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什么
法律援助的依據是國家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里面對法律援助的程序、申請對象、條件等作出了詳細規定。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法律援助是指由人民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指導和協調法律服務機構的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二、法律援助的形式有哪些
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辦理公證證明;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三、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的法律援助范圍
1.行政、民事類: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發給撫恤費、救濟金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損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醫療費用和賠償的法律事項;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的;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2.刑事代理: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
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刑事辯護: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四、法律援助的對象
1.有本省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的公民,具備以下條件,可申請法律援助:案件或事件發生在本省并且依法由本省法律服務機構或仲裁機構受理的;有事實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的;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2.盲、聾、啞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3.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可獲得法律援助。
4.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五、受援人的權利和責任
1.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和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過程中可以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2.受援人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
3.受援人有義務如實陳述事實與情況,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協助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工作;
4.受援人在受援期間因經濟情況改善,不再符合受援條件或因受援獲得較大收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法律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5.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在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發現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可以終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已經完成的,法律援助機構有權向受援人收取辦案費和服務費。
6.受援人以欺騙方式獲得法律援助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雙倍支付已獲得法律服務的全部費用。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教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法律援助包括哪些方面
法律援助范圍:
(一)民事案件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障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追索侵權賠償的;
8、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的受害人,追索醫藥費用、請求賠償的;
9、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受害者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10、因使用假劣農資而造成的坑農、害農案件。
(二)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代理人的;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知指派辯護的案件。
(三)不服司法機關生效判決、決定且司法機關已經受理的申訴案件。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中心服務范圍
一、 申請法律援助 的事項范圍: (一)刑事訴訟辯護、代理; (二)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 (三)請求給付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撫恤金、救濟金、勞動報酬; (四)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農村“五保戶”、患有嚴重疾病的人請求侵權賠償; (五)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六)見義勇為者請求獎勵與保護;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 (七)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而請求賠償的; (八) 請求國家賠償 ; (九)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務。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對象和條件: (一)申請法律援助的對象必須是經濟困難或者因突發事故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公民以及刑事訴訟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被告人。 (二)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身份證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2、經濟困難的證明; 3、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及有關的證據材料。 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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