處理辦法: 如果出租人因自身需要,不愿意繼續出租,則承租人就應將房屋返還出租人。承租人在雙方 約定的期限 內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給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時間,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同時,承租人也應按期騰房。如果承租人不積極找房和按期騰房,出租人有權在合理范圍內提高房租。當承租人有房可遷而拒不騰房時,出租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其搬遷并令其交占房期間的房租。 2、協商不成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 房屋租賃合同 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 仲裁委員會 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 合同沒有約定 ,事后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后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 向法院起訴 ,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 。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 租賃合同無效 的,應當依法 承擔民事責任 。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二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房屋租賃糾紛處理方法: 1、當事人協商,協商一致的按照約定的內容處理; 2、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基層組織調解; 3、糾紛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4、糾紛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有約定仲裁的,可以申請仲裁。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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