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之訴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一般撤銷之訴是當事人基于法定是由向法院請求撤銷合同,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合同解除的異議期應當為3個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解除權行使期限】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第五百六十五條【合同解除程序】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當事人對《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五百六十八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是在法定或當事人約定期限內行使。,需注意的是無論法定期限還是約定期限,在性質上都屬于除斥期間,解除權于預定存續期間屆滿當然消滅。當事人行使約定解除權的期限,應明確地寫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規定的解除期限時,當事人之間也可以通過約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限來改變法定解除期限。,(二)是在對方當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行使。,這是針對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而言的。在這種情況下,非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或者違約一方的當事人為明確自己的義務是否還需要繼續履行,可以催告對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而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合同關系繼續存在,當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義務。但經催告后多長期限內權利人必須行使,否則解除權消滅,《民法典》未作具體規定,只規定為“合理期限”。,合同解除權的性質屬形成權。所謂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自己的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根據形成權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況下,形成權以單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說,實現形成權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請求,也不需要進行強制執行,所以行使形成權不需要法院的裁判。不過在例外情況下,形成權只能通過司法途徑來行使,此類形成權又稱為形成訴權,它主要出現在親屬法和公司法中,如婚姻關系的解除以及公司代表權限的剝奪、公司解散、開除股東等。而合同解除權為形成權,屬于私力救濟權,由債權人單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一般而言,主張解除的當事人不必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確認之訴,但主張解除的當事人必須將解除合同的通知送達對方當事人能夠控制的地方。,合同解除的異議期限,跟訴訟時效是不同的,這個期限是比較短的,3個月內要行使。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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