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他人介紹工程,收取介紹費是合法的。個人通過合法的私人關系,通過正當的途徑,為他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屬于居間服務,介紹人與工程承包人之間構成居間合同關系。介紹人經過努力促成交易的,有權收取報酬。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看關系,熟點的直接說,不熟悉的就說茶水費是很有必要的,談錢不傷感情。
介紹其實應當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居間行為,居間雙方一般為平等主體,居間人要積極、主動的促成合同的簽訂,要履行相應的居間義務。
對于介紹事項的要求、具體內容、合同是否訂立、訂立的具體時間、合同金額、結算時間、收受報酬的金額等重要事項也是判斷是否屬于介紹行為的依據,對于遠未達到接受委托提供服務條件的行為不宜認定為是介紹行為。
從法秩序統一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合法性還是違法性的概念在民事法律、刑事法律體系中都是統一的。比如《招投標法》規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非法介紹工程、收取工程介紹費違反法律規定,不受法律保護。
因此,一個民事上違法的行為不可能成為刑事上的合法行為,介紹行為不合法,收取的“介紹費”也是不合法的,需要結合與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為其謀取利益的關聯性來認定是否屬于受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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