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一)非房屋產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
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不是房屋的產權人,而是出賣了他人的房屋,事后又不能得到房屋產權人的同意。有的父母將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又將房屋出賣,因法律明確規定,監護人非因被監護人的利益,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因而無法辦理過戶手續。這種情況法律上稱為無權處分。
(二)出賣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共有房屋形成的一般原因包括婚姻關系、繼承、拆遷、共同出資建房、購房等。《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出賣人因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因而形成合同無效。
(三)因房屋前期開發建設及銷售違法無法取得合法產權的
開發商違反規劃、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未能辦理合法的銷售手續等原因,不能辦理房屋合法產權的房屋。比如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小產權”房屋,因沒有辦理土地征用手續,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是法律禁止上市銷售的房屋。違章建筑也屬于此類房屋。
(四)已經設定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房屋
《民法典》規定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民法典》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綜上,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房屋產權人轉讓房屋的因侵害了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因而轉讓無效。
(五)出賣已出租的房屋,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未征得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人可以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六)被依法查封、限制的房屋不能轉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屋不得轉讓。
(七)轉讓經濟適用房不符合規定的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須出售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后,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轉讓經濟適用房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能辦理房屋產權過戶。
二、買賣合同訂立雙方的義務與責任
(一)出賣人的義務和責任
1、交付標的物。
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標的物在合同訂立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時間為交付時間。
出 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如依有關規定不能確定交付地點的,應分別適用下列規定:(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以 運交買受人;(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如訂立合同時雙方知道標的物所在地點的,該地點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則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為交付地。
標 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因買受人違約未能交 付標的物的除外。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2、交付的標的物要符合質量要求。
如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
3、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權利。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權利保證義務,如保證標的物非他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未設有抵押權、租賃權,未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等。
(二)買受人的義務和責任
1、支付價款。
買受人應按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支付價款。
2、檢驗和接受標的物。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內檢驗,并在檢驗期內將標的物不符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符合約定。沒有約定檢驗期的,應當及時檢 驗,并將不符合約定的情況在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如在合理期間或自標的物收到后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符合約定。但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出賣人知 道或應當知道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除外。
三、買賣合同交付方式有什么
交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現實交付、簡單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擬制交付。現實交付,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置于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標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轉,此為交付的常態。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為三種情形:(一)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才算完成交付。(二)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三)代辦托運。即由出賣人代理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簡單交付,即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通過租賃、借用、保管等合同關系實際占有標的物,標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占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占有,但在物權讓與合同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支付。擬制交付,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倉單、提單)交與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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