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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14萬為女友買車分手索車遭拒,贈予合同多久可以撤銷(戀愛分手經濟糾紛如何解決)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4-19 05:40:25

為女朋友花了好幾萬分手可以要回嗎?

你好,你現在的問題是和女朋友分手了,想把談戀愛期間花的錢要回來。

但是前提是你得理清一些問題,這些錢是如何花的?

如果是你對她的大額贈送禮物,比如七八千上萬塊的禮物,你可以嘗試追回,但同時對方給你的贈予你也要退回。

但是如果是談戀愛期間吃飯游玩逛街等共同消費,那就沒有理由去討回了,(不過也要看談了多久,談了一兩天花了一萬,你可以考慮是不是遇到了詐騙,如果時間久,那一萬塊的共同消費也不算太多屬于正常。)

所以,想要追回前,你先弄清楚這好幾萬是怎么花出去的?以及,你為她花了好幾萬,她是否也為你花了不少呢?

這些理清楚了,你就知道能不能要了,最后再說一句,如果是有感情真心實意的談過戀愛,同時也是你心甘情愿的花錢,倒也不必非得要回來,畢竟談戀愛的時候大家都是奔著天長地久去的,分手就算賬不太美好。

不過說到底還是看你自己,想要是可以去要的。

祝你生活愉快,天天開心。

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能要回嗎?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男女成為情侶關系后,男方為討女方的歡心,往往會購買一些禮品送給女方,男方花錢是非常普遍的一種情形,那么戀愛期間男方為女方花錢,分手后可不可以追回呢?這就要分兩種情況了:

一、不能要回的情況:

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如果贈與的財物并不以結婚為目的,未經女方同意是不能要回的。如果只是為了表達愛意主動給付,或者是用于日常生活開支的、小額的,按照一般生活經驗,屬于一般性贈與,只要交付,財物所有權就發生了變化,屬于無償給予對方,收禮物的一方可不予返還。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二、能要回的情況:

如果贈與的財物是以結婚為前提,比如購房、購車這樣的大額開支,有結婚“彩禮”的性質,兩人分手后贈與目的落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受贈的一方應當予以返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男方出錢買車在女方名下可要得回嗎

男方出錢買車在女方名下可要得回,具體如下:
1、如果有相關的證據證明車子是由男方出資購買,且雙方沒有簽訂贈與協議,在分手時男方可以主張將車子要回來;
2、如果男方在買車時,明確表示是贈予行為,此時無法要回。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把車過戶到老婆名下需要手續:
1、首先需要夫妻雙方都帶上自己的身份證,如果是在外地的還需要帶上在有效期內的居住證。然后還要帶上結婚證或者是戶口本,還有機動車的駕駛證和機動車登記的證書;
2、如果夫妻雙方所在的地區不一樣,那么需要把車開到女方的身份證或者是居住證所在的車管所辦理更變的業務。在辦理轉移登記申請的時候,需要男方進行填寫表格;
3、在辦好所有的填表手續之后,就會進行交驗機動車的手續,這個時候需要提交男方的身份證、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相關證明和憑證,還要提交機動車登記的證書和汽車的合格證書,這些材料都需要在現場就交給女方,確保過戶手續是正規的、合法的。
綜上所述,如果有相關的證據證明車子是由男方出資購買,且雙方沒有簽訂贈與協議,在分手時男方可以主張將車子要回來;如果男方在買車時,明確表示是贈予行為,此時無法要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贈與合同的撤銷很難嗎?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只能由贈與人本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行使。贈與人當然享有獨立的撤銷權,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只有在贈與人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而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1)無因撤銷的行使條件
第一,贈與合同是非經公證證明訂立的;
第二,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第三,贈與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道德義務性質;
第四,只能在贈與財產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
(2)有因撤銷的行使條件
第一,受贈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第二,應當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第三,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3)繼承人或監護人撤銷贈與的條件
第一,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3、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撤銷權一經行使即發生效力。因撤銷權為形成權,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贈與合同關系歸于消滅。所以,當贈與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的,贈與人自可以拒絕履行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當贈與物已交付受贈人后行使撤銷權的,受贈人因失去取得贈與物的合法根據而應當返還受贈與的財產。受贈人拒絕返還的,贈與人有權請求其返還。
贈與合同——贈與合同需要公證嗎
贈與合同需要公證嗎
贈與合同的生效并不以公證為要件,并非一定要公證。但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協商一致進行公證,是意思自治行為,法律也不禁止。
簽訂贈與合同的注意事項
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無償的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鑒于贈與合同的特點結合法律對贈與合同的規定,在實踐中簽訂贈與合同應注意如下幾點:
一、贈與合同的內容要具體明確。贈與合同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贈與的財產名稱、財產目前狀況、贈與合同履行的時限以及方式、贈與是否附條件以及什么條件、贈與合同的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
二、從贈與人的角度考慮,若贈與行為在交付財產或轉移權利之前有可能撤銷,建議不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因為一旦公證將很難撤銷;從受贈人的角度考慮,若擔心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則應積極勸說贈與人將贈與合同進行公證。
三、如果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對受贈人有一定的要求,則可作為一個贈與的條件。如果受贈人無法滿足贈與人提出的條件,或者受贈人的行為讓贈與人不滿意,則贈與人可以名正言順的拒絕履行贈與義務。
四、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約定辦理有關手續的內容。
五、贈與人應在贈與合同中說明贈與財產存在的瑕疵,否則由此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責任。
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無償的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
贈與合同的生效并不以公證為要件,并非一定要公證。但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協商一致進行公證,是意思自治行為,法律也不禁止,公證后的贈與合同具有最強效力。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王海英律師團隊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贈與合同——贈與合同公證書
贈與合同公證書是一種公證文件,而公證的內容就是贈與行為的合法性與真實性。那么申請贈與合同公證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贈與合同公證書又該怎么寫呢?王海英律師團隊小編馬上為大家介紹。
一、贈與合同公證書如何寫?
()ХХ字第ХХ號
茲證明贈與人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現住ХХ省ХХ縣ХХ鄉ХХ村)與受贈人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現住ХХ省ХХ縣ХХ鄉ХХ村)于ХХ年Х月Х日來到我處(或在ХХ地),自愿簽訂前面的〈贈與合同〉,并在我的面前,在該合同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ХХХ與ХХХ簽訂上述〈贈與合同〉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省ХХ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ХХ年Х月Х日
二、申請贈與合同公證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當事人辦理贈與書、受贈書、贈與合同公證申請表。
(2)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
(3)被贈與財產清單和財產所有權證明。
(4)受贈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如需經有關部門批準才能受贈的事項,還需提交有關部門批準接受贈與的文件: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受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代理人應提交有監護權的證明。
(5)贈與書、受贈書或贈與合同。
(6)贈與標的為共有財產的,共有人一致同意贈與的書面證明。
(7)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贈與合同——贈與合同的效力如何
贈與合同的效力如何
一、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有交付受贈人財物的義務。
商是指贈與人按照贈與合同約定的地點、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并由此而發生物權的轉移,但是,法律規定必須經過登記才發生轉移的財物,如不動產,應在登記后才發生轉移法。
二、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已將贈與財物交付受贈人,物權發生轉移,應視為受贈人合法享有受贈財物的占有、使用、處分權,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合同法。
三、贈與合同成立,但贈與人未將合同約定的財物交付受贈人,受贈人可以不履行贈與義務,可以撤銷贈與合同,但贈與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或者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合同,對不履行這類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受贈與人享有要求贈與人交付的權利,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贈與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
四、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的無償贈送,不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但是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應在附義務的范圍內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贈與人明知贈與物有瑕疵,故意隱瞞或者作贈與物無瑕疵的虛假保證,造成受贈人損失的。
贈與合同——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1. 附義務贈與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
附義務贈與作為一種契約,須以雙方當事人之合意為要件。只有當贈與人要約表示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并要求受贈人負擔一定的義務;受贈人承諾表示接受贈與財產,并愿意履行義務時,贈與合同方為成立。
2.附義務贈與是一種單務無償合同
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雖然也負擔一定的義務,但雙方簽訂合同的主要目的仍是將贈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物所付的代價或附隨的義務,不是其取得贈與財產所付的報酬或對價,因而不能因為贈與附義務而否認贈與合同的單務性和無償性。
3.附義務贈與是一種將義務附加于贈與的合同
附義務贈與中所附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因其具有單務性而將所附義務視為另一個合同。附義務贈與中所附的義務,不得違背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否則整個贈與合同無效。附義務贈與的履行,一般為贈與在先,義務附后。
贈與合同——房屋贈與合同書怎么寫,房屋贈與合同范本是怎樣的
房屋贈與合同范本
贈與人:
受贈人:
贈與人與受贈人關系:
第一條:贈與目的
贈與人因受贈人無力獨自承擔購房費用,又因其為贈與人獨子,為受贈人今后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婚姻能夠和睦,更好的對贈與人履行應盡的贍養義務及共同生活,贈與人獨資購買本房屋,并附義務條款贈與受贈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和分割之前有權利撤消贈與。
第二條:受贈人的權利
1、贈與人與受贈人及其妻兒對該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權、使用權;
2、受贈人及其妻兒對該房屋沒有出讓權、轉賣權,該房屋永遠不能作為受贈人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也不得將該房屋作為私有財產進行抵押或變賣;
3、受贈人無須向贈與人交付任何關于該房屋的費用;
4、受贈人接受贈與后,該房屋今后的費用全部由贈與人獨自承擔;
5、受贈人對該房屋有自由裝修、合理支配的權利;
6、受贈人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贈與人的義務;
7、如贈與人逝世,該房屋可作為遺產由受贈人獨自繼承。
第三條:贈與的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贍養義務而不履行的,對贈與人有虐待、遺棄、辱罵等行為的;
3、受贈人不履行本附義務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4、受贈人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將該房屋作為私有財產進行抵押或變賣、分割等現象發生的;
5、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或有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部分民事行為能力的、住院治療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并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6、受贈人拒不承擔贈與人的治療費、贍養費的;
第四條: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十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五條: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本贈與合同系雙方自愿申請XXX、XXX為其進行見證,并系自愿簽訂。本合同一式三份,由贈與雙方與見證人各執一份。本合同有任何涂抹均系無效。如有糾紛,雙方可在簽訂合同管轄地起訴違約方。
贈與人(簽字、蓋章、電話)見證人(簽字蓋章)
受贈人(簽字、蓋章、電話)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年月日
贈與合同——贈與合同撤銷的期限
贈與合同撤銷的期限
1、贈與人與受贈人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撤銷贈與合同。
2、在贈與財產權利沒有轉移前,即動產未實際交付、不動產未過戶前,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在贈與合同。如小明向朋友小梅贈送手機的,在手機送給小梅之前,小明都可以撤銷贈與合同,不再送手機給小梅;如男友A準備送給女友B一套花園小區房,在房子未過戶到女友B名下前,男友A是可以撤銷贈與合同,不再送房的。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隨意撤銷。
3、贈與人發現受贈人有以下情況的,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駛撤銷權,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拒不返還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如受贈人誤傷贈與人致殘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收回贈與財產。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如子女不贍養父母的,父母可以收回贈與房屋。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如以結婚為目的而送女友婚房,女友卻要求分手的時候,可以要求撤銷贈與合同,要求返還房子。
4、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即實質撤銷贈與合同。如公司老總甲準備向貧山區捐款的,但其公司突遇資金斷裂,面臨破產,甲可以不再履行贈與合同向貧困山區捐款。
5、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撤銷贈與。如因受贈人車載贈與人發生車禍,導致贈與人死亡的,贈與人的親屬可以要求撤銷贈與,索回贈與財物。
訴訟時效計算
一般而言,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都可以隨時撤銷贈與,但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后,即已經完成贈與行為,因發生糾紛需要撤銷贈與合同的,要注意以下時間。
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駛。如贈與人發現受贈人不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要自發現或應當發現之日起一年內,到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贈與合同,返還贈與財產。若逾期不予起訴的,法院不再予保護。
2、贈與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生活中,在簽訂贈與合同或贈與財產已經送出后,如贈送車輛、房屋,金銀手鐲、鉆石等貴重物品等,如因分手、感情破裂等發生糾紛,需要撤銷贈與合同,索回贈與財物的,在無法通過協商處理時,可以委托專業贈與合同律師協助處理,根據律師的專業處理意見,選擇最恰當的追償方式,以最小代價索回高價值的贈與財物。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
贈與合同——附條件的贈與合同能否被撤銷
一、贈與合同撤銷權
1、贈與合同撤銷權是法律賦予贈與人行使一種權利,贈與合同的撤銷是指贈與人及其他撤銷權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使合同歸于無效的行為。
一般可分為兩種,即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則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于贈與的無償行為。
我國《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194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195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在由現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的特定情形時,允許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合同,第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193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贈與人的法定撤銷贈與,主要有三種情形:
1.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有嚴重侵害行為。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和贈與人的近親屬的行為必須要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這不僅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及其近親屬所實施的觸犯刑法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而且也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及其近親屬所實施的嚴重有損道德聲譽的行為。如果贈與人對損害沒有過錯,實屬意外的,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養義務而不履行。扶養義務不僅指法定義務還包括約定義務,受贈人都必須履行,否則贈與人就可以行使撤銷權,但是受贈人在沒有扶養能力的情況下導致不能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就不能撤銷贈與。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90條的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對所附義務,受贈人須按照約定在贈與物的價值限度內履行義務。因為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僅負有履行贈與的義務,而且要在合同所附義務的范圍內對贈與標的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因此,由于受贈人不履行義務導致贈與人當初設定義務的目的不能實現程度時,贈與人才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贈與人可以提出撤銷贈與。但也并不是意味著只要受贈人有輕微違約的情形時就可撤銷贈與。
我國《合同法》第193條第1款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銷贈與的撤銷本應屬于贈與人,但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使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贈與人的撤銷權事實上已無法行使,而由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才能實現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和意愿。贈與人的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是由于受贈人對贈與人直接或間接地實施了違法行為造成的。如果贈與人非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造成死亡,且有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的,贈與人的繼承人可否撤銷贈與,一般情況下不應允許繼承人撤銷贈與。但在受贈人的行為嚴重違背所附義務和贈與本意或者妨礙了贈與人撤銷贈與時,贈與人死亡后,贈與人的繼承人可以撤銷贈與。
二、行使撤銷權的方式:
1、贈與財產交付前的撤銷權合同法第186條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外,其他的贈與,贈與人都享有撤銷權,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從根本上肯定了贈與合同屬于實踐合同的性質和特點。
2、贈與財產交付后的撤銷權《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后,發生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三種情形的,贈與人也有權撤銷贈與;時間期限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合同法除了確定了贈與人的撤銷權,同時還確定了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第193條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時間期限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
三、附條件贈與合同的含義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又稱附負擔的贈與合同或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或者財產權利時,要求受贈人承擔一定義務為附加條件的贈與合同。由于贈與合同是單務、實踐性合同同時又有部分屬于諾成性合同,附義務贈與合同與一般贈與合同區別在與受贈一方承擔一定給付義務,在民法上稱為“負擔“但它仍屬于贈與合同性質范疇。
四、附條件贈與合同與附義務贈與合同、目的性贈與合同的區別:
1、所謂附條件贈與是指當事人對贈與行為設定一定的條件,把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前提。在附條件的贈與中,條件的成就與否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條件尚未成就時,贈與的權利義務雖已確定,但效力卻處于未定狀態。而附義務贈與中所附的義務,與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無關,不能因為附義務而延緩或解除贈與的效力。
2、附義務贈與合同與目的性贈與合同區別。主要是在于附義務贈與合同是受贈方必須承擔一定給付義務,如果受贈方不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要求其履行義務或請求撤銷贈與。目的性贈與的受贈方行為不存在給付一定義務,在受贈方做出不接受行為時,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履行,而只能請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如為結婚而贈與對方財物就屬于目的贈與。
3、附義務贈與合同與附期限贈與合同區別:所謂附期限贈與是指當事人為贈與行為設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前提。在附期限的贈與中,期限的到來與否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期限尚未到來時,贈與合同雖已成立,但效力卻處于停止狀態。而附義務贈與中所附的義務,除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外,并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贈與人不能因為受贈人未履行所附義務而對合同的效力進行抗辯。
五、贈與合同中所附條件與義務范圍區別
實踐中,贈與方在贈與財產時往往會在贈與合同內容中約定一定條件或義務要求受贈方接受財產時履行,但在贈與合同中附加條件與約定義務早某種范圍中存在交叉、融合態勢,因此有必要區別贈與合同中附條件和附義務的區別:能夠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未來發生的不確定、合法的事實。在附條件贈與中對贈與行為設定一定的條件,該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前提,條件的成就與否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條件尚未成就時,贈與的權利義務雖已確定,但效力卻處于未定狀態。合同中所附的義務,是贈與人與受贈人訂立贈與合同已經生效且贈與人已經履行給付義務后,由受贈人履行的附隨于贈與人履行給付行為的義務,與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無關,不能因為附義務而延緩或解除贈與的效力。
1、贈與合同中所附條件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道德等范圍,內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是不確定的。
2、贈與合同中所附義務是應該是非法定義務,因為法定義務是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義務,贈與人約定與否,受贈方都必須履行,所附義務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第三人權益和違反公序良俗、道德約束,如果所附義務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第三人權益和違反公序良俗、道德約束,所導致贈與合同無效。而且所附義務是在合同形成時就可以履行的義務,二不是合同生效后形成的義務。若果贈與合同生效后該義務不能履行受贈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六、在實踐中贈與合同所約定條件和義務種類
1、現在大多數父母為了解決自己年老生活贍養問題,在將房屋贈與子女時在贈與合同中約定“贈與人將房產贈與給受贈人,受贈人負責贈與人的生養死葬”條款:該條款是附義務還是附條件?“生養死葬”條款不是贈與人要求受贈人因取得房產而支付的對價。該義務是受贈人在贈與人履行完交付房產義務后,履行的附隨義務。這是附義務贈與,生養死葬也就是通常所說贍養,但贍養不僅僅是生養死葬,包含了其他日常生活照顧、治病護理等在內。附條件、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受贈人都是通過在合同約定相關條款來表示意思的。如何界定贈與合同所附條件或是義務呢?一般來說,能夠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未來發生的不確定、合法的事實。所謂附條件贈與,是指當事人對贈與行為設定一定的條件,把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前提。在附條件的贈與中,條件的成就與否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條件尚未成就時,贈與的權利義務雖已確定,但效力卻處于未定狀態。合同中所附的義務,是贈與人與受贈人訂立贈與合同已經生效且贈與人已經履行給付義務后,由受贈人履行的附隨于贈與人履行給付行為的義務,與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無關,不能因為附義務而延緩或解除贈與的效力。但是這種贈與合同中義務往往難以實現,由此是死葬,因此,公證機構在辦理拒絕辦理此類贈與合同,應建議當事人通過遺贈撫養協議或遺囑方式處分財產。
2、贈與合同中約定“贈與人贈與財產后,贈與人或贈與人其他近親屬享有居住權利的條款,該條款是附義務贈與,該贈與合同贈與人約定此條款是出于對自己或他人居住權利的保護,同時可以避免贈與房屋被受贈人處置,
3、贈與合同約定“男女雙方互贈對方財產,是為了結婚。該條款是附條件的贈與,雙方出于結婚為目的,相互贈與房產、財物等,是目的贈與,目的贈與同附義務的贈與的區別在于目的贈與的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結果的實現,即給對方不得因給付而要求對方必須與其結婚。贈與人在目的不能實現時,可請求受贈方返還其給付的財物,但對于權利人返還財物的請求權的性質,筆者同意后者,并認為此請求權是一種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4、以捐助、贊助、捐款等名義建立的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法律關系,當從屬于某一法律關系,以某一法律行為的實現為前提條件時,即使具有社會公益性和道德義務性,在所附條件未成就時,也不當然具有獨立的法律效力,受贈人不能依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要求贈與人交付。
贈與合同——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案情】
吳X根今年63歲,與前妻育有兩個女兒。2012年4月前妻去世,老人通過公證把房產贈與大女兒,并過戶到受贈人名下,但老人一直居住在里面。為照顧老人起居,大女兒又請來了一個保姆。但沒想到的是,過了一個月,保姆與吳X根結婚了,并想要回房產轉贈給保姆。女兒不同意,老人訴諸法院。
【分歧】
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第一種觀點認為老人還居住在房產內,雖其贈與合同經過公證,但老人仍可要回房產。
第二種觀點認為老人的贈與合同已經公證,且過戶。因此贈與合同不能撤銷。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此規定。該法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本案中,父女之間所簽訂的贈與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法,而且還經過了公證,并辦理好了產權登記手續,依法應當認定為有效。因此吳X根要求撤銷贈與合同要回房產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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