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合同,又稱為旅客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與旅客約定,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路線安全運送到目的地,旅客為此向承運人支付票款的合同。旅客運輸合同包括鐵路、公路、水路和航空旅客運輸合同。
關于客運合同,在實踐中要注意把握下列要點:
(1)客運合同是相對于貨物運輸合同而言的。以運送對象為標準,可以將運輸合同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凡是以旅客為運送對象的合同,為旅客運輸合同;凡是以貨物為運輸對象的合同,為貨物運輸合同。
(2)客運合同的標的為運輸旅客的行為。客運合同是旅客與承運人關于運輸旅客的協議,客運合同的目的是承運人按時將旅客安全送達到目的地。因此,客運合同的標的即為運輸旅客的行為。
(3)旅客運輸合同為格式合同。客運合同通常采用票證形式,其表現形式為車票、船票、機票。合同的價款、運輸時間、運輸路線都由承運人事先擬訂,旅客只能在購票或不購票之間進行選擇,一般沒有討價還價余地。
(4)旅客運輸合同常伴有附隨性免費行李運送合同和免費兒童運送合同。按照我國現行各種客運合同的規定,旅客一般可以免費隨身攜帶一定重量的行李和一名一定高度以下的兒童。兒童雖未買票,但仍屬于旅客,可以享有持票旅客同等的權利。
合同都是收到法律保護的。
法律分析:合同訂立要遵守的原則有:1、平等原則,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2、自愿原則,合同內容應為雙方真實意愿;3、公平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5、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遵紀守法原則:意思是雙方訂立合同的內容、履行合同的方式都應該符合法律的規定,遵守法律法規,不能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造成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一、訂立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如下:
1、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簽訂合同的雙方(合同當事人)其法律地位的平等的,雙方基于自身的真實意志表達,充分協商之后,訂立合同。由此可以發現,平等原則包含三個內在含義:
(1)合同雙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合同作為民法中重要一部分,其性質和民法一致,雙方法律地位是相同,無論雙方的性質,財富多少,規模大小。
(2)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合同中雙方都應有可以行使的權利以及必須履行的義務的規定,不可能一方只有權利沒有義務,或者說一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利。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不可以進行平等調撥或者是無償獲取,侵犯他們財產等情況。
(3)合同雙方應當基于自身真實意志的表達,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后,合同方能成立。任何一方不可以強制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志,更不可以采取逼迫,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
2、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因此,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訂立合同,和誰訂立合同,合同內容必須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除違法內容),同時當事人可以進行補充,變更相關的內容,擁有解除的權利自由,違約發生時候,自由約定如何處理,該怎樣處理相關的爭議。
3、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權利和義務的公平訂立是合同訂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公平的確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的分攤風險,公平的決定違約責任。
4、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的時候均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在合同的訂立的全過程中,對于雙方的都應當講誠實,守信用,不得欺詐和隱瞞等相關行為。比方說,在醫療保險中,我們常見的,保險公司會對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說明保險的條款,以及保險的理賠流程,以及爭議處理等,同樣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于自身情況也應當一并反饋給保險公司。不得隱瞞。
5、善良風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得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想沖突,不得與社會公德相違背,同時不得對社會經濟的秩序進行破壞,損害公眾利益。因此,合同訂立,履行不得產生與國家法律法規沖突的部分,不得違背社會的公序良俗,同時不得損害他人及公眾的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的秩序。
6、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7、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法典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為合同符合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等條件的,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五條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六條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
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