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有什么不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建設工程 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實際上是承攬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 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沒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法律對承攬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和工程 施工合同 。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設計合同與承攬合同較易區(qū)分,因此本文重點闡述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qū)別。現(xiàn)實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裝飾裝修工程合同和安裝工程合同三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屬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須按照發(fā)包人的要求,或根據(jù)發(fā)包人提供的圖紙資料,完成一項工程,發(fā)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過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項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標的物質(zhì)量、數(shù)量、規(guī)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qū)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這是與 買賣合同 的最大區(qū)別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樣也是根據(jù)發(fā)包人提供的與眾不同的圖紙,為滿足發(fā)包人建設一項與其他建筑物不一樣的建筑物訂立的。 3、承攬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獨立性。兩類合同中,承攬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合同對方的指揮,獨立完成合同約定的質(zhì)量、期限等責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對標的物的滅失或工作條件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zhì)。承攬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擔風險,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或工程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工程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 《 民法典 》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主要內(nèi)容】承攬合同的內(nèi)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shù)量、質(zhì)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 解除合同 。 希望通過上面的內(nèi)容您能對于建筑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一些相關的問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wǎng)站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nèi)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shù)量、質(zhì)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fā)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fā)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數(shù)個承包人。
建設工程中有許多合同,這些合同都是從各個方面保障我們的人身權益。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是建設合同的兩種主要合同,它們之間存在什么區(qū)別呢?下面我給大家介紹一下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qū)別。
1、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主體不同。
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發(fā)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均有要求。發(fā)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承包人為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業(yè)務資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應的資質(zhì)。
自然人即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發(fā)包人,也不能成為承包人。而承攬合同則不然,承攬人即可以是具有相應的資質(zhì)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合同標的的限定性不同。
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一般是比較大型的項目,而且在許多情況下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來簽訂合同。
而承攬合同的標的一般較小。因此,為一般工程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如自然人為修建或者裝修房屋而與其他自然人或者單位訂立的合同就屬于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合同的要式性不同。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而承攬合同即可以是書面的亦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
4、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
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jīng)發(fā)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體工程必須自己完成。
而在承攬合同中,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
5、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時責任承擔者不同。
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而在承攬合同中,無論是承攬人經(jīng)定作人同意將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是將輔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攬人向定作人承擔責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擔責任。
6、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合同計價條款的變動性不同。
一般來說,建設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較大,工期較長,材料和費用在訂立合同時難以準確計算,所以在結算時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計價條款。
而承攬合同中的價款條款較為固定,除經(jīng)雙方協(xié)商變更外,一般應當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價款計算。
7、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8、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
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xù)履行。
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xù)履行。
我推薦:承攬人的權利和義務
1.按約定完成工作。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shù)量、質(zhì)量完成交付的工作。這是承攬人的首要義務,也是其獲得酬金應付出的對價。
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約定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
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按約定選購并接受定作人檢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攬人應及時檢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換材料。
3.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對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
對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攬人應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復制品或技術資料。
4.接受監(jiān)督檢查。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jiān)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應及時交付給定作人,并提交與工作成果相關的技術資料、質(zhì)量證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約定給付報酬或材料價款時,承攬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應符合約定的質(zhì)量,承攬人對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隱蔽瑕疵及該瑕疵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7.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隱蔽瑕疵,驗收時用通常方法或約定的方法不能發(fā)現(xiàn),驗收后在使用過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損害的,承攬人應根據(jù)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標的物不同:建設工程施工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產(chǎn),即標的物是不動產(chǎn)物,包括民法意義上的完全不動產(chǎn)物和大部分類不動產(chǎn)物。承攬完成的工作標的物一般是指動產(chǎn)。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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