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二、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且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對方當事人協助其履行債務的履行原則。三、經濟合理原則,要求在履行合同時,講求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如:債務人選擇最經濟合理的運輸方式,選擇合理期限履行合同,選擇設備體現經濟合理原則,變更合同、對違約進行補救體現經濟合理原則。四、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護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履行基本原則主要包括:1、全面履行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 3、情勢變更原則。
法律依據:全面履行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情勢變更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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