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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抵押時應辦理抵押登記?(哪些財產應辦理抵押登記)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4-22 12:29:11

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問題一:什么財產可用于抵押? 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本條是關于抵押財產范圍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財產抵押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抵押財產有處分權;第二,是本條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抵押財產有處分權包括: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財產的所有權人。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抵押財產享有用益物權,法律規定該用益物權可以抵押。比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第47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3)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定,或者經過 *** 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將其占有、使用的財產抵押。比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15條規定,國有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對一般固定資產,可以自主決定出租、抵于甲或者有償轉讓。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筑物,經 *** 主管部門批準,也可以抵押、有償轉讓。
物權法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筑物包括住宅、體育館等。其他土地附著物指附著于土地之上的除房屋以外的不動產,包括橋梁、隧道、大壩、道路等構筑物,以及林木,莊稼等。
2.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權利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方式承包荒地,不論承包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還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依法將荒地的承包經營權抵押。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生產設備包括:工業企業的各種機床、計算機、化學實驗設備、儀器儀表設備、通訊設備,海港、碼頭、車站的裝卸機械,拖拉機、收割機、脫粒機等農用機械等。原材料指用于制造產品的原料和材料,比如用于煉鋼的鐵礦石、用于造紙的紙漿,用于生產家俱的木料,用于制作面粉的小麥,用于建設工程的磚、瓦、沙、石等。半成品指尚未全部生產完成的產品,比如尚未組裝完成的汽車,尚未縫制紐扣的服裝、尚未成熟的農作物等。產品指生產出來的物。比如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
,儀表、儀器、機床等生產設備,電視機、電冰箱、大米、白面等生活用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擔保法沒有明確規定在建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實踐中,建設工程往往周期長、資金缺口大,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作為擔保,對于解決建設者融資難,保證在建工程順利完工具有重要作用。
6.交通運輸工具。交通運輸工具包括:飛機、船舶、火車、各種機動車輛等。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這是一項兜底性規定,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生活需要。
這項規定表明,以前六項規定以外的其他財產抵押,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不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抵押的財產,(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該財產有處分權。
企業可以將企業的動產、不動產及其某些權利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擔保,比如,將廠房、機器設備、庫存產......>>

問題二:可以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

問題三:下列財產哪些可以作為抵押物? 根據《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的規定,此題只能選:“A、抵押人的房屋 B、抵押人的交通運輸工具”

問題四:下列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土地所有權,和抵押人的所有房屋。但是必須都有產權證和都沒有已經處于抵押狀態和爭議的情況下的。才可以進行抵押。

問題五:哪些財產可以抵押,哪些財產不能抵押,怎么抵押 我行接受產權明晰、變現能力較強的商品住房和商業用房作為抵押物,且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用于抵押的房產與貸款經辦機構必須位于同一城市,個人抵押購房貸款不接受異地抵押物;
2、不接受評估現值在10萬元(含)以下的房產作為抵押物;
3、已辦妥產權證明,產權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沒有產權爭議等不利變現的情況;
4、具有較強的變現能力,房產結構完好,水、電、環保交通、城建、物業管理等各項配套設施和服務齊全,不存在糾紛和問題,不在 *** 規劃的拆遷范圍內;
5、抵押物為商品房的,房齡一般不超過20年,且貸款/授信期限+房齡,原則上不得超過40年;抵押物為商業用房的,房齡一般不得超過20年,且貸款/授信期限+房齡,原則上不得超過30年;
6、原則上不接受閑置超過6個月的商業用房作為抵押物。
具體您的房子是否符合條件,需要您申請貸款時與經辦行確認。

問題六:哪些財產不能抵押 (1)土地所有權。在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而不能為私人財產。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也就是不能以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則抵押合同無效。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這里的例外有兩處:一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二是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故只能“地隨房走”,不能“房隨地走”,而且以這兩種財產進行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無法確定是否有處分權,因此不得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但是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攻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如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

問題七:哪些財產可以用來抵押,哪些財產不能用來抵押 一、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為了保證債務人如期還債,往往以一些財產進行擔保抵押。我國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
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
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
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哪些財產不能抵押?
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還規定了如下不得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但第三十四條第五項以及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即“鄉(鎮)、村企業的
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
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規定除外;

問題八:可以抵押的財產有哪些?哪些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抵押人用來抵押的財產,是指抵押人用來抵押的物及權利。但并非所有的財產都可作為抵押權的客體。首先,該財產必須具有流通性或至少具有限制流通性,不能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抵押權的客體。其次,作為抵押權客體的財產必須是抵押權人有處分權的財產。第三,用于抵押的財產價值應大于或至少等于所擔保的債權,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債權的實現。第四,作為抵押權客體的財產必須是經使用不會使其價值急劇降低的財產。具體而言,我國《擔保法》規定,以下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這里所指的房屋是廣義上的房屋,即指一切固定于土地的,以建筑材料將特定空間從自然空間中隔離而供人們生產、生活之用的建筑物。所謂地上定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之上的自然物和人工物,如樹林、橋梁、電線桿等。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這里需要指出的土地使用權可用作抵押物而土地本身不可用作抵押物。這樣規定不僅符合我國土地公有制的特點,而且也可以充分發揮土地的使用價值,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這里所指的抵押人和(3)一樣也指國有企業。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低壓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將以上財產一并抵押。
《擔保法》同時規定,以下財產不得抵押:
1. 土地所有權。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在我國,集體所有的土地大都為農村中的農業用地,如果允許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那么在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后,可能會使農業用地的使用權落入他人手中,從而導致農業用地改變用途,而直接威脅到農業的生產發展。因此,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
3.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實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公益單位的公益設施是指公益單位為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而設置的各種社會設施,這種設施存在的目的是為了增進社會公共福利,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關系眾多人的利益,有關社會穩定,這一類設施不得抵押。
4.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作為抵押的財產應具備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抵押人對其有處分權。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是所有權撫使用權的歸屬不明確;所有權、使用權有爭議是指該項財產有兩個以上的人主張權利。抵押人在此情況下對財產都沒有明確的處分權,因此不能就其設置抵押。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查封,即由司法機關對有關財產貼上封條予以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或處理的一種強制措施。扣押,是指司法機關將有關財產運往另外場所予以扣留,以解除原占有人的繼續占有。監管,即由司法機關或法律規定的部門對財產所有人的財產進行監管。由于被查封、扣留、監管的財產抵押人已喪失處分權,所以也不能抵押。
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問題九:哪些財產不能設定抵押 1、下列財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2、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4、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5、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問題十:什么財產可以做抵押? 為了保證債務人如期還債,往往以一些財產進行擔保抵押。我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還規定了如下不得抵押的財產:(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第三十四條第五項以及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即“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規定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用以抵押的財產應辦理相關手續。一是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四)抵押擔保的范圍;(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二是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登記要區分如下部門:(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規定的部門;(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抵押必須登記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會碰到很多需要登記的事務。
一、質押登記的法律意義是什么
(一)可以有效地防止重復抵押現象的發生
重復抵押,其行為是無效的,一旦重復抵押現象發生,會給抵押權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如前一抵押權人知道后會與抵押人發生爭執,以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增加了不必要的訟累。而抵押物進行了登記,如果抵押人想再次設定抵押關系,會受到抵押登記部門的嚴格審查,致使后一抵押關系的設立受到限制,難以成立。如果抵押財產不辦理登記,后一抵押權人一般是不會知道抵押物是否已經設立了抵押權的,容易導致重復抵押現象的發生,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
(二)抵押物登記是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不動產抵押必須以登記為成立要件已為各國立法所承認。
在德國民法中,不動產物權的變動要求有一個專門就物權變動達成合議的物權合同,同時又將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在奧地利民法中,物權的變動除有效的債權合同外,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將登記作為其生效要件。在我國民法中,登記也是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來看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笫三十五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笫四十八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笫六十一條笫一款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笫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笫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笫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了不動產登記的主管機關。由此可見,不動產抵押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是必須辦理登記的,如果僅僅簽定了抵押合同而未辦理抵押物登記,那么該抵押行為是無效的。同時,也只有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不動產抵押合同才能生效,抵押權人的利益才會受到法律的完整保護。
(三)抵押物進行登記能夠有效地維護抵押權人的利益得到實現
設立抵押制度的目的在于擔保債的履行。抵押物,即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笫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笫三人”。這條規定說明,當事人之間設立抵押合同之后,以本法笫四十二條規定之外的財產設定抵押的,如果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則抵押人于抵押權存續期間將抵押物出賣、轉讓或再次設定抵押、質押,并使抵押物轉移至笫三人占有時,抵押權人而不能向笫三人就該抵押物主張抵押權,因為該項財產只能在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之間產生效力,也就是說抵押權人只能向抵押人主張抵押權。反之,如果該抵押物辦理了登記,則該登記就具有對抗一切人包括善意笫三人的效力,即抵押權人依抵押登記可以向任何笫三人主張自己的抵押權,不論是善意笫三人還是惡意笫三人均不得拒絕。
二、質權的特征
(一)質權的從屬性
質權的從屬性是指質權從屬于其所擔保的債權。因為質權是以擔保債權為實現目的的,因此,質權從屬于所擔保的債權。當事人可以為將來的債權設定質權,也可以在設定債權時設定質權,但實現質權時必須要有主債權的存在。質權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不能與主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質權隨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二)質權的不可分性
質權的不可分性是指質權與抵押權一樣具有不可分性,即質物的全部價值擔保債權的全部。質權的效力及于質權標的的全部,即使債權部分受到清償也不受影響。換言之,即使債務人清償了大部分債務,僅有少部分債務未能清償,質權人也必須抗未清償的債權對全部質權標的行使質權。質物部分滅失的,未滅失的部分仍然擔保全部債權,而不能相應地縮減質權擔保的范圍。
(三)質權的物上代位性
質權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質權的效力及于質權標的的代位物上。如《擔保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失。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質權的客體是質物,質物滅失后,質權也就喪失了其所指向的對象。如果質物全部滅失,則就該質物產生的質權全部消滅;如果質物部分滅失,則就該質物滅失部分而發生的質權歸于消滅,而動產質權仍然存續于質物的剩余部分。
若質物由于質權人怠于妥善保管而滅失,質權人應向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若質物的滅失不能歸咎于質權人,而是由于質物本身的內在缺陷,且依質權人作為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仍不能發現并有效地預防,則出質人應向質權人給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若質物之滅失歸咎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則侵權人應向質權人給付賠償金。
質權人因質物的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既然質權人因質物的滅失所得的賠償金亦作為質物的一種形態,故質權人對此等賠償金依舊享有動產質權。此即為動產質權的物上代位性。
(四)質權的優先受償性
質權的優先受償性是指質權人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以質權標的的價值優先受償其受質權擔保的債權。
三、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一)質押屬于擔保物權中的一種
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占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記。
(二)抵押與質押是經濟活動中兩種常見的擔保方式
但實踐中常常有人將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質押,卻在合同中寫成抵押。要知道,抵押與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區別呢?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范圍等內容。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質押合同自合同簽定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質權自標的物交付或登記時生效。

法律客觀:

抵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提供的作為履行債務擔保的財產,于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其折價或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這種方式作為保證合同順利履行、債權人及時實現債權的有效方式,確實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在上述兩案例中,雖然雙方已訂立了合法的抵押合同或抵押條款,但其優先受償權卻未得到保證,原因就在于雙方未就抵押依法進行登記。抵押登記就是法定登記機關對抵押物已抵押的情況進行登記公示,以取得具有公信力的法定外部表現形式的方法,分為抵押登記和注銷抵押登記。它不僅適用于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法律上視為不動產而加以管制的民用航空器、船舶、機動車輛的抵押,而且也適用于一般動產的抵押。《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依照規定進行抵押。”“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我國《海商法》第十三條規定:“設定船舶抵押權,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未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擔保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對抵押登記的法律效力,我國法律兼采生效要件主義與對抗要件主義。生效要件主義即非經登記,當事人訂立的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包括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鄉鎮和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和車輛船舶、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反過來講,如未就作為抵押物的以上財產進行登記,抵押合同便不能生效。案例一就是因為林場與造紙廠未就抵押物即企業的設備和廠房進行登記,故雙方的抵押合同不能生效。對抗要件主義即抵押合同未經登記也可生效,但不發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那么如何對抗第三人呢?根據法律規定,抵押權具有追及的效力,也就是抵押權所具有的使抵押權人得跟蹤抵押財產而行使抵押權的效力。關于抵押的追及效力,《擔保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但本條只適用于經登記的抵押權,對按《擔保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當抵押人擅自轉讓抵押物時,抵押權人只能請求抵押人另行提供相應的擔保,不能追及至抵押物的受讓人行使抵押權。

車輛抵押要登記嗎

法律主觀:

一、車輛抵押必須辦理登記嗎
車輛抵押必須辦理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四百零二條 【 不動產抵押登記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汽車抵押都需要什么材料
(一)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原件,并提供其復印件。
(二)職業和經濟收入證明。
(三)與經銷商簽訂的購車協議、合同或者購車意向書。
(四)合作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五)這類無須押車的汽車抵押貸款,則需要具備以下條件:擁有穩定職業,申請人擁有當地抵押車輛的所有權,業務開展城市長期居住和工作。需要出示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購置附加稅證(本)、購車發票、保險單、車船稅、進口車輛相關稅證明、身份證。
三、辦理汽車抵押貸款的常見問題有哪些
(一)如果沒辦理抵押登記,汽車抵押是否生效(常見于民間借貸中)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及其相關權利進行抵押時,實行登記生效制,而以生產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動產抵押的,實行登記對抗制。依照該規定,汽車抵押實行登記對抗制,不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盡管民法典中規定,以車輛抵押屬于登記生效,即自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才生效。但是,根據新法優于舊法適用的原則,民法典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因此,汽車抵押只要簽訂合同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注意事項
1、大多汽車抵押貸款都是實行的押證不押車,也就說,只要你把自己汽車的相關證件抵押給貸款機構就可獲取貸款,而汽車在安裝上GPS以后照常使用。因此,在辦抵押之前,應先了解,汽車抵押是否押車,可盡量避免要押車的機構;
2、汽車抵押貸款的資金往往用于短期周轉。若是需要長期貸款的,不適用于用汽車作為抵押來貸款;
3、由于汽車抵押貸款往往所產生的費用頗高,因此若是選擇周期較長的車輛抵押貸款,在具備提前還款的情況下,可盡量提前還款。
4、借款人在選擇機構上,應盡量選擇正規貸款機構。如銀行、工商注冊的小貸公司。在此基礎上才能真正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產生糾紛,法律也好解決。
(三)相關規定
1、貸款利率的確定:貸款人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2、貸款利息的計收: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息規定,按期計收或交付利息。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逾期貸款按規定計收罰息。
3、貸款的貼息:根據國家政策,為了促進某些產業和地區經濟的發展,有關部門可以對貸款補貼利息。對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承辦銀行應自主審查發放,并根據《 貸款通則 》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4、貸款停息、減息和免息:除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和免息。貸款人應當根據國務院的決定,按照職責權限范圍具體辦理停息、減息和免息。大家注意車輛抵押必須辦理登記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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