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遵守以下法律規定:
1、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超過一個月的應當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2、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除外;
3、出于真實意思表示簽訂,不得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
4、簽訂勞動合同前雙方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告知對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5、勞動合同內容用人單位不得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6、勞動合同內容具備以下必備條款:勞動與用人單位基本信息、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其他條款;
7、約定違約金條款的,除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或者違反競業限制的,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8、約定試用期條款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9、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有助于確定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降低勞動者在勞動爭議中的舉證難度,增強其維權能力,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一、訂立過程中的義務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勞動者并無主動提供個人信息的義務,但對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應當如實說明。
二、合同分類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特殊情形下,勞動者提出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合同條款1、必備條款。包括: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其他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四、約定不明時的處理方案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時都會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簽訂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范要求。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合同訂立前,勞動者有權了解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一、如何訂立勞動合同1、簽訂主體
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應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名稱應與工商登記信息、公章一致,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應與工商登記一致。
2、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處理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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