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于民間借貸沒有約定利息起訴后是否可以要求利息這個問題,需要分情況討論。
第一、我國《民法典》第680條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民法典第676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見,逾期付款利息系法定孳息,只要付款逾期,該項利息即依法產生,不以當事人是否約定為轉移,即使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守約方仍有權主張,法律對此予以充分保護。這是因為,損失賠償不是必然要約定的,如合同中未約定損失賠償,但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仍應當賠償。對于金錢給付義務中,因遲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預見的應當就是利息損失,即該筆款項被占用后,債權人無法進行存款獲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為,或債權人因急用該筆資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須支付利息。因此,無論當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約定了違約賠償方式,只要一方當事人違約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當事人就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逾期收款的利息損失是顯而易見的,債務人除需繼續履行合同即支付款項外,還需賠償逾期付款期間相關款項的利息損失。
綜上所述,借款合同已實際履行,但沒有按雙方約定在還款期限內付清借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債權人要求其給付逾期付款利息在起訴后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民間借貸糾紛中,很多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都沒有關于借款利息的約定。對于這種情況,出借人是否能夠向出借人主張利息呢,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借款合同對借款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是,對于到期沒有按時償還借款的情況,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張逾期還款所造成的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大家需要注意,在簽訂借款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明確約定借款利息,否則,是不能向借款人主張借期內的利息,只有當借款人未按時償還借款的情況下,才能主張逾期還款的資金占用利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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