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競業協議沒有約定補償有效嗎
法律主觀:
簽了無補償的競業協議,這個協議本身有效。但是,勞動者遵守協議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或者直接解除協議。如果勞動者要求補償,用人單位拒絕支付補償的,勞動者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條款 ,并約定在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后,在 競業限制期限 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 勞動合同無效 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 合同的無效 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 勞動爭議仲裁 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沒有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有效嗎
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沒有約定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協議也是有效的,但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三個月的,勞動者可以請求解除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無效的情形如下:
1、協議主體錯誤
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企業一方,應是擁有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即必須要有商業秘密的存在,這是實行競業限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并且協議的另一方必須是符合競業限制適用條件的人員,如果不滿足協議簽訂的主體條件很可能導致協議無效。
2、超過競業限制的期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的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超過兩年,則超出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
3、不給勞動者補償
用人單位讓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補償。如果該競業限制協議未約定補償數額或者給付標準,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此事項協商,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給付補償金,則該協議不對勞動者產生效力。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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