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違約責任是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分析: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的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違約方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其損失等違約責任的。因此合同違約責任的法律規定有:1、繼續履行;2、采取補救措施;3、賠償損失。不同的違約情況,就有不同的違約責任的,這些違約責任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法律分析: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義務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要求合同義務的有效存在,不以合同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所產生的民事責任,不是違約責任,這使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區分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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