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合同自你們雙方簽訂后生效;
2、抵押權則不同,抵押權是自辦理了登記后生效,法理上,抵押合同屬于從合同,屬于債權;
3、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屬于物權。這絕對不能搞混;
4、經典的案例是,抵押合同成立后未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是生效的,但抵押權并不成立。此時,如果當事人出賣給善意第三人,相對人是不能主張抵押權享有優先受償的。只能依據抵押合同來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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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質押合同生效條件
權利質押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條件:
1、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2、出質人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權利證書交給質權人。
3、訂立權利質押合同的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4、權利質押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意思表示真實。
二、質押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1、主體適格
主體適格即當事人適格,是指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在主體資格上不存在瑕疵。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第1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抵押合同作為法律行為的一種,必須符合一般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在行為能力方面的要求,即訂立抵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此外,由于抵押權的設定行為屬處分行為,因此,當事人除具有行為能力之外,抵押人還應具有對抵押財產的處分能力,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2、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本質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為。意思表示由兩個要素所構成:
(1)內心意思;
(2)此項內心意思的外部表示。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4、標的確定與可能
合同標的決定著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因此,合同標的應具有確定性、可能性。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成立時,其內容須確定,否則合同的內容無從實現,合同也就無法發生效力。標的可能則是指合同中的給付可能實現。
三、什么是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是指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債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就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質押合同生效條件,首先一份有效的合同,當事人一定是要具有合同相應的行為能力的,以及出質人主體資格合格的情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不得有虛假的成份,合同的內容必須是合法的,這些要求都是最基本的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動產質押的定義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四條質押合同的訂立及其生效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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