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xù)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fā)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fā)生。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民間借貸是否提供擔保
民間借貸可以進行擔保。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三、民間借貸都有哪些包含的內容
(一)借款種類:借款種類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業(yè)屬性、借款用途以及資金來源和運用方式進行劃分的;
(二)借款幣種:即借款合同貨幣的種類,不同的貨幣種類借款利率有所不同。
(三)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圍和內容,它規(guī)定了貸款的使用方向。
(四)借款數額:是指借貸貨幣數量的多少。
(五)借款利率:是指一定時期借款利息與借款本金的比率。
(六)借款期限:是指借貸雙方依照有關規(guī)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
(七)還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種結算方式將借款返還給貸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結清和分期分批償還。
(八)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違約責任條款,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就失去了法律約束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將受到嚴重的影響。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蓖瑫r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北緱l同時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比绻裰g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方就無權收取利息。關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現實生活中,公民之間的借款往往沒有約定得如此明確。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借貸雙方可以達成補充協議,如果雙方最終仍不能確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guī)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借條、欠條的認定與借貸關系的成立:
1、【借條中的姓名】原告持有借條而借條上所載出借人姓名與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認定原告系實際出借人。
2、【孤證存疑的借據】原告起訴還款的依據僅有借據且借據存在多處疑點,其訴訟請求難獲法院支持。
3、【多張借條與總條】債務人出具多張借條而最后一張借條含有“共”字等表合計意思的,可將其認定為總條性質。
4、【脅迫下的欠條】債務人主張欠條系因脅迫而出具但未能舉證證實,則其仍應負償還責任。
5、【借用他人信用卡】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費并承諾還款的,形成借貸關系,并需支付怠于還款造成的滯納金損失。
6、【轉賬憑條作為證據】債權人僅以轉賬憑條為據主張系借款并要求償還,債務人主張并非借款但未能舉證證明,則應認定轉賬憑條所記載數額的借款成立。
擴展資料:
民間借貸的關系成立是得到法律的保護,為了降低借貸之間的風險性,借貸關系的成立需要有一些條條框框限定。這樣才能保證借貸者的雙層利益,借據的標準寫法是非常重要。
法律是公正正義的,為了不讓借款人(要借錢的人)無辜負債,要讓借貸關系合法成立需滿足借貸關系成立條件,借條只是構成借貸關系的形式要件,而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
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參考資料來源:合肥市蜀山區(qū)法院—僅憑借條主張借貸關系成立的司法判定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應認定為 民間借貸 。 《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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