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過期約定管轄
一、合同終止管轄約定是否有效 1、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所以合同終止后管轄約定條款是有效的。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條 【爭議解決條款效力】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二、協議管轄的條件有哪些 1、協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糾紛,當事人對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經濟糾紛不得協議管轄。 2、協議管轄僅適用于合同糾紛中的第一審案件,對案件當事人不得以協議方式選擇管轄法院。 3、協議管轄是要式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協議管轄,將協議管轄作為合同的內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后,訴訟發生前以書面形式約定協議管轄。如果在合同中約定協議管轄的條款應被視為具有獨立性的條款,即使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協議管轄條款的效力亦不受影響。 4、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選擇。法律規定的可供當事人選擇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這五個地點與合同具有較緊密的聯系。 5、當事人必須做確定的、單一的選擇。當事人須在協議中對管轄法院作出明確的約定,不明確則管轄無法依協議而確定。當事人在選擇時只能選擇上述五個法院中的一個,不得選擇兩個或兩個以上,選擇多數法院同樣無法依據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6、當事人選擇法院時,不得違反和的規定。當事人在協議時只能變更第一審的,不得變更級別管轄,不得將依法由基層法院管轄的訴訟約定由中級法院乃至高級法院管轄,否則會造成審級關系的混亂。專屬管轄是強制性管轄,因此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改變專屬管轄。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所以合同終止后管轄約定條款是有效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繼續咨詢,有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
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協議管轄的規定
協議管轄是指民事案件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糾紛發生之后,可以在書面合同中以協議的方式選擇管轄法院或者協商選擇管轄法院。但有效的協議管轄需符合一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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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管轄的范圍僅限于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協議管轄選擇的法院,必須與合同有實際聯系,不能選擇與當事人和合同毫無關系的人民法院管轄。即當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這五類中選擇一個管轄法院。如果管轄協議約定不明確或者選擇了兩個以上法院,協議無效。
三、協議管轄只適用于第一審民事案件。對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則不適用。
四、協議管轄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舉例來說,不能把應由基層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的案件,約定選擇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屬于專屬管轄的案件,即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港口作業中發生的訴訟、繼承遺產發生的訴訟,都不能由當事人約定選擇其他管轄法院。
五、協議管轄,雙方當事人必須達成一致的書面協議。書面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前達成的選擇管轄協議。合同無效并不影響協議管轄條款的效力。
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管轄法院是什么?
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管轄法院是仲裁機構所在地的法院,如果仲裁機構不明確的可以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申請人所在地的法院來進行管轄處理,具體情況下不同的仲裁類型所認定的管轄情況不一樣。
一、 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管轄法院是什么? 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管轄法院,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分幾種情況確定管轄: 1、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其次,申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涉及海事海商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二、仲裁裁決書格式范本 ××××仲裁委員會裁決書 ××××裁字第××號 申訴方:××× 被訴方:×××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案由: ......(雙方爭議的內容及各自陳述的意見) 查明:......(寫明仲裁庭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證據) 本會認為:......(寫明裁決的理由)。依照......(寫明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 項目)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 (二)......(寫明裁決結果) (三)本案仲裁費×××元,由×××承擔。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 首席仲裁員:××× 仲裁員:××× 仲裁員:××× ×年×月×日(印章) 書記員:××× 對于仲裁協議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仲裁事項來進行辦理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辦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對于仲裁協議效力的管轄情況,也是需要根據實際的管轄內容來進行認定的。
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管轄法院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調解協議履行地、調解協議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法律對專屬管轄的規定。
人民法院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告知其調解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調解協議是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認為無需制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采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司法確認申請,應當在三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應當編立“調確字”案號,并及時向當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雙方當事人同時到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或者不屬于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二)確認身份關系的;
(三)確認收養關系的;
(四)確認婚姻關系的。
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司法確認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撤回司法確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確認申請后,應當指定一名審判人員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通知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場,當面詢問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如實陳述申請確認的調解協議的有關情況,保證提交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人民法院在審查中,認為當事人的陳述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陳述或者補充證明材料。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時補充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確認申請處理。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二)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
(四)損害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內容不明確,無法確認的;
(六)其他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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