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收到支付令后發(fā)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法院對該異議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經(jīng)審查異議不成立的,支付令仍然有效。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經(jīng)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法律分析: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必須在法定期限內(nèi),并且必須是書面形式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經(jīng)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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