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定金和預付款有什么不同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額以起到擔保作用的擔保方式。而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預付款一方違約,只須返還所收款項,而無須雙倍返還。一、定金與預付款的定義(一)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二)預付款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一方周轉資金短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預付款一方違約,只須返還所收款項,而無須雙倍返還。此外,法律對預付款的使用有嚴格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來中設置預付款項,而對定金則無此限制。二、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1、定金是一種擔保手段,給付定金在于擔保債務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因而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預付款只是一種支付手段,預付款的交付只是一種履行債務的行為,不具有擔保的作用。2、定金又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預付款則不具有此功能。3、給付定金一方違約時,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這就使定金起著制裁違約方并補償受害方所受損失的作用,定金相當于預先交付的違約金;而對于預付款,無論哪一方違約,都不存在上述罰則,要么返還,要么折抵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4、性質不同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內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履行主債的義務,而是債的擔保方式,是履行定金合同的行為。而預付款則是主合同的內容之一,給付預付款是履行主債的行為。5、作用不同預付款的作用在于幫助對方解決資金上的困難,使之更有條件適當履行合同,具有支援性;定金雖然也有這一作用,但是主要作用還在于擔保合同的履行。此外,定金在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爭議時,還可以起到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預付款則沒有擔保和證約的作用。6、效力不同預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回。定金則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時,定金是收回還是抵作價款,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并非一定抵作價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具有違約懲罰性。而預付款則沒有。7、支付方式不同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交付定金后,定金合同方可成立。預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8、適用范圍不同定金在合同中運用廣泛,不僅適用于以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也可以適用于其他有償合同。而預付款一般只能適用于以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定金與預付款都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債務之前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額。但二者區別甚大,不容混淆。(1)定金合同是要物的從合同,而預付款的約定則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且為諾成式的協議。(2)定金的主要功能在于擔保合同的履行,定金的給付并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而預付款的主要功能在于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幫助,預付款的給付本身構成了履行債務的行為。(3)當合同陷入履行不能或者履行遲延時,定金發揮著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雙重功能。即定金給付方違約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定金收受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而在支付預付款的場合,無論是由于給付方違約,還是收受方違約而解除合同時,收受方均座如數退還預付款。(4)定金可以廣泛地適用于各類合同,而預付款的適用則存在不少法律限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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