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成立要件有以下這些: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且都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實際上由于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合同為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因此,合同成立必須具備兩方以上的合同主體;第二,合同應依法成立,即合同主體之間訂立合同的過程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雙方應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對于合同理解有爭議的,應先協商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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