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 付款違約金 及利息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按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第二、三款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 利息約定不明 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第六百七十六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 約定的期限 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第二、三款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分析】:逾期罰息標準如下:1、年利率未超過24%的,合法有效。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年利率超過24%不到36%的,按當事人意愿。年利率在24%~36%的民間借貸屬于自然債務,如果要提起訴訟,法院不予保護,但是當事人愿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借款人不能要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利息。3、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無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是什么?大神們幫幫忙一、關于罰息利率問題。 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3]251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利率杠桿的調節作用。
現就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及計結息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于人民幣貸款計息和結息問題。人民幣各項貸款(不合個人住房貸款)的計息和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二、關于在合同期內貸款利率的調整問題。人民幣中、長期貸款利率由原來的一年一定,改為由借貸雙方按商業原則確定,可在合同期間按月、按季、按年調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確定方式。
5年期以上檔次貸款利率,由金融機構參照人民銀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自主確定。
三、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四、對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發放的貸款按本通知執行。對2004年1月1日以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仍按原借款合同執行,但經借貸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也可執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人民銀行發布的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中國人民銀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擴展資料: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已經廢止的經濟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條例對逾期貸款支付利息并加收罰息均作了明確規定,1995年人民銀行《關于調整貸款利率后有關計息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1999年《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逾期貸款利息計收規定得較為詳細,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此類問題作出了相應的批復。
依照上述規定,聯系審判實際,逾期貸款利息計算的方式主要包括兩種:一是按合同期內利率約定計收。借款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內,借款方支付利息的利率,只要不違反人民銀行有關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其中民間借貸不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便可按其利率約定計算逾期貸款的逾期利息。
二是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算利息。這種計息方式,對借款合同履行期內的貸款利率仍然遵照原約定,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對于逾期后的貸款利率則按人民銀行確定的不同時期所調整的利率,采取分段計息的辦法計算逾期利息,在收取逾期利息的同時,按一定比例加收罰息,或按人民銀行確定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隨罰息調整分段計算罰息。
同時,對合同履行期內和逾期后的貸款采取按季結息(其中一年內短期貸款還可按月結息),每季結息日為季末月20日,對于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其利息計算復利。
上述兩種計息方式中,民間借貸一般適用前一種,后一種計息方式中的復利計收不適用民間借貸。銀行借款合同一般適用后一種,對前一種計息方式,法律并未禁止。
兩種計息方式各有其特點,按約定計收逾期利息,雖然能充分體現合同當事人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的意思自治原則,計算方法簡便,但若逾期期限長,遇國家利率調整幅度大時,
可能會導致利息計收的過高或過低,有違公平的民法精神,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逾期貸款利息,雖然能恰當地反映逾期借款應付利息的情形,但實施過程中過于繁瑣。
逾期付款的利息和違約金是怎樣規定計算的?(一)買賣合同解釋(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條第四款: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二)2003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三條:
“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擴展資料:
逾期付款違約金與逾期付款損失賠償責任屬于兩種不同的違約責任形式,當事人基于契約自由原則所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可以與逾期付款損失賠償在責任范圍上存在不一致,即當事人通過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責任所獲得的賠償額可以適當高于逾期付款損失,這是二者的根本不同。
但在當事人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但未約定其如何計算的情況下,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則應與逾期付款損失相當,以體現違約責任的損害填補功能。
此時,裁判最終確定違約方承擔的責任形式仍應是違約金責任,而非賠償損失責任,但在責任范圍以及計算方法上,逾期付款違約金責任則與賠償損失并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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