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老公欠的債老婆有義務還嗎
法律主觀:
婚前債務離婚后妻子沒有義務還債,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離婚時雙方需要共同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 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 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離婚了,丈夫的債妻子有關系嗎?
俗話說「男怕入錯行,女怕嫁錯郎」——人們常將婚姻選擇的風險與職業選擇的風險相提并論。婚姻作為一種特殊的具有財產和人身雙重屬性的關系,它的風險因素應該說自領到結婚證起就客觀存在。在夫妻離婚糾紛中,除了對孩子、房子、票子的爭奪戰之外,大家唯恐避之不及的就是債務了。
小馬奔騰創始人去世,妻子金燕被判承擔 2 億元債務,今年 5 月 7 號北京高院對小馬奔騰案二審,現在還沒有出正式判決結果。比較有意思的是,這個案子一審法官依據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 24 條,而在二審期間,也就是 2018 年 1 月 16 日,恰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 24 條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補充規定,改變了對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因此該案如何走向,我們大家也是翹首以待。
從理性角度來說,了解現行婚姻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可以有效避免一些債務風險。
所有的夫妻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征:要么為了夫妻共同生活,要么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這里夫妻共同生活含義比較廣泛,包括日常家用支出,生產經營,履行法定贍養撫養義務等等。在對夫妻債務認定及承擔方面,要是所有的借條都是夫妻倆人共債共簽,毋庸置疑,想賴也賴不掉。因為婚姻法第 41 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問題是,現實中有時候配偶一方在外負債時,另一方并不知曉,又牽扯到第三人債權利益保護的問題,所以比較復雜。
婚姻期間只有配偶一方簽字的債務,需要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嗎?
我們知道,婚姻法第 41 條確立的是用途標準,即「為夫妻共同生活」產生的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 24 條又變為「時間標準」即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負債就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只有非負債一方能夠證明這筆錢不是用于家庭生活,才按個人債務處理。實務中各地法院適用比較混亂,過于嚴苛的舉證責任也讓配偶中的不知情一方在離婚時處于非常的被動地位。
2018 年 1 月《最新解釋》出臺后,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進行了補充。根據解釋,我來總結一下,夫妻共同債務的成立有三種情況:
一是夫妻雙方通過簽字或事后追認所表示的共同合意。
二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這類債務有一種排除情形,即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那么就不屬于共同債務。
三是對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需要由債權人舉證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
老公銀行貸款離婚后老婆需要還嗎
需要還。 向銀行借款期間因為還是夫妻關系,而且還是共同簽的字,所以在這期間所欠的債務是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如果銀行找不到丈夫,那么這些債務還是要妻子來償還的。如果要離婚的話債務也是平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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