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家屬應主動和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聯系,可以主張不要郵寄《拘留通知書》,由犯罪嫌疑人的親屬直接去公安機關簽領,一般情況下,只要能證明是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或朋友,公安機關會同意這一正當要求。這樣的話可以面見承辦警官,盡可能的了解信息,同時使家屬被拘留的信息,盡量不被傳播。若公安機關仍不同意家屬直接簽領《拘留通知書》的要求,那么家屬就應該立即委托律師前往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以便及時了解案情,研究對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二)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三)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五)具有外國國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七)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相關推薦: