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簡述要約、要約邀請、承諾之間區別?
要約、要約邀請、承諾之間的區別如下:
一、定義不同
1、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邀請人不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2、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種法律行為,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3、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二、效力不同
1、要約的效力。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2、承諾的效力。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將近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承諾的生效亦采取到達主義,與要約相同。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要約邀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實踐中一般采取將要約邀請視為要約的方式,把要約邀請轉化為要約后賦予其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合同承諾和合同要約有什么區別?
合同要約與承諾的區別主要在于:1、兩者處于合同訂立的兩個過程;2、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3、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不一致則視為未作出承諾,而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四百七十四條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九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要約邀請與要約和承諾的區別
要約邀請與要約和承諾的區別是什么?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以下由我為大家具體解答該問題,并帶您了解“要約邀請的常見的形式有哪些”和“要約邀請的法律效力”等其他拓展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一、要約邀請與要約和承諾的區別(一)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三)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四)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從而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諾一經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承諾在國際貿易中,也稱“接受”或“收盤”。
二、要約邀請的常見的形式有哪些(一)寄送的價目表 價目表僅指明什么商品、什么價格,并沒有指明數量,對方不能以“是”、“對”或者“同意”等肯定詞語答復成立合同,自然不符合作為要約的構成要件,只能視作要約邀請。商品價目表的發送,是商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推銷商品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當然表達行為人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但并不表明他人表示承諾就立即達成一個合同。 (二)拍賣公告 拍賣是一種特殊買賣方式。一般認為,在拍賣活動中,競買人的出價為要約,拍賣人擊錘(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為承諾。拍賣人在拍賣的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發出拍賣公告、對拍賣物的宣傳介紹或者宣布拍賣物的價格等,都屬于要約邀請。 (三)招標公告 招標投標是一種特殊的簽訂合同的方式,廣泛應用于貨物買賣、建設工程、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租賃、技術轉讓等領域。為了公平、合理、有效地使用納稅人的財產,防止官商勾結產生腐敗,一些國家規定,凡涉及國家與私人企業之間的大宗交易,如國家訂貨、市政建設等都必須采用招標投標方式。我國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建設工程等方面也有規定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這種方式的好處是,能夠在最接近公平、合理的價格上達成交易、簽訂合同。 所謂招標是指招標人采取招標通知或者招標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發出,以吸引投標人投標的意思表示。所謂投標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人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招標人發出的包括合同全部條款的意思表示。對于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通知,一般都認為屬于要約邀請,不是要約。而投標是要約,招標人選定中標人,為承諾。 (四)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設立時由公司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或者公司經批準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向社會公眾公開的說明義書。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成立時,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并報送有關文件,招股說明書是其中之一。三、要約邀請的法律效力要約邀請的法律效力是,如果要約邀請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需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標說明書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要約邀請與要約和承諾的區別的相關知識,以及“要約邀請的常見的形式有哪些”和“要約邀請的法律效力”等其他拓展知識。
要約承諾和要約邀請
法律主觀:
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不經過要約的階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約作為一種訂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的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交易中,承諾又稱接受或還盤。《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法律客觀:
電子合同的要約、要約邀請與承諾:(一)電子合同的要約與要約邀請1、要約與要約邀請根據我國的《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邀請則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2、電子合同的要約與要約邀請通過網絡進行交易時,發出訂約意愿的一方,只要該表示符合我國合同法關于要約的要件,該意思表示就是要約。盡管網絡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區分要約邀請方面,仍然應以雙方的意思表示作為判斷的標準,而不應從交易的對象的種類出發。因此,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標準,仍然應回到《合同法》中,這一標準應該是:(1)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2)其發出人是否有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思。(二)電子合同的承諾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經承諾并送達于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諾應具備的條件是:(1)承諾應由受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做出,或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則應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若未規定期限,應在合同期限內做出?!逗贤ā返谌畻l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應符合要約規定的方式。電子合同的承諾也應符合上述規定,由于網絡的虛擬性,確定承諾的生效就成為判斷電子合同成立的非常重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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