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權與動產質權的區別
1、抵押物不移轉占有;質物必須移轉占有。
2、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3、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二、什么是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動產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的抵押形式。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動產,并得就其出賣價金優先于其他債權而受清償。由于不移轉動產的占有而與以動產為標的的質權相區別。因動產抵押為不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動產的擔保,故成立動產抵押須訂立書面契約并經登記。動產抵押多由法律的特別規定而發生,常見的有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等。各國另有各自的特種動產抵押,如英國有在庫商品抵押、法國有營業財產抵押,德國有農業用具抵押、日本有農用動產抵押等。
三、什么是動產質權?
動產質權是指因設立擔保而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該動產的變賣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按照有些國家的法律,質權的標的權限于動產,從而動產質權即為質權。設定動產質權的行為在法律上屬于處分行為,因此必須是有處分權限的人才可行使。動產質權通常由當事人以合同訂立,也可根據遺囑由遺執執行人將遺囑指定的質物交給債權人。質權人的主要權利是直接占有出質的動產,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出賣質物所得價金優先受償。同時還可以在占有質物期間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權人對質物的占有受'到不法侵害時,有權要求返還占有、排除妨害、恢復原物或賠償損失。質權人在占有質物期間應妥善保管質物,在債權消滅時,應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
《民法典》第425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如下:
含義不同
1、質押是債務人向債權人移轉某項財產的占有權,并由后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約責任的擔保。
2、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轉移權不同
1、質押屬于擔保物權中的一種,必須轉移占有質押物,債務人無法使用質押物。
2、抵押抵押不轉移抵押物,在債務存續期間債務人可以繼續使用抵押物。
抵押對象不同
1、質押對象可以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動產質押是指可移動并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押,權利質押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押。
2、抵押對象分為動產和不動產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個重要特征。與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
對象損壞承擔人不同
1、質押后質押物的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
2、抵押后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質押和抵押有什么區別?1、是否交付標的物
這個從兩者的概念中就能看出來,也是最大的區別,即抵押權標的物不轉移占有,質押物通常需要轉移占有。
2、標的物不同
通常來講不動產只能抵押。而動產往往可以抵押,也可以質押。,質押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權利。對于權利質押,有權利憑證的需將憑證交付質權人,無權利憑證的需辦理出質憑證。
3、權利設立時間點不同
抵押權要成立,分為登記設立和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兩種模式。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在建的建筑物等抵押,都是以登記來成立的。
而對于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等則在抵押合同生效時即可設立。
但是,對于上述所說的抵押權在抵押合同生效就設立的情況,雖然抵押權已經設立了,但未經登記則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質押
百度百科—抵押
質押和抵押有什么區別?1、方式不同:
抵押借款,指按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質押借款,指按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2、轉移不同:
抵押貸款是指以不轉移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財產的占有現狀,僅以此作為擔保物的貸款形式;
質押貸款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借款銀行占有,并以此作為貸款擔保的貸款形式。
擴展資料
質押貸款風險防范
1、要考慮應收賬款雙方的信譽度,特別是在金融機構有無不良還款記錄。結合貸款五級分類中關于企業非財務分析的要領,對企業的營業前景進行預測。要保留企業銷售合同的原件、賣方企業的發貨單、買方企業的收貨單及貨物驗收合格入庫的證明等,驗證交易的真實性。
2、認真審查企業的財務報表。除企業資產負債率等基本指標外,重點看五項指標。
一看應收賬款在企業資產中的占比,這一比例,反映了企業應收賬款的管理的狀況,比例過高,要分析企業應收賬款的管理狀況。二看應收賬款周轉率。反映了企業應收賬款的流動性。三看應收賬款的平均回收期。這一指標能夠影響我們決定貸款的期限。應收賬款的到期日就早于合同規定的還款日。
四看應收賬款的成分比例,是否集中于一個客戶。這一比例反映企業貸款回收的風險性。五看付款單位是否為貸款申請企業的關聯企業,是否存在關聯方交易。
3、要求付款方提供承諾書,確認應收賬款的具體金額,承諾只向銷售商在貸款銀行的指定賬戶內付款。同時要以書面形式規定,付款方在承諾書中簽字確認到期不付款的違約責任,以及如果在未告知質押權人的情況下,擅自支付,對由此對銀行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等。
4、辦理質押登記。《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明確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辦理質押登記后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起效。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可以再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出質人應以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銀行則提前收回貸款本息。
5、確定合理的質押比率。依據企業實際情況確定質押率控制在50%-70%左右。
6、做好貸中、貸后管理工作。加強貸中風險預警機制。如付款單位出現重大變故;應收賬款到期,付款單位未按時付款,銷售企業怠于行使到期權力;貸款未按用途使用等情況預警。信貸員要做好定期或不定期向應收賬款欠款企業核實應收賬款余額工作。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質押貸款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是什么?質押和抵押的區別如下:
含義不同
1、質押是債務人向債權人移轉某項財產的占有權,并由后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約責任的擔保。
2、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轉移權不同
1、質押屬于擔保物權中的一種,必須轉移占有質押物,債務人無法使用質押物。
2、抵押抵押不轉移抵押物,在債務存續期間債務人可以繼續使用抵押物。
抵押對象不同
1、質押對象可以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動產質押是指可移動并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押,權利質押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押。
2、抵押對象分為動產和不動產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個重要特征。與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
對象損壞承擔人不同
1、質押后質押物的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
2、抵押后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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