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合同無效,存在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種情況。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果合同全部無效,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條款當然也無效,應該按相關法律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各自承擔責任。如果合同的部分內容無效,違約條款能夠獨立存在,那么無效部分被確認無效后違約條款繼續有效,關于違約責任的承擔就應當按照合同的有效約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分析:合同無效,違約條款繼續有效。
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有三種條款是有效的:
1、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
2、因合同無效返還由該合同取得的財產;
3、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違約條款屬于上述第一項中的爭議解決條款,即使合同無效,違約金條款也繼續適用。守約方可以向違約方主張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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