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集體合同也稱為勞動協約、團體協約、集體協約或聯合工作合同,是企業與工會簽訂的以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集體協議。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它不規定勞動者個人的勞動條件,而規定勞動者的集體勞動條件,一般適用于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全體工人、職員,也有的適用于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參加簽訂集體合同的工會成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有工會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集體協商代表每方為三至十名,雙方人數對等,并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工會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會主席的,應由工會主席書面委托。
集體合同的簽訂方法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后,方可簽訂集體合同。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
法律客觀:經過協商,草案達成后,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36條的規定:"以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關于草案通過后的簽訂,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37條的規定:"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關于草案通過后的簽訂,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37條的規定:"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關于草案通過后的簽訂,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37條的規定:"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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