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借條無疑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據憑證,是證明雙方債權債務的債權憑證。作為民間借貸的當事人,在借款的時候出借人應要求借款人及時出具借條或借據,并且在借條上注明借款金額、還款期限及利息等基本情況;同時,在償還借款本息過程中,借款人應要求出借人及時出具收據,或者將還款情況在借條借據上注明,并由出借人簽名,防止日后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借條被撕毀后,出借人提交的借條系撕掉后重新粘貼的。粘貼后的借條基本完整,而且又是原件,并以其文字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當然可以作為出借人主張存在借貸合意的證據。
但不管作為出借人,還是作為借款人,要想證明借款還或未還,都還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二百一十五條 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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