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銷售后保密協議還有效不
可以的,只要是在保密期間即可。
關于保密期限 許多企業認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有保密義務,而員工離職之后,便不再負有保密義務,實際上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秘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后,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員工在離職之后,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而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離職之后,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年后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
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年后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無限期期間;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保密條款并不屬于法定的勞動合同必須要具備的條款,這往往屬于雙方之間約定的內容,因而也就出現了有的勞動合同中其實并沒有關于保密方面的約定。
保密協議的法律效力
保密協議的法律效力保密協議具備以下要點就是有效的:(1)保密協議當事人具有相應的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保密協議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3)保密協議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分析:保密協議具備以下要點就是有效的:(1)保密協議當事人具有相應的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保密協議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3)保密協議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只要合同內容合法,出于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是有保密協議的法律效力的,雙方當事人會受到協議的約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入職保密協議的法律效力
我們在入職的時候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如果我們隨意泄露公司的商業機密,公司可以向我們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那么,公司保密協議有法律效應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公司保密協議有法律效應嗎 公司和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秘密、知識產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勞動者將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二、一定要簽訂保密協議嗎 與員工通過簽訂保密協議來確認哪些是商業秘密、哪些不是商業秘密,正是企業對其特有信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之一。在這個意義上看,沒有保密協議也就沒有商業秘密,從而也就談不上什么保密義務了,但這不能理解為保密義務源自于保密協議,保密義務只能來自于商業秘密。 簽訂保密協議和不簽訂保密協議的區別在于:簽訂了協議的用人單位在協議中有一個明確的違約責任,在一方違約時,法院可以就此違約條款直接判決賠償數額;沒有簽訂保密協議的,只要用人單位能證明勞動者有泄露商業秘密的行為,并且由于此行為導致用人單位的利益受到損失的,用人單位就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三、保密協議如何簽訂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保密協議時,如未同時訂立競業限制協議,不能約定違約金,雖可主張損害賠償,但舉證難度大,不易于操作。因此,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在與勞動者訂立保密協議時,建議同時訂立競業限制協議,這樣可以在協議中約定違約金。 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用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用人單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訂立保密協議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直接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與有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合訂為一個合同,也可以單獨簽訂保密協議。簽訂保密協議,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保密協議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保密的內容和范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密期限、侵犯商業秘密的賠償責任等。保密協議可以在勞動者入職時簽訂,也可以在入職后協商簽訂。對拒不簽訂保密協議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有權不予聘用。但是,保密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協議條款所確定的雙方權利義務不得顯失公平。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公司保密協議有法律效應嗎的相關知識,公司和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
保密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只要內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
保密協議是合同的一種,雙方當事人需要協商一致,并且需要簽字蓋章,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義務,勞動者應當保守秘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補償。
只要合同內容合法,出于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是有法律效力的,雙方當事人會受到協議的約束。
一、保密協議的含義: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二、保密協議的內容:
1、保密內容;
2、責任主體;
3、保密期限;
4、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
三、保密協議的分類:
1、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
2、雙方保密協議。
四、簽訂保密協議的對象:
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于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
五、保密的對象和范圍:
1、技術信息
2、經營管理信息
3、特殊約定的其他秘密
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隨著商業秘密的范圍從技術秘密擴大到經營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疇,對保密的具體范圍的確定產生了爭議。為此,保密協議應當首先明確員工保密的對象和范圍,以免就是否屬于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六、保密協議的內容應涉及:
1、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3、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問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秘密內容;
4、保密信息應當在合同終止后交還;
5、保密期限。
法律對保密協議的保密期限沒有規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長期的,直至其進入公知領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開就可以永遠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業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不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而且在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后直至商業秘密公開為止,員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
七、違約責任條款:
除了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或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兩種情形之外,企業不得與員工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因此,保密協議中不得約定員工泄露企業商業秘密時應當支付違約金,只能要求員工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八、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秘密、知識產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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