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夫妻債務新規定
婚姻法夫妻債務新規定,現在越來越多的人不懂得如何去經營婚姻,導致最后走上離婚的道路,離婚的時候財產是需要分清楚的。以下就是我為大家整理的一些關于婚姻法夫妻債務新規定的資料,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婚姻法夫妻債務新規定1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看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審判實踐中看,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離婚糾紛中的共同債務的認定及處理表現的越來越復雜,越來越突出。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怎樣認定和處理好離婚糾紛中夫妻共同債務的具體情況,很值得探討。下面律圖茂名律師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及處理原則談幾點粗淺的看法,供同仁們參考。
在認定和處理夫妻共同債務中存在的問題
《民法典》以及相關問題的司法解釋,為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這些規定都欠具體、詳細,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其主要問題是:
1、夫妻共同債務難以認定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初期,夫妻雙方往往由于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實,不可能預見未來的離婚,更不可能慮及離婚時債務的分擔問題。所以,平常就在主觀上不愿意,在客觀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經營風險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證據。一旦提起離婚訴訟,另一方往往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否認債務。一個典型的案例很能說明問題。李某與林某某自由戀愛結婚,夫妻感情很好,李某欲出國打工,委托林某某向外借款。林某某以自己名義借現金10萬元交付丈夫,夫妻雙方未交接收據。在離婚訴訟中,丈夫堅決否認收受妻子的借款。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舉證規則,主張權利的一方必然承擔了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庭不可能支持無證據證明的訴訟主張。事實上,往往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對家庭的貢獻大,訴訟結果卻反而對他不利。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的結果雖憑證據,但是未能合情合理,難以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2、第三人的.債權保護不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雖然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依據,但是并沒有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離婚后,對外應承擔何種責任。在實踐中適用起來,難免各行其事,自以為是,有損法律的嚴肅性和統一性。
婚姻法夫妻債務新規定2“共債共簽”、共同債務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以及對于高額負債,由債主證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這是對之前司法政策的一次糾偏,但也有新的問題值得思考。
首先,“共債共簽”可能倒逼生意人帶著配偶去簽合同,大幅提高交易成本。
最高法表示,“共債共簽”原則,具有引導民事商事主體主動規范交易行為,加強風險防范的深刻用意。風險是防范了,但交易成本卻提高了。合同當事人,在簽合同之前,首先就要了解對方的婚姻狀況,如果已婚的,最好還得帶配偶來簽合同。
眾所周知,商海風云莫測,瞬息萬變,簽合同首先要帶上結婚證,向對方證明自己婚姻狀況,還要帶上配偶,可能帶來不便,提高交易成本。要明白,很多“被負債”本身不是簽欠條那么簡單,而是涉及很多買賣、租賃、融資合同,商機稍縱即失,夫妻共簽操作難度不小。
其次,夫妻“財產共有,債務共擔”原則不應該被廢止,旨在防止“被負債”的《新解釋》不應該被濫用。
比如,中央某司法機構所主管媒體的微信賬號,談這次《新解釋》舉的例子,居然是甘薇為賈躍亭“替夫還債”。想想賈躍亭逍遙海外,債主討債無門,賈夫人甘薇只要回一句“我沒簽字過”,就能逍遙國內,畫面太美。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雙方事后確認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中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承擔的債務是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支持勾結第三人的一方補足債務,而第三人主張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對一方在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018年 夫妻共同債務 認定最新規定:共債共簽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 夫妻債務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一直以來廣為關注的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問題作出進一步規定,針對審判實踐中的問題進行了積極回應,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公平正義的精神。解釋共4條,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這個僅有4條的司法解釋,主要目的只有一個,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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