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房產能否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這個問題,首先答案是可以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很多家租賃公司都在操作,有的量很大,因為就當下來看,這是風險相對比較低的標的,受許多的人認可。那么接下來我們詳細分析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認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幾個要素為: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義務。最高院在新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問題意見》中特別強調了對于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實為借款合同的,應當按照實際構成的借款合同關系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司法實踐中,影響法律關系認定,且爭議較多的是標的物的性質問題,即房地產能否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司法解釋人員對“以在建住宅商品房項目作為租賃物,以房地產開發商作為承租人,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的融資租賃合同”,傾向于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房地產在建項目尚不具備法律上的所有權,出租人并未實際取得房地產項目的所有權,出租人也未實際取得房地產項目的所有權;房地產開發商作為承租人,并非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其租賃在建房地產項目,也并非使用租賃物,而是通過房產取得融資;
第四條將租賃物限定為固定資產,在建房地產并不屬于實質意義上的固定資產。
根據以上論述,可以得出,認定房產屬于融資租賃適格標的物需要租賃物已取得預售證并辦理過戶登記且租賃物屬于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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