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合同應承擔責任是什么
不履行合同應承擔責任:
1、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應當支付該價款或者報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4、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物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或者退貨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簽訂合同不履行如何追究責任
合同簽訂后不履行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至于具體的追究的方式的話,首先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者是繼續履行合同,如果說對方拒絕履行的話,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
一、合同簽訂后不履行怎么處理? 合同簽訂后不履行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此時是可以通過訴訟或者是仲裁協商方式解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二、具體的承擔責任方式是什么? (一)采取補救措施 1、采取補救措施的含義。采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履行(解決不履行問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 2、采取補救措施的類型。關于采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我國相關法律做了如下規定: (1)《民法典》第582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3)《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3、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在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民法典》第510條仍不能確定違約責任為前提。換言之,對于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形式,當事人有約定者應依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者,首先應按照《民法典》第510條規定確定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又不能按照《民法典》第510條規定確定違約責任的,才適用這些補救措施。 (2)應以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大小為依據,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 (3)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 (二)賠償損失 1、賠償損失的概念與確定方式。賠償損失,在《民法典》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點: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根本救濟功能,任何其他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金錢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因此,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為賠償。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可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2、法定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對守約方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方對于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消極損失(可得利益損失)《民法典》第584條規定,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其賠償范圍包括現有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前者主要表現為標的物滅失、為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訴訟費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適當履行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 (2)合理預見規則。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法定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一項重要規則,其理論基礎是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對此應把握以下幾點: 1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包括現實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的損失賠償總額的規則,不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 2合理預見規則不適用于約定損害賠償; 3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可能的損失,應當根據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者情況加以判斷。 (3)減輕損失規則。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其特點是:一方違約導致了損失的發生;相對方未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造成了損失的擴大。 3、約定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它具有預定型(締約時確定)從屬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附條件性(以損失的發生為條件) 合同簽訂之后,雙方當事人必須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來履行自身的義務,否則的話,由此而產生一定的責任是需要承擔的,最常見的一種責任就是違約的責任,此時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或者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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