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削價”、“打折”都只是定價上的策略,是商家的個人行為,與商品質量無關。
無論商家定多低的價格,都必須保證商品質量,除非商家標明降價商品是本身有瑕疵,或因其它問題滯銷的“次品”、“處理品”,而“處理品”因為消費者事先已從商家的介紹中知道其問題所在并能接受,才可以不退不換。
對于商家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的合同,如“減價商品概不退換”等,消費者可向消費者協會等部門投訴舉報。
擴展資料:
在購買特價商品時,一定要向經營者索取發(fā)票或購貨憑證,這樣“三包”才有保證。如果經營者事先聲明是因為質量問題才將商品打折出售的,那么消費者就無權因質量問題要求退換。
否則,即使經營者在特價商品的銷售現場和票據上注明“特價品不退換”的字樣,這也是經營者單方作出的無效規(guī)定,經營者不能因此免除其“三包”的責任。消費者如果發(fā)現上述違法的告示語,或遇到“特價商品不予退換”的消費糾紛,可撥打“12315”向當地工商部門投訴舉報。
“商場幾乎都是這樣的規(guī)定,所以對于心儀的打折商品,要提醒自己入手前要想好。” “打折只是促銷手段,商家應對出售的商品負責,對于消費者而言,該爭取的還是要爭取。” “遇到這樣的事兒只能自認倒霉了唄,不過我覺得,在不影響二次銷售單的情況下退換商品是可以的。” 商家的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打折、特價作為商家的一種促銷手段,是很正常的現象。然而,部分商家利用很多消費者不明真相或維權意識淡薄而做出的“特價商品不退不換”規(guī)定,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 產品質量法 》的相關規(guī)定違背,這屬于商家單方面的格式合同,俗稱“霸王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銷售者有提供‘三包’服務的法定或約定義務,且特價商品并非質量瑕疵商品”。 遇到此類情況,消費者可通過以下途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一是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二是撥打 12315 請求消協調解或者到工商部門申訴,三是請求 仲裁 機構仲裁,四是到 法院 訴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 解除合同 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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