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糾紛管轄
法律分析: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代位權,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也叫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機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債務糾紛怎么處理
1、協商和解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
2、調解。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3、仲裁。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對一些較為復雜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就可以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
一、申請支付令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申請先予執行法。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財物的臨時措施。申請先予執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肯定;
2、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的義務,只存在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
3、行使權利的緊迫性,即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急需實現其權利,如不實現勢必嚴重影響其生活或生產;
4、須有當事人的申請;
5、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三、申辦強制執行公證法。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議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并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采用這種方式,使債權人省去了復雜的訴訟過程,節約了訴訟費用,不失為一種簡便而高效的討債方法。當事人申辦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應當向有管轄權(即當事人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需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還款協議、借據等;有關經濟擔保的文件,如抵押協議、擔保書等;其他有關材料,如債務人的資金和償還能力證明;要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歸還借款的證明。
四、優先受償權法。
按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動產抵押或質押,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五、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
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后,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在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只有在清償了其擔保的債權后,才可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也可以預先行使追償權。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仍對債權人負有保證清償的義務。如果保證人不預先追償,等破產財產被分割完畢后,就會失去追償對象,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六、代位追償法。
所謂債權人的代位追償權,通俗地說就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2、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
4、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債務糾紛是屬于民事行為之間發生的矛盾,相關情況可以由雙方協商處理,但涉及到債務的處理是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的,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訴訟請求,來進行合法的舉證,并由法院進行審查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對方代位賠償起訴我怎么辦
代位追償被起訴的處理方法如下: 1、當事人被代位追償并不會影響糾紛各方的責任承擔比例,只是保險人在自己理賠范圍內擁有向責任人的追償權,責任人及時還款,沒有其他不良后果,可以先就還款事項進行協商處理; 2、如果無法協商的,就通過積極應訴提交答辯狀來處理的,如果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被告應直接向原告履行債務,隨后可以向債務方追償處理。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被起訴后,訴訟案件太過復雜,可請律師進行積極應訴處理。代位賠償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一般是發生在債務人無法履行規定的債務義務時,債權方可以按照代位追償的規定,向第三方要求賠償,相關情況的處理上應當嚴格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拒不賠償的,對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代位賠償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一般是發生在債務人無法履行規定的債務義務時,債權方可以按照代位追償的規定,向第三方要求賠償,相關情況的處理上應當嚴格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拒不賠償的,對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放棄代位求償權的條件: 一、保險代位求償權本質上是一種債權請求權,保險人在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對代位求償權進行自由處分。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人有時會處于種種考慮而放棄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權的放棄,可大別為兩類: 1、由于被追償當事人的財力不足使代位求償難以順利進行,此時保險人可放棄或部分放棄代位求償權。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求償權時,往往先考慮第三人的經濟狀況和受償可能性:如果第三人經濟狀況好,有賠償能力,則按先予給付的保險金數額向其追償。如果其經濟狀況不佳,無力支付代位求償數額,則保險人將作一權衡,或酌情減免,或分期償付,或放棄代位求償權。尤其在出現上述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與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繼續損害賠償請求權產生利害沖突的情況下,保險人亦可能從自身信譽和客戶利益的角度考慮,放棄或部分放棄其代位求償權; 2、保險人之間因各自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可能招致利益沖突,故均協議放棄代位求償權。此種情形多發生在被保險人之間互有過錯的情況下,如汽車保險人之間的碰撞棄權協議。 根據此協議,若在兩家保險公司投保的兩輛汽車因駕車人互有過錯而碰撞受損時,每個保險人均僅負責賠償各自承保的被保險人的損失,而放棄行使相應的代位求償權,不追究相對方的侵權行為責任; 3、因被保險人與侵權第三人有某種利益聯系,并在被保險人的強烈敦請下,保險人可放棄相應的代位求償權。如雇主責任險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人不以雇主的名義行使對有過失雇員的追償權,即如果雇主的雇員因過失致客戶或他人利益受損,雇主從保險人處得到保險金補償受害人損失后,保險人不再代位向有過失的雇員進行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代位權官司多個債權人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代位權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是:債權人可以直接從行使代位權所得利益中受償。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導致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無法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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