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居間合同出現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可以先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法律分析: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1.把握訴訟時機和節奏,必要時追加相關利害關系人為第三人,或者適時中止訴訟,待優先權利人訴訟終結后再行處理。
2.建議相關部門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凈化房地產中介市場環境。
3.建議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完善共有人登記、異議登記等制度,加大登記手續審核力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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